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答辩状
 
答辩人:尤溪县应急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杨孝赐    职务:局长
地址:三明市溪县城关镇心路8号
行政上诉状委托代理人:
因福建省尤溪县金东矿业有限公司诉我单位……(写明案由或起因)一案,现答辩如下:
答辩请求:……
事实和理由:事实认定错误
  当事人代理人指出:该案于2007年3月23日发生,已过两年追溯时效。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就已构成瞒报行为且该瞒报行为就已实施完毕即告终结。如果未终结,当事人没有主动
投案,只是被人举报并不能产生瞒报行为终了的法律后果。
  案件调查主张: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有二,第一为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违法行为,该行为发生在2007年3月23日,终了之日亦为2007年3月23日,违法行为发生之日与终了之日重合(为即时违法行为),因此该违法行为已过时效不予追究。第二为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的瞒报违法行为,该行为发生于2007年3月23日,终了于2019年9月,该违法行为是一个时间段,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未过追溯时效。
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上报是法律规定的法定义务,未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即构成迟报,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超过规定的时限未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经查证属实的,属于瞒报。而不是说没有在法定时间内报告,当事人就没有上报事故的作为义务。
事故瞒报的主体为特殊的主体即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而不是该主体以外的第三人,该主体知晓且查证属实,瞒报行为即终了,无需当事人主要投案情节。
  适用法律错误
  当事人代理人指出:该案于2007年3月23日发生,如果时效未过,根据从旧兼从轻的原则
应适用旧法即2007年3月23日之前的法律进行处罚。
  案件调查主张:本案当事人存在对从旧兼从轻原则的误解。法律原则不同于法律规则,法律原则抽象、模糊,法律规则明确、具体。因此对法律原则的运用还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该原则有如下几种运用(1)如果违法行为发生、终了在新法实施前,但发现或作出处罚在新法实施后,应适用旧法,但如果新法处罚轻于旧法或不认为是违法的,则适用新法;(2)如果违法行为开始于新法之前,继续到新法之后终了,适用新法;(3)如果违法行为开始于新法之前,连续到新法之后终了,在新旧法律都认为是违法的情况下,适用新法,但对于新法比旧法规定的法律责任较重的,也应适用新法,但在进行处罚时,应当提出酌情从轻处理意见。
  本案属于上述第二种情情形,考虑到违法行为发生之时,法律未规定该违法行为的处罚数额,因此在进行处罚时酌情考虑给予当事人从轻处罚。
 
此致
 一定要将违法为的继续”与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继续”区分开来。
错误地将瞒报行为认定为即时行
安全生产法》(2002版本)第七十条二款规定: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后,应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
××××人民法院
答辩人:×××(盖章)
××××年××月××日
(写明递交答辩状之日)
 即只要是国家公权机关“发现”的都属行政处罚法中所指的“发现”。行政处罚法所指的继续违法行为的“继续”,不是指危害果的“继续”,所有违法行为都有其危害结果,大多数的危害后果也都呈继续状态性,的甚至要继续到远,如果依危害后果来判断的话,也就无所谓时效规定了。“违法行为的继续是一种危害后果的违法行
附:
1.答辩状副本×份
2.其他文件×份
3.证物或书证×件
【说明】
行政答辩状是行政诉讼中的被告(或被上诉人)针对原告(或上诉人)在行政起诉状(或上诉状)中提出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向人民法院作出的书面答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把违法行为分即时违法行为,继续状态违法行为,连续状态的违法行为,其有一个是该违法行为已发生并已终了
生产安全事故处罚规定》(原安监局令第13号)第五条第四项,《条例》所称的报是指: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超过规定的时限未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经
证属实的。足可报行应是违法行为的属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