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单位诉讼案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本单位诉讼应诉工作,加强诉讼案件事前介入,提高案件胜诉率,提升本单位工作人员法治思维,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单位作为诉讼被告或第三人进行应诉的活动。
第三条政策法规科是本单位诉讼应诉工作的管理部门,负责统一组织协调相关业务科室(单位)进行应诉工作。
单位其他业务科室应当积极参与有关应诉工作。
第四条实行重大行政诉讼案件会审会制度。涉及案情复杂或者行政行为确有瑕疵的,政策法规科可以建议业务领导主持召开会审会,业务科室、二级单位负责提供行政诉讼案件有关详实资料。
第五条诉讼案件的承办单位按照“谁主办,谁应诉”的原则确定。
单位业务科室、二级机构以本单位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引发行政诉讼或民事诉讼的,由该业务科室、二级单位承办应诉事务。涉及多个科室或二级单位的,共同承办应诉事务。
受本单位委托,因涉及行政处罚引发的行政诉讼,由被委托的单位承办应诉事务。
受本单位委托或授权,二级单位以本单位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引发行政诉讼的,由该二级单位承办应诉事务。
政策法规科负责法律顾问、人民法院的联络工作。
第六条承办应诉事务的科室或单位(以下统称承办部门)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接受诉讼法律文书;
(二)为法律顾问提供诉讼答辩状、上诉状或者申诉状的事实材料;
(三)不服一审判决或者裁定的,及时通过政策法规科向人民法院提交诉讼上诉状;
(四)确定具体人员作为本单位的委托代理人出庭应诉;
(五)其他与诉讼相关的职责。
第七条实行共同出庭应诉制度,政策法规科协调法律顾问作为委托代理人,承办部门确定一名熟悉业务的工作人员作为委托代理人共同出庭应诉。其中在行政诉讼中,由承办部门的分管领导作为行政诉讼的出庭应诉负责人。
第八条政策法规科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行政诉讼起诉状副本后,根据本规定第五条的规定确认承办部门,并在收到起诉状副本的1日内,将起诉状副本转送承办部门承办部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认为不应当由本部门承办应诉事务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的1日内,通知政策法规科并退回起诉状副本,政策法规科应当在当日重新确定承办部门。
政策法规科与其确认的承办部门有分歧意见并经协商不成的,由政策法规科报业务主管领导决定。
办公室或其他科室收到法院邮寄或代转传票的,应当在当日立即送交政策法规科,并说明情况。政策法规科认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或者不属于受案法院管辖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出。
第九条应诉准备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工作程序:
(一)承办部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应当在4日内查档核实,整理作出被诉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材料,协同法律顾问起草诉讼答辩状、确定一名业务工作人员作为委托代理人。
(二)按照程序上报业务科室分管领导阅示。
(三)政策法规科制作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其他手续材料。
(五)承办部门协调法律顾问负责将答辩状、证据材料等诉讼材料按时送交主审人民法院。
行政上诉状
第十条承办部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认为案情复杂或者有重大影响的,可以告知政策法规科,由政策法规科与承办部门共同研究应诉方案。
应诉方案确定后,承办部门和委托代理人应当按照应诉方案进行应诉,并将应诉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告知政策法规科。
不能形成一致意见的,由政策法规科组织召开承办部门
参加的诉讼业务会审会,仍不能形成一致意见的,报业务分管领导决定。
第十一条承办部门应严格按照第九、十条时限规定准备应诉材料。确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报送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2日内,向政策法规科说明情况。政策法规科负责与主审人民法院沟通。
第十二条委托代理人应当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要求出庭应诉。遵守法庭纪律,措辞得当,保持良好形象,尊重法官,尊重原告。
委托代理人在庭审中应当与法律顾问相互配合,充分陈述,作出被诉行为所认定的事实,出示有关证据、行为的依据和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在行政诉讼中,委托代理人在诉讼期间发现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及时汇报分管领导,并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决定撤销、变更或者停止执行。
撤销、变更或者停止执行的决定一经做出,委托代理人应当及时通知受诉人民法院。
第十四条一审原告或者其他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判决或裁定,提起上诉进入二审程序的,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入再审程序的,应诉工作按照本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承办单部门到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者裁定书后,当日将代收的法律文书及相关材料交政策法规科存档。承办部门留存法律文书复印件。
第十六条发生败诉案件的,行政诉讼案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存在过错的,造成败诉的直接责任人员以个人名义向单位领导书面报告败诉原因分析;并将情况书面报政策法规科备案。造成严重后果或情节恶劣的,由纪检部门对该部门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七条本单位作为被告的民事诉讼,未尽事项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