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行政上诉状
  下面是民商小编给大家整理收集的二审行政上诉状,希望大家喜欢。
   二审行政上诉状1
   上诉人:樊xx,男,1xxx年6月16日生,原云南云法律师事务所合伙律师。
   住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6号。
   法定代表人:吴爱英,部长。
   案由:司法行政许可监督不作为违法确认并国家赔偿
   请求事项:一、依法撤销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xx)三中字第00389号《行政裁定书》(下称一审裁定);二、依法确认被上诉人20xx年5月3日作出的(20xx)司复函10号《告知函》,对云南省司法厅(下称司法厅)实施的云南云法律师事务所(下称云法所)合伙行政许可监督不作为违法确认并行政赔偿“相应的不作为”违法;三、依法确认被上诉人对司法厅实施的云法所律师合伙行政许可行为行政许可监督不作为,不予行政赔偿行为违法;四、依法责令被上诉人依法赔
偿对司法厅实施的云法所合伙行政许可监督不作为,给上诉人造成的20年的律师执业损失1,200万元,主张权利损失5万元,合计:1205万元(损失证据另附)。
   一、一审裁定认定基本法律事实法律关系错误
   一审裁定认定:“关于樊xx起诉请求确认司法部20xx年5月3日作出的(20xx)司复函1 0号《告知函》构成行政不作为一节,该函系司法部在作出相应答复、决定后,根据信访条例对樊xx重复请求作出的不再受理决定,对该决定提起的诉讼,不属于行政案件受案范围。”
   生效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下称北京高院)(20xx)高行终字第627号《行政赔偿裁定书》认定:“樊xx赔偿请求所指向的司法部的相应具体行政行为,并未经法定程序被确认违法”“樊xx所提本案行政赔偿诉讼,不符合《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第(4)项的起诉条件,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司法解释是1xxx年4月29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审理行政赔偿案件的若干问题”发布的,其所根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是1xx年5月12日发布的。
   20xx年4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20xx年2月14日,《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发生在20xx年12月1日以后,或者发生在20xx年12月1日以前,持续至20xx年12月1日之后的,适用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
   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九条第二款“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该法条确立了“确赔合一”的国家赔偿原则。行政上诉状
   20xx年4月11日,被上诉人做出《不予行政赔偿决定》,上诉人不服该决定,于20xx年10月24日,依法向北京二中院对被上诉提起违法确认并国家赔偿诉讼,北京二中院、北京高院居然以修正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司法解释认定:“赔偿请求所诉指向的司法部的相应具体行政行为,并未经法定程序确认违法”,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上诉。
   20xx年1月16日,昆明市中院(20xx)昆民四终字第345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第三人周路、杨志强履行云法所四人合伙协议违约;认定:云法所的解散、注销“系行政纠纷,不属于民事诉讼范围,本院不予以处理”(请见补充证据)。
                   20xx年3月21日,上诉人基于昆明中院的生效民事判决,向司法厅提交了《要求依法确认对云南省云法律师事务所实施、变更、解散、注销,不予  被上诉人“《不予赔偿决定书》(【20xx】司赔决1号)”,是被其在法定期间没有依法履行“有效监督”、“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法定职责,导致司法厅解散、注销云法所,致使上诉人权利受到侵害,上诉人依法申请被上诉人对其行政许可监督不作为违法确认并国家赔偿,作出的最终“相应的不作为”。
   被上诉人的“《行政复议终止通知书》(【20xx】司复决字第1 9号)、《众来信答复函》(【20xx】司复函3号)、《众来信答复函》(【20xx】司复函4号) 和《不予赔偿决定书》(【20xx】司赔决1号)”不是对司法厅不同、“相应”的违法具体行政许可行为的“有效监督”、“及时纠正”的行政许可监督行为,且上诉人已经分别对其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许可监督“相应的不作为”分别提起了行政诉讼,且被上诉人的《不予赔偿决定书》(【20xx】司赔决1号)不是司法厅最初的违法行政许可的监督“相应的不作为”,也不是司法厅变更、解散云法所行政许可的中间监督“相应的不作为”,而是对行政许可监督“相应的不作为”产生的法律后果——给上诉人造成律师执业损失,对上诉人申请其违法确认并国家赔偿作出的最终“相应的不作为”,该《不予赔偿决定书》行为的合法性、有效性受生效的北京两级法院行政赔偿裁定书所拘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