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编法院行政诉讼法律文书
第十二章行政判决书
一、概念
行政判决书,是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为解决当事人之间的具体行政争议,就案件的实体问题依法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司法文书。行政诉讼法第1条规定,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依宪法制订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是继我国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之后,建立的又一个重要诉讼制度,随之便产生了相应的行政审判文书。
依程序的不同,行政判决书可分为:一审行政判决书、二审行政判决书和再审行政判决书。本节将择要介绍前两种文书的制作方法。
二、第一审行政判决书
(一)概念指各级法院在受理行政诉讼案件后,按照行政诉讼法的第一审程序审理终结,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参照有关行政规章,就案件的实体问题作出的书面处理决定。
(二)格式
××××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行初字第××号
原告……。
被告……。
第三人……。
原告×××不服××××(行政机关名称)××××年××月××日(××××)×××字第××号××××处罚决定(或复议决定、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写明到庭的当事人、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概括写明被告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主要内容及其事实与根据,以及原告不服的主要意见、理由和请求等)。
经审理查明,……(写明法院认定的事实)
本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和有关法律规定,就行政机关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有理,进行分析论述)。依照……(写明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写明判决结果。分六种情况)
……(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三)内容和制作方法
行政判决书分为首部、事实、理由、判决结果和尾部等五部分。
1、首部
行政上诉状首部应依次写明标题、案号、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基本情况以及案件由来、审判组织和开庭审理过程等。
(1)标题。由制作机关、案件性质、文书种类等三大要素组成。其中对县、县级市的人民法院要冠以省、自治区名;对市辖区的基层人民法院,可按照制发的印章冠名;地区、地级市中级人民法院一般不冠以省、自治区名。各级人民法院在判处涉外案件时都必须冠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名。分两行书写,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
(2)案号。由立案年度、法院简称、案件性质、审判程序的代字和案件顺序号组成。其中法院简称应与行政区划的简称一致。案件性质简称“行”。例如,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1994年第1号一审行政案件,表述为“(1994)天行初字第1号”。
(3)诉讼参加人的基本情况。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包括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原告是公民的,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原告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写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和所在地址;另起一行列项写明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及其姓名或职务等。
如果原告是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除写明原告本人的基本情况外,还应另起一行列项写明其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的姓名、性别、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及其与被代理人的关系。
被告要写明被诉的行政机关名称、所在地址;另起一行写明该机关的法定代表人及其姓名和职务;再另起一行写明委托代理人的姓名、性别、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如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只写其姓名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的写法与原告相同。
2、正文
(1)案件由来、审判组织和开庭审理过程。这项内容主要书写本案经过的审判程序,以体现审判程序的合法性。如有的原告或者被告经两次合法传唤未到庭的,还应当写明“×告×××经本院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2)事实。应当写明当事人行政讼争的内容,以及经法院审理确认的事实和证据。
行政诉讼是以原告不服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为前提的。当事人行政讼争的事实,一般应先写被告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举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及规章;然后简述原告不服的主要意见、理由和诉讼请求,以及被告的答辩;如有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再简述第三人的意见。行文上要力求语言
简明扼要,如实反映当事人之间发生行政讼争的实质问题,力避不必要的前后重复和照抄起诉状和答辩状。
其次写明法院认定的事实和根据。这段文字是判决书的关键部分。事实要客观、真实,表达应准确、具体。要把有关的时间、地点、内容、情节和因果关系等交代清楚。另外,判决认定的事实要注重证据,行政诉讼的被告负有举证责任,这一点应予以强调,证据要经法庭查对属实,叙事与举证紧密结合。
(3)理由。应写明判决所根据的事理、法理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条文。
①判决的理由。这一层次主要根据查明的事实和有关法律、法规和法学理论,就行政机关所做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有理,进行分析论证,以阐明法院的观点。采用议论的表达方式,论事说理要深透,具有针对性,让人心服口服。
②判决所依法律条文。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审理行政案件应以法律和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参照国务院各部、委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较大的(经国务院批准的)市人民政府制定、发布的行政规章。如果被诉行政机关与受诉人民法院不在同一地区,
应当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所适用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引用法律、法规要写到最具体的条、款、项、目。既要重视实体法,又要重视程序法。需要参照有关的规章时,应当写明“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53条,参照××规章(应写明条、款、项)的规定。”在一审行政判决书中,除适用有关的实体法外,还应分别适用行政诉讼法第54条(1)(2)(3)(4)项的规定,据以作出相应的判决。总之,引用法律依据应遵循准确、具体、完整、有序的原则。
(4)判决结果。又称判决主文,是人民法院对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后,依据查明的事实、证据和单行法律、法规或参照规章,对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诉讼争议作出的实体结论。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4条的规定,一审行政判决分维持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的判决,强制履行的判决和变更的判决四种。具体表述有以下六种情况:第一,维持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写:
“维持××××(行政机关名称)××××年××月××日(××××)×××字第××号处罚决定(或复议决定、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第二,撤销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写:
“一、撤销××××(行政机关名称)××××年××月××日(××××)×××字第××号处罚决定(或复议决定、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二、(如果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写明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没有此项内容则略而不写)。
三、……。(如果同时判决被告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应写明赔偿数额、交付时间
)。”
第三,部分撤销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写:
“一、维持××××(行政机关名称)××××年×月×日(××××)××字第××号××××处罚决定(或复议决定、其他具体行政行为)的第×项,即……(写明维持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
二、撤销××××(行政机关名称)××××年×月×日(××××)××字第××号××××处罚决定(或复议决定、其他具体行政行为)的第×项,即……(写明撤销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
三、……(如果同时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应写此项。否则,略。)
四、……(如果同时判决被告承担行政侵权赔偿责任,应写此项)”
第四,判决行政机关变更行政处罚的,应写为:
“变更被告××××(行政主体名称)××××年×月×日(××××)××字第××号××××行政处罚决定(或复议决定),改为……(写明变更后的行政处罚内容)。”
第五,判决行政机关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的,写为:
“责成被告××××……(写明被告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内容和期限)。”例如:“责成被告××××在×天内颁发给原告×××证”。
第六,单独判决行政赔偿的,写:
“被告××××赔偿原告×××……(写明赔偿的金额、交付时间,或者返还原物、恢复原状等)。”
上述六种判决结果中,第二种情况的第二项内容比较容易出现表述上的错误。它要求必须写清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如果只简单写为:“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是不合要求的。必须写出具体行政行为所针对的特定相对人和行政行为的具体内容,如下面写法“被告××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处应在本判决生效后××日内,依法对原告××粮油食品厂与西市房地所有关××路8号原告使用
的13间房屋拆迁争议重新作出行政裁决。”便具体说明了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内容。
3、尾部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46条的规定,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一律实行合议制,不存在独任审判的问题。因此,
行政判决书尾部应依次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交代上诉的权利、方法、期限和上诉审法院,合议庭成员署名,判决日期,书记员署名等。
判决书的正本,应由书记员在判决日期的左下方,书记员署名的左上方,加盖“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字样的印戳。
(四)实例评改
1、实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1
(2003)一中行初字第664号原告株式会社资生堂,住所地日本国东京都中央区银座7丁目5番5号。
授权代表山中真理(Makoto Yamanaka),法律部部长。
委托代理人王小青,女,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商标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周中琦,男,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
法定代表人侯林,主任。
委托代理人彭美芝,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干部。
委托代理人徐晓建,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干部。
原告株式会社资生堂不服商标驳回复审决定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商评委)一案,于2003年7月3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3年11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原告株式会社资生堂的委托代理人王小青、周中琦,被告中国商评委的委托代理人彭美芝、徐晓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2003年6月30日,被告中国商评委作出[2003]1207号关于第89号"BéNéFIQU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以下简称被诉行为),认为原告在第三类香皂、化妆品等商品上申请注册"BéNéFIQUE"商标(以下简称申请商标)的主要含义为"吉祥的",与已经注册的第1425195号核定使用在化妆笔等商品上的"吉祥J .SUN及图"商标(以下简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因此对原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不予公告。
原告株式会社资生堂诉称,申请商标为单纯的法文词汇,引证商标则由"吉祥"、"J.SUN"和"云朵图形"三部分组成,"云朵图形"是显著部分。两个商标在视觉和呼叫效果上差别很大,不会被消费者误认。申请商标的中文含义有"有益的"和"吉祥的"两种,前者是该词的常用含义,后者仅是占星术用语,不是该词的常用含义,并不被公众和消费者熟知。同时,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中国商标局)和被告已核准注册的商标
1/1/0AR538B100020QC3.html,2008-06-01
看,与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类似的商标共存的例证是大量存在的。因此被诉行为与事实不符,并违反审查标准的一致性,故请求法院撤销该行为。
被告中国商评委辩称,一般的中国消费者对外文商标,有将其中文意译作为该商标称呼的习惯,在记忆或向他人推荐某品牌时也有该习惯。在申请商标的两个中文含义中,因"有益的"容易让消费者认为表示商品质量,故第二个含义"吉祥的"一般会被作为申请商标的中文意译使用与看待。而引证商标为组合商标,中文"吉祥"为该商标的显著部分。同时,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亦属于类似商品。故中国普通消费者会将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均认知和呼叫为"吉祥",容易导致混淆。因此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另外,商标审查具有个案性,其他商标的注册事实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予注册的根据。故请求法院判决维持被诉行为。
被告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用以证明被诉行为的合法性:1、申请商标计算机档案材料;2、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书复印件;3、引证商标计算机档案材料;4、中国商标局核驳通知书复印件。上述证据用以证明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的注册申请情况及中国商标局的驳回理由。5、原告的申请商标复审理由书,用于证明原告申请复审时的理由。6、商标评审案件审理人员告知书。上述证据用以证明被诉行为是针对申请商标的具体情况、中国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和申请人复审的事实、理由及请求和评审时的事实状态作出的,程序合法。
7、《类似商品和服务功能区分表》第20页、23页和24页,用以证明被诉行为对商品类似组划分的参考标准。8、《法汉词典》(上海译文出版社1982年1月出版,1997年2月印刷)中载有的"BéNéFIQUE"释义,用以证明被诉行为对申请商标释义的依据。原告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未表异议。
原告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证明其诉讼主张:1、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的商标公告剪页,用以说明两商标的外观区别;2、《法汉词典》、《精选汉法、法汉词典》、《金山词霸》剪页,用以说明申请商标的含义以及"吉祥"的对应法语词;3、与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有类似情形的商标共存的例证,包括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商标公告复印件以及相关的词典释义剪页;4、被告作出的商评字(2003)第1740号"关于第78号\'MONSIEUR\'"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说明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不够成近似;5、《商标审查准则》剪页,说明中国商标审查机关在认定外文商标与中文商标近似与否时的标
准;6、国际互联网上检索到的与"BOSS"商标有关的信息剪页,说明"BOSS"商标对应的中文呼叫不一定是"老板".被告对上述证据的1和2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无异议,认为3-6与本案没有关联性。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3、4、6与本案没有关联性,本院不予认证。原告提交的其他证据及被告提交的全部证据均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真实合法,能够作为评判本案的证据,本院予以认证。
根据以上有效证据及双方当事人无争议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00年9月12日,原告于第三类香皂、化妆品等商品上向中国商标局提出"BéNéFIQUE"商标的注册申请,申请号为89.同年11月2日,中国商标局以申请商标与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引证商标近似为由驳回了原告的申请。同年12月7日,原告申请被告复审。被告经审理,于2003年6月30日作出被诉行为。原告不服,于2003年7月31日诉至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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