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谣言的治理不能一味地用“堵”不用“疏”,谣言始于众对信息的不了解,而止于政府信息的公开文 / 韩林轩 陈莉平
互联网在给人们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容易成为谣言滋生和传播的温床。相较于传统的传播方式,网络谣言具有更强的传播性、更广泛的社会影响力以及更大范围的社会危害性。网络谣言比传统意义上的谣言拥有更多的传播媒介和更快的传播速度,也有着更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这就需要我们加大对网络谣言的治理力度。
完善立法,合理界定网络谣言法律规制的边界对网络谣言予以立法定义。在互联网时代到来之前,对谣言的法律规制被纳入其他违法行为之中。伴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谣言已经成为许多人借以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载体,通过造谣、传谣实现其违法目的,所以有必要针对谣言予以专项法律规制。然而,由于谣言作为现实生活中常有的一种现象,将其全部纳入法律规制中是不现实的,况且法律仅仅是社会规范的一种,为此,需要通
过立法对违法性谣言进
行定义。一方面,立法应
该对谣言的概念及其构
成予以定义,通过立法定
义有效界定谣言的违法
性,避免不加区分地把所
有虚假信息或尚未证实
的信息都纳入谣言的规
制之中,进而统一所有法
律文本关于谣言的表述,
为执法和司法奠定基础;
另一方面,立法要对谣言
的主体类型予以定义,完
善规制的对象,把不同类
别的传谣人和协助人均
纳入规制范围。
规范谣言违法性确
认程序。构成谣言的基础性要件是“没有事实根据”,但是如何确认没有事实根据却不是一件简单的事。一般来说,日常生活中的谣言,容易求证其真伪、虚实,但是涉及某些专业性或者科技性的谣言,求证其真实与否就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尤其对于将要发生的事更是如此,往往需要严谨的科学论证。有许多网络信息的真实性需要专业、科学的研判,这一判断程序应该交由专业人士,执法部门不宜过早地介入。为了避免干扰专业人士对问题的研判,有必要制定一套确认信息违法性的执法程序,这一程序有别于专业领域自身对信息真实性的研判程序。执法程序关注的是执法本身的客观、公正,绝对不能由执法人员来做专业人员的工作,对信息的真实性进行判定。
将危害后果作为衡量网络信息违法与否以及惩戒违法行为的标尺。由于网络谣言的特殊性,立法者尚没有确定评估其危害后果的合理机制。在裁定某一信息
莫让谣言成为疫情次生灾害。
供图/视觉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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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构成网络谣言时,如果不去考虑危害后果,直接将该信息的散布归类为违法行为,可能会有失合理性。
严格执法,区分对待网络谣言
所谓的严格执法就是任何行政行为都必须有法律依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区分非法和违法的谣言。执法部门必须严格区分网络谣言的违法性,对那些应该给予法律规制的网络谣言进行惩戒。对于那些不是出于故意,没有重大过失,并且没有社会危害性或造成他人合法权益实际损害的行为,交由道德、纪律等社会规范去规制。执法部门不宜过多介入。
区分对待网络谣言传播中不同的主体。不同的主体在网络谣言传播过程中所扮演的角和所起的作用是不同的。在网络谣言的传播过程中,造谣人是始作俑者,必须严厉查处,因为不从源头上进行治理,无异于舍本逐末,必定事倍功半,严重影响规制的效果。网络谣言协助人,主要是指为网络谣言的制造和传播提供各种平台,制作各种分享链条,为谣言的散布架桥铺路、挖渠导流的组织和个人。尤其在信息大爆炸时代,他们是网络谣言得以迅速传播的重要助推力,因此这些人理应成为网络执法打击的重点。应该加大执法力度,通过采取封号等各种执法手段和惩戒措施,治理传播谣言的平台。传谣人是网络谣言得以散布的主力军,但是由于人数众多、参差不齐,往往成为执法的难点,而且可能因为执法违法不当侵害到无辜者,因此,针对传谣人应该加以甄别、纠大放小,惩戒范围不宜扩大,执法保持谦抑性。
网络谣言的危害
区分违法主体的主观状态。主观恶意是区分谣言违法与否的关键。对故意违法者要严厉打击、予以重惩,对重大过失者要着重打击、予以严惩,针对一般过失者要保持执法的谦抑,坚持重教育、轻惩罚的原则。
公正司法,保障谣言规制的合法性
司法是一切公正的最终裁决处,是惩治违法行为的最终保障。因此,在对网络谣言进行规制的过程中,司法是不可或缺的重要角。
首先,针对危害性严重的违法网络谣言,一经查实,就必须给予及时严厉的惩处。针对疫情防控期间谣言肆意、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影响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的现象,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公安部、司法部及时印发了《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的
通知,强调“依法严惩造谣传谣犯罪”,尤其针对主观恶意的行为。诸如,编造虚假的疫情信息,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的;或者明知是虚假疫情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的;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谣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或者利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意见》加大了对谣言协助人的打击力度,指出“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致使虚假疫情信息或者其他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要予以严惩。
同时,为了发挥司法在疫情防控中的保障作用,《意见》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和各级人民检察院要与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加强沟通协调,确保案件顺利侦查、起诉、审判、交付执行。对重大、敏感、复杂案件,公安机关要及时听取人民检察院的意见建议。对社会影响大、舆论关注度高的重大案件,要加强组织领导,按照依法处置、舆论引导、社会面管控“三同步”要求,及时向社会通报案件进展情况,澄清事实真相,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其次,针对规制“谣言”的错误执法,要及时监督和纠正。如果司法仅仅着眼于打击危害社会的谣言,忽视对执法行为的监督,就会严重影响削弱法律的权威、影响司法的公正,导致社会公众不仅无法辨别网络信息的真伪,而且严重阻隔了社会公众参与社会治理的积极性。
在谣言治理上,政府监管部门尤其是公安机关,往往成为第一道防线,司法机关不可能冲在第一线。但是,这并不等于司法机关在谣言治理中无所作为,正是由于司法机关及时监督、纠正政府的失范行为,才使得公权力凝聚成不可抗衡的正义之力,抵制住谣言对社会的危害,才有力地保障了广大社会公众法律框架中的言论自由。
网络谣言的治理不能一味地用“堵”不用“疏”,谣言始于众对信息的不了解,而止于政府信息的公开。治理网络谣言问题,要有一套行之有效的监督体系,一旦在治理过程中出现工作偏差,就能够及时纠正,使其处于可控的范围之内,从而实现维护公民言论自由与打击谣言的有机统一。
(作者单位分别为河北省沧州市人民检察院、河北省委网信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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