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网络谣言治理困境
 
   
 
 
 
 
 
 
 
     
 
 
 
 
 
[摘要]网络谣言日渐猖獗,体现出了现行法律对于网络治理的立法的缺失。为了更好的完善我国网络犯罪的相关法律制度。本文搜寻了我国网络谣言的特征与现状,分析网络谣言适用法律方面的困境,结合国外一些国家的法治经验,提出符合中国国情的对策。
[关键词]网络;刑法;谣言
随着互联网的日新月异,一些谣言原本只是口口相传,但是一经网络传播,立即会引发舆论高度热议。三人成虎,谣言可畏,其不仅会造成民众心理恐慌,还会扰乱社会正常秩序,危害国家稳定,尤其是在互联网时代,谣言更是传播快速且广泛。
1. 网络谣言的法律释义及特征
我国法律并没有对网络谣言做出明确的界定。学界通说认为,网络谣言是指通过网络介质(如:社交网站、聊天软件、邮箱、微博等)而传播的没有事实依据的语言,主要涉及突发事件、公共卫生领域、食品药品安全领域、政治人物、颠覆传统等内容。
网络谣言的危害
网络谣言的特征主要是传播速度快,传播范围广。由谣言的针对对象可知,谣言形成的领域多为民众所关注的,易引发民众情绪的领域,这些领域的谣言一经产生,大家多会抱着宁可信其有,不可信其无的心态,告知亲朋好友,再经逐层传播,最终产生社会影响。而网络谣言在传播过程中,极大的扩展了个人影响力,更易产生严重后果。除此之外,网络谣言相较于传统谣言专业性更强,几乎职业化的谣言专业户利用互联网信息占有广泛性和信息获取的便捷度使得专业网络谣言制造者们“如虎添翼”,网络中信息纷繁复杂,一则谣言想要在众多信息中脱颖而出,离不开网络推手的支持。网络推手多为知名人士,利用自身优势,赋予谣言更多的热度,且网络推手身份敏感,由其传播的谣言迷惑性更高,更容易获得网民信任,这些“放大器”使谣言跳过了最开始的缓慢传播,一经发出便如病毒一般迅速传播。
2. 我国网络谣言传播及辟谣现状
近年来,网络谣言的数量无疑呈现出快速增长的趋势,这与我国网络科技的飞跃及网民数量
的增加息息相关。根据中央网信办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2019年网络谣言治理报告》显示,在2019年一年内,公众平台共产生了17881篇辟谣文章。报告显示,谣言的高发领域为食品安全、医疗健康、社会科学,这些谣言的惯用手段为过分夸大事实、曲解科学或是杜撰捏造、,如某某因吃小龙虾致死就是典型的杜撰事实捏造谣言。
报告显示,网络谣言的井喷式增长也促生了众多的辟谣平台,截止2019年12月,公众平台共与780家权威机构达成辟谣合作关系,共同维护网络世界的稳定与安全。
3. 我国网络谣言犯罪法律适用困境
3.1造谣者难以被追究责任
谣言一经网络传播,很难再去到造谣者,在网络中一个信息可能被传播无数次,如果想要去对于源头进行追责,无疑将会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而即使锁定源头,还必须到其故意散布或者传播谣言的证据,才能对其追究责任。因此从源头治理虽有可能,但因其成本较大,因此实践中打击谣言源头造谣者的例子并不多见,大多数谣言只需经过辟谣,并未追究传播源头责任,只有少部分对社会影响较大的谣言才会采取辟谣+源头打击的模式。
3.2网络谣言相关罪名适用混乱
对于网络谣言的法律责任,我国法律存在一定程度的立法空白。《刑法修正案九》新增加的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针对对象都并不全面,因此这一罪名对应现实生活中的情况并不全面。没有专门法律可用的情况导致司法实践在处理网络谣言案件中,可能被认定为寻衅滋事、等罪名,而寻衅滋事是一个口袋罪,许多行为都可以被认定为寻衅滋事,过度扩大范围可能会导致某些地方以此为由肆意抓人。
3.3谣言传播平台提供者监管责任不明确
在网络谣言方面,我国法律并没有对网络平台提供者应尽的义务做出明确的法律规定,因此也导致了部分网络平台放纵网络推手盛行和网络谣言的传播,没有尽到监督职责。而对于监管不力者的惩罚,也只能进行行政处罚,而无法进行刑事处罚。
4. 抑制网络谣言产生与传播的方法
借鉴其他国家的治理经验,应对网络谣言的法律困境,笔者认为应该:
4.1完善网络谣言相关的刑法
正如其他国家的治理方法。刑法是维护法益最强的保障,完善的刑罚体系才具有威慑力,才可以使不法分子得到应有的打击。网络谣言在当今社会已经成为了一个普遍性的违法犯罪行为,刑法应该出台新的法律或司法解释完善网络谣言方面的法律,加大刑法处罚力度,在追究刑事责任后可以同时追究民事责任,以应对愈发严重的恶意制造传播谣言。
刑法应该对“网络谣言”一词做出明确的法律释义,以确定相关法律的使用对象及范围。将网络谣言犯罪同《刑法》二百四十六条中的侮辱诽谤罪加以区分。
4.2政府与机构建立合作关系
谣言的产生体现出了民众对于某一领域的关注与对政府的不信任,政府要提高公信力,确保信息及时公开,提高社会透明度,搭建畅通高效的官方信息发布渠道。而辟谣机构应该与政府部门形成友好合作关系,更好的了解官方信息,及时发布辟谣信息,在提高机构信息权威性的同时提升政府公信力。以信息透明驱散网络谣言,使谣言止于公开。
4.3明确网络平台监管责任
网络谣言的产生是不可控制的,但是其传播必须经由一定的媒介,网络平台处于抑制谣言传
播的第一线,其监管责任尤为重要,因此无论刑法或行政法都应尽快立法,行业内部也应该建立行业规范,严厉打击网络谣言犯罪。确定监管者责任。既不得为违法违规信息提供传播平台,又不得随意干扰信息的正常呈现。对于造成重大影响的谣言,可以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网络平台应当有证据证明其尽到了监督义务,否则应承担相应责任。
5.结论
网络谣言衍生于虚拟空间,借助自媒体飞速传播,严重扰乱了民众的判断与认知[3],产生了极坏的影响,因此应该采取强硬的措施加以抵制。但治理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也不可能仅仅通过一种手段完成,而应该通过法律、政府、平台等多种手段,综合治理,以确保实效。
参考文献
[1]周景雅.我国治理谣言的法律制度研究[D].南昌:华东交通大学法学系.2016
[2]丁先存.王芃.国外网络谣言治理及启示[J].中国行政管理.2016(9)
[3]张晓萍.网络谣言及其法律规制研究[J].重庆:重庆大学新闻与传播系.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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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