二审行政答辩状范本
    答辩人:
    住址:
    被答辩人:
    法定代表人:
    住址:
    答辩事项:
    一、依法撤消______市人民法院______行及初字______号行政起诉书
    二、依法撤销_____市公安局第______号《公安行政政罚决定书》
    三、诉至被答辩人分担二审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一、_____市公安局_____分局上诉书用谎言掩饰事实、正视实质性的四个问题:
    1、_____市公安局_____分局的处罚不公、认定事实错误、避重就轻、掩盖事实公然包庇白某等人违法犯罪,行政不作为造成短信发的发生。
    2、被答辩人办理此案时没天下知会义务并褫夺了答辩人陈述陈述的权利,我在一审控告时都不晓得依法拥有陈述陈述的权利,暗藏答辩人签有字的笔录,掏出他们自己制作的笔录,轻微的以权抗法,仗势欺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做出行政处罚之前不按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知会给与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或者婉拒汇报当事人陈述,陈述的,行政处罚不设立"。
    3、一审开庭时,白某提交了在______公安局复印出来答辩人举报白某与妻子刑事犯罪材料,此行为_____分局严重的失职和对人民的犯罪。
    4、被答辩人递交的证据用技术手段处置过盗用了信息内容,不真实不完备不合法。根据最低法证据规则,属瑕疵证据无证据力。
    此案的起因是白某与妻子李某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在庄严的_____市______人民
法院砸警车、作伪证,大闹______法院,高喊反动口号妨碍执行公务使法院办公秩序一片混乱,扰乱公共秩序使得法院门前交通中断近两个小时,如此严重的刑事犯罪,犯罪嫌疑人不该至今逍遥法外。
    二、一审答辩人出具的六组证据充份的证明答辩人投诉白某和李某违法犯罪事实,和双桥公安分局不做为导致发短信的因果关系
    1、1号证据______张照片是白某、李某在______法院妨碍执行公务时,被法警抓捕的情形。
    2、______刑再初字______号起诉书中记录着李某在刑庭搞过伪证事实。
    3、_____市中心医院门诊病历,证明白某李某将我打伤的事实。
    4、_____市联手信访中心函件,证明答辩人曾建议______区政法委盐务白某、李某砍警车步入程序的事实。
    5、5号证据是答辩人写给有关部门举报白某、李某违法犯罪的举报材料,一审开庭时白某提交的那份。我的举报信为何到犯罪嫌疑人手中?应交有关部门查处。
    6、6号证据、五位证人都能够证明白某羞辱、辱骂、毒打过答辩人。
    综上所述,请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纠正被答辩人在程序上违法,被答辩人处罚不公未履行告知义务,提交的证据用技术手段处理过,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上违法,为维护法律的尊严,规范被答辩人的行为,请求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依法撤销______行初字______号判决书,撤销_____市公安局______公(石)决字第______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此致
    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附于:答辩书副本_____份;
    证据材料______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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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辩人:
    身份证号码:
    住址:
    代理人:
    被答辩人:
    身份证号码:
    住址:
    答辩人因与本案上诉人土地使用权林权纠纷一案,现针对上诉人的裁定理由面试如下:
    答辩事项:答辩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不合理且不合法的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
    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正确,上诉人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有误没有任何依据。
    裁定人称________年7、8月份,其通过中介与被上诉人把坐落于________街________号的房产买下被上诉人,签订合同房款________元,上述事实在一审法院起诉书中获得了证实,并无对事实判定错误,至于裁定人称被上诉人必须把缴凭证给上诉人,且被上诉人擅自修正房款等,纯属无中生有,且也不属于本案争议焦点。另外,上诉人在上诉状中也没能表明一审法院判定事实中错在何处,所以,上诉人指出一审判定事实错误的裁定理由不设立。
    二、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对土地使用权有明确的约定。
    在被上诉人向一审法院递交的房屋买卖合约中,第三条即为规定“甲方将房产转交给乙方时,该房产挤占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一并迁移给乙方。”因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当初的房屋买卖合约中对土地使用权展开了明晰的签订合同。
    三、上诉人称一审法院超出被上诉人诉讼请求做出的第二项判决违反了民事审判不告不理原则是无效的,该理由不能成立。
行政上诉状
    一审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裁决上诉人帮助被上诉人办理过户相关手续就是证实该土地使用权归属于本该涵盖的内容,因为既已证实该土地使用权归属于被上诉人,那倘若上诉人不协调被上诉人办理土地采用权证过户相关手续,仅仅一审法院起诉书中证实其土地使用权就是没实际意义的。
    综上所述。原审人民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合法、合理。请求二审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人上诉,维持原判。
    此致
    ______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附于:答辩书副本_____份;
    证据材料______份。
    答辩人(一审被告):
    代理人:
    被答辩人(一审被告):
    被答辩人(一审原告):
    答辩人因被答辩人赫某对蒋某人身危害索赔纠纷一案破口大骂_____县人民法院()环路民初字第_____号民事起诉书明确提出裁定,现面试如下:
    答辩事项: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应法律准确,被答辩人赫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事实与理由:
    一、一审法院认定被答辩人赫某和蒋某之间是雇佣关系是正确的,并非被答辩人赫某所称的承揽关系。
    答辩人在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和被答辩人蒋某在给雇员赫某修成窑时出现意外,以致被答辩人蒋某轻微伤势,就被答辩人蒋某人身危害索赔一案______县人民法院对被答辩人赫某雇员地位的判定就是恰当的,理由如下:
    1、答辩人是其中的一名雇员,和被答辩人蒋某是处于平等的雇工地位,都是受雇于被答辩人赫某,答辩人怎么会成为被答辩人赫某所谓的“雇主”?答辩人和被答辩人蒋某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受被答辩人赫某的邀请在给其修箍窑时出现意外,致使被答辩人蒋某严重受伤,对于被答辩人蒋某人身伤害赔偿应由谁来承担,现在被答辩人赫某以双方是承揽关系不承担赔偿责任是在推卸责任。究竟答辩人和被答辩人蒋某是雇佣关系还是被答辩人赫某和被答辩人蒋某是雇佣关系,我们要看谁是雇主,为谁的利益工作。答辩人和被答辩人蒋某等人经常在农闲时出去做雇工,在哪里干活,都是只提供劳务,不提供工具,也就是我们农村人说的管吃管住,给谁家干活都得管吃管住,干泥水活除了瓦刀是自己的,其他都由雇主提供,在本次雇佣活动中,是被答辩人赫某提出让答辩人给其几个人盖房子,工钱多少没说,意思是平时给别人干工钱挣多少就给多少。应其邀请,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答辩人和被答辩人蒋某等4人前往做工,去了以后,由于被答辩人赫某没有准备好盖房子的材料,被答辩人赫某于是安排我们为其修旧窑洞,雇工的食宿以及劳动工具都是被答辩人赫某
提供,工作场地是其指定的,结果在工作中发生了意外。事实非常清楚,被答辩人赫某是雇主,答辩人和其他人都是雇工,上述事实在一审中被答辩人赫某和被答辩人蒋某都予以认可,被答辩人赫某在上诉中称答辩人带架板、架杆去施工纯属捏造事实,构造法律关系。现在被答辩人赫某和人民法院“玩”法律关系已经于事实无补。
    2、我国司法界通常界定雇用合约与承包合约的推论标准就是与否存有隶属于关系。承包合约就是公平主体之间出现的,不存有相互的隶属于关系。但是,由于课堂教学的复杂性,二者往往难混为一谈,可以根据以下标准予以推论:一就是看看工作场地,生产条件(例如工具,设备,原料等)由谁提供更多。雇用关系中,工作场地,生产条件通常由雇员提供更多,雇员只负责管理提供更多劳务。而承包关系中,工作场地,生产条件通常由承揽人负责管理提供更多,承揽人向定作人缴付的就是工作成果。二就是看看报酬缴付方式。雇用关系中,雇员通常按星期,日,时向雇员缴付报酬,该报酬相等于劳动力的价格。而承包关系中,定作人因承揽人顺利完成某项工作成果或略过某件事而缴付报酬,该报酬不仅包含劳动力价格,还包括其他的一些工本费等。三就是看看工作的内容。雇用关系中,雇员的工作对雇员而言就是不可或缺的,就是雇员所专门从事的犯罪行为整体的一部分;而承包关系中,承揽人的工作通常不受定作人所专门从事的工作内容的管制,就是定作人工作的附属部分。在
实践中,并非任何合约关系都会同时满足用户上述三个标准,而且后两个标准往往较为模糊不清,难以判定。这时应当遵从以下原则展开推论:只要某个合约关系中的工作场地,生产条件就是由雇员提供更多,而不管与否满足用户其他两个标准或其中一个标准,都视作雇用关系,否则视作承包关系。因为上述推论标准中,第一个标准就是主要标准或者说就是本质标准,而其他两个标准则为次要标准或者说辅助标准。依据此推论标准,被答辩人赫某在这次雇用活动中,一就是其精心安排答辩人和被答辩人蒋某等4人为其修旧窑洞,二就是劳动工具和场地以及食宿就是其提供更多的,三就是工资报酬由其支付,因此答辩人和被答辩人蒋某等4人同被答辩人赫某构成的就是雇用关系。也就是说答辩人和被答辩人蒋某就是处在公平的雇工地位,不是所谓的“雇员”,相互之间和雇员就是平行的雇用关系,不存有谁领导谁和谁管理谁的问题,施工的安全都就是由雇员确保施工场地的安全,所以被答辩人蒋某的人身危害和答辩人没民事法律关系,答辩人对被答辩人蒋某不存有索赔关系,因此一审法院在对答辩人在这次事故中所处的地位判定就是雇工就是恰当的。同时答辩人也就是其中的受害人之一,只是受的危害不怎么轻微,也存有人身危害索赔的问题,因为和雇员的特定关系,所以答辩人退出了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