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9卷第4期2020年12月
Vol.19No.4
Dec.2020浙江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Journal of Zhejiang Business Technology Institute
网络言论的失范行为
王允泽
(辽宁师范大学海华学院,辽宁大连116400)
摘要:分析与总结《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对网络言论失范行为的定义、构成及类别划分,对于正确认识网络言论失范行为的内在结构具有前提性与基础性作用。可从网络谣言与网络暴力两种网络言论失范行为具体表现的典型案例,分析网络言论失范行为的具体危害。并从网络用户主体、网络监管者与网络空间特性等三个角度出发,分析网络言论失范行为的形成原因;进而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与网络空间中现存问题,对网络言论失范行为提出针对性的治理意见,以实现对网络空间法治化的有效推进。
关键词:网络言论失范行为;网络谣言;网络暴力;规制措施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9565(2020)04-007-05
On the Anomie of Internet Speech
WANG Yun-ze
{Liaoning Normal University,Dalian116400f China)
Abstract:This paper analyzes and summarizes the definition,composition and classification of network speech anomie behavior in relevant laws and regulations such as"Regulations on Ecological Governance of network infor­mation content”,which has a prerequisite and fundamental role in correctly understanding the internal structure of network speech anomie.We can analyze the specific harm of network speech anomie from two typical cases of network rumors and network violence.From the perspective of network users,network regulators and the character­istics of cyberspace,this paper analyzes the causes of network speech anomie.According to the network security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nd the existing problems in cyberspace,this paper puts forward targeted governance opinions on network speech anomie,so as to effectively promote the legalization of cyberspace.
Key words:anomie of internet speech;internet rumor;internet violence;regulatory measure
0引言
网络的发展为公民获取信息与发表言论构建了更加便捷的新平台,促成了公民言论自由权在网络空间内的合理延伸,但网络在为公民提供信息交互新渠道的同时,也因其迅速延展了表达言论的横向涵盖范围和纵向影响程度,使得因发表言论而导致的网络言论失范问题层出不穷。言论自由的意义本应在于赋予和保障公民自由发表意见、表达思想的权利,可部分网络用户却以行使言论自由权为由,在网络空间中肆意散播网络谣言、实施网络暴力,对公民、社会与国家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阻碍了网络空间的法治化进程。
收稿日期:2020-10-14
基金项目:辽宁卯范大学海华学院2019-2020年度科学研究课题(重点)“创新推进网络法治化进程问题研究”(编号lshh2019-2020ky2)阶段性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王允泽(1994-),男,辽宁鞍山人,辽宁卯范大学海华学院法律系教师,主要从事理论法学与证据法学等方面研究。
网络谣言的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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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允泽:论网络言论的失范行为
为此国家给予高度重视,并在2020年3月1日生效实施的《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下称《规定》)中首次对网络信息内容进行规范化划分,对网络言论失范和网络行为的具体内涵作出了详细规定,旨在有效指导司法实践和监管部门有效执法,规范网民合理合法利用网络。本文在研究《规定》内容的基础上,明确网络言论失范行为的内涵与种类,结合网络言论失范行为具体表现的典型案例与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分析其成因并进行总结,进而对网络言论失范行为提出更加具有实操性的意见与治理办法。
1网络言论失范行为的机理性分析
1.1网络言论失范行为的定义
对于网络言论失范行为可从两种角度进行定义。广义来说,网络言论失范行为指网络用户在发表网络言论时,所出于的目的或所表达的价值体系产生紊乱,从而违背法律规制或突破道德约束,使得网络空间内部产生失序状态;狭义来说,网络言论失范行为是指网络言论超出其自由度边界,对公民或社会等主体的合法权益造成现实的侵害。
1.2网络言论失范行为的构成
《规定》第六条与第七条对于网络言论失范行为的构成进行了界定:首先,明确限制了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的行为边界,即“不得制作、复制、发布”。其次,依据其危害程度分别将信息内容清晰划分为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等十项违法信息与煽动人歧视、地域歧视等八项不良信息。结合上述规定,若网络信息生产者制作、复制或发布的信息内容涉及《规定》中所规定的不良信息或违法信息,那么该行为即构成网络言论失范行为。
1.3网络言论失范行为的类别划分
网络言论的失范可以根据其侵害客体分为两类:破坏社会公序良俗、突破道德准则约束的不良网络言论与危害社会公共秩序、触犯国家法律底线的违法网络言论。下文对两者的概念及成因进行简要阐述。
1.3.1不良网络言论。公民因社会背景、受教育水平等的不同而形成了不同的世界观与价值观,网络空间则让他们拥有了较为开放的表达空间。但主体的复杂性加之网络空间的虚拟性弱化了公民的道德约束感,导致了含有不良信息的带有恶意或错误导向的不正当言论—
—不良网络言论的产生。相较于违法网络言论,不良网络言论的社会影响与对他人合法权利侵害的程度较低。
1.3.2违法网络言论。它是指言论主体在网络空间内的言论表达对其他公民、法人、社会的权利和秩序构成侵害的犯罪表现。网络空间中,部分网民会对一些舆论事件当事人展开“”,将其隐私、个人信息进行“曝光”或以侮辱、诽谤、诬陷等方式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更有不法分子运用不法手段盗取他人信息并进行兜售来获取个人利益。此类行为不仅对当事人的隐私权等合法权利造成侵害,同时还会使当事人有一定几率遭受言论上的软性暴力,对当事人的心理健康、人身安全等造成严重危害。
1.3.3不良网络言论与违法网络言论的逻辑关系。厘清不良网络言论与违法网络言论之间的逻辑关系有利于形成有预见性的、针对性的识别与治理办法,二者的逻辑关系表现为:不良网络言论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转化为违法网络言论。如前文所述,不良网络言论主要危害表现为对社会造成一定的不良影响,其危害程度相较于违法网络言论来说较低,但若不良网络言论危害程度进一步加深,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甚至涉及犯罪,那么该言论的性质即转换为违法网络言论。以网络谣言为例,前期其以在网络空间中散布虚假信息的方式对部分体造成小范围性的恐慌,但通过各网络平台与网络用户的转载与评论,其影响范围不断扩大,最后可能会严重扰乱社会与国家的正常运转而成为违法网络言论。
2网络言论失范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及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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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网络言论失范行为是言论主体自认为行使正当言论自由权,却对他人、社会或者国家利益造成较大损害,轻则导致违法、重则构成犯罪的行为,是必须通过社会规范、舆论或道德等给予压力从而规制的问题①。但网络言论失范行为具体表现形式多样、造成影响广泛复杂,为更加深入了解网络言论失范行为所带来的危害,笔者将以网络谣言与网络暴力两种网络言论失范行为具体表现的典型案例对其危害进行简要阐述。
2.1具体表现形式一:网络谣言
案例简述:据微博报道:疫情期间,武汉某小区内发现一形迹可疑女子,似乎在向门把手吐口水,居民发现后向警方报案。报道中称,该小区新冠肺炎疫情严重,已有多例确诊病例。该事件在该小区范围内引起恐慌,并引起网民的舆论风波。但在次日,公安机关经核查后,对该事件进行了辟谣②。
2.1.1网络谣言的浅析。网络谣言是指内容无依据、且具有攻击目的性或主观性的网络言论。一般情况下,网络谣言危害程度较低,大多被划分在不良网络言论的范畴,但根据《规定》第六条第八款与第十款的规定,若网络谣言经散布后,扰乱社会与国家秩序或严重侵害他人名誉、隐私和其他合法权益,就被归类于违法网络言论。在网络空间中,网络谣言传播速度快,扩散范围广,并通过叠加舆论效果,导致危害后果不断产生,可以上述案例来进行简要分析。
2.1.2网络谣言的危害。第一,扰乱社会秩序,造成公民恐慌。网络谣言的内容往往是无根据且具有极强主观性的。为博取公民与媒体的关注,造谣者通常会对事件事实进行夸大,加重其严重性。如此案中,造谣者称女子疑似故意向门把手上吐口水,并附加“已有多例确诊病例”的词条。这不仅加重了该女子存在传播病毒的嫌疑,也提高了事件性质的恶劣程度,导致周边居民陷入恐慌而扰乱其正常生活秩序。
第二,影响政府公信力和司法公定力。如前文所述,网络谣言通常被冠以“官方信息”之名来博取众的关注与信任,这不仅增添了政府辟谣的工作压力,也会对政府的公信力造成严重打击。该事件发生后受到微博中各大官方账号的转载如“新闻晨报”、“今日星闻”等,但当政府在对该事件进行辟谣后,网友对的转载也有所质疑,不仅表现出网民对官方信息的质疑与对其不负责任行为的愤慨,也间接地对政府公信力造成了损害。当下社会本质上是信息体系与信用体系相结合的整体性与综合性社会,对公信力和公定力的破坏在本质上就是对社会信用体系的破坏和透支。
第三,在一定程度上成为网络暴力的。网络谣言往往具有迷惑性和随意性,在其传播过程中会对社会众的价值判断和价值选择造成误导,从另一个侧面为网络暴力的实施提供了养分和土壤。该事件曝光后,网民纷纷跟帖发表言论,其中不乏充满暴力、恶毒性质的语言,对当事人的名誉权与人身权造成侵害,甚至构成《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有关侮辱罪、诽谤罪、寻衅滋事等规定,使得事件性质存在从网络谣言向网络暴力转换的隐患。
2.2具体表现形式二:网络暴力
案例简述:据网易新闻报道,童飞两岁儿子被狗咬伤后,童飞怒将狗摔死。该事件曝光后,接连几天里,童飞不断收到含有辱骂、指责等带有恶劣性质的电话、短信,甚至有一些极端网友向童飞家庭发出威胁,扬言欲对其儿子进行,使其偿命。其妻子不堪其扰选择以割腕自杀的形式,来实现“人命偿狗命”,幸而抢救及时未造成生命危险③。
2.2.1网络暴力浅析。网络暴力是网络用户通
①参见于阳,魏俊斌.网络言论自由犯罪:行为失范与刑法规制[J].山东警察学院报,2018,(1):87-96.
②参见新浪微博.武汉一女子疑向门把手吐口水[EB/OL],rn.weibo/1314608344/4470123278360954,2020-02-09.
③参见网易新闻.摔狗者遭人肉其妻"割腕偿狗命”狗主人也未能幸免[EB/OL].https://c.m.l63/news/a/DLS9SFD2000187VE.html? spss=newsapp,2018-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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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允泽:论网络言论的失范行为
过制造舆论,对事件当事人实施具有诽谤性、诬蔑性、侵犯名誉、损害权益和煽动性的言论攻击,从而对事件当事人的现实社会生活造成直接或间接影响的行为①。因网络暴力的危害多表现为对当事人隐私权、人身权等合法权益的侵害,这就严重违反了《民法总则》一百零九条与一百一十条有关于对公民隐私权、人身权等合法权利保护的相关规定,因此构成网络暴力的言论大部分属于违法网络言论,具有一定的危害。
2.2.2网络暴力的危害。首先,从道德维度上损害了公民道德观与价值观。网络暴力往往是对事件的真实性与客观性进行了混淆,而在此过程中,极端恶劣的言论及行为会对公民的道德观与价值观造成严重的损害与扭曲。该事件发生后部分网民以“为动物维权”、“生命等价”为由,对当事人进行所谓的“正义的道德审判”,并发表诸如“以人命偿狗命”的不负责言论,进行电话骚扰或等非法侵害行为。这不仅歪曲了“生命等价”的意义,误导了网民对事件的正确认识,并且他们以“维护正义”的名义,施行以暴制暴,以恶制恶的“道德审判”行为,完全扭曲了正义的存在价值,违背了社会道德的基本底线。
其次,从法律维度上对公法益与私法益造成了巨大侵害。对公民的个人合法权益造成侵害是网络暴力危害的最直接表现。从侵害公民私法益角度看,该事件当事人童飞于2018年6月17日开始不断地收到来自各地甚至其他国家的带有侮辱与谩骂性质的骚扰短信与电话。这一行为严重侵害公民的隐私权、名誉权等人格权,理应受到法律的追究。从侵害国家的公法益角度看,当童飞一家公开道歉后,该现象并未出现好转。网络暴力的危害不仅表现为对公民的侵害,还会直接或间接地对国家和社会的公法益造成侵害。
我国《刑法》按照对不同侵犯法益的不同,将罪名划分为十大类。笔者以为,网络言论失范行为会在犯罪形态上产生或然性延伸,且在这十大类犯罪中都存在一定的表现形式并产生影响。
3网络言论失范行为的成因
网络言论失范行为存在危害主体隐私信息安全、扰乱社会正常秩序等问题,并且会在不同程度上对公民权利如隐私权、人身安全权、名誉权以及社会的价值体系和信用体系造成一定量级的破坏。而网络空间的虚拟性、开放性和互联性加大了法律监管的难度,加之舆论使其膨胀,导致法律对其的治理产生较大阻碍和难度。因此,为加强对网络言论的净化从而实现网络环境的法治化,需了解网络言论失范行为形成的原因,进而对其有针对性地提出治理办法。
3.1主体欠缺对信息源的核实意识
对信息源进行核实的意识欠缺为网络谣言大肆传播提供了途径。在网络空间中,造谣者往往通过视频、照片或其他技术手段对谣言进行粉饰,并以“官方信息”的名义进行发表,导致内容与形式都具有较高的欺骗性。然而目前部分网络主体缺乏对信息源进行核实的惯性思维与意识,很少去核实网络谣言内容的准确性与真实性,并进行正确的、客观的判断②。而部分欠缺该意识的新闻媒体或学者还会以网络谣言的内容为论据,对信息涉及的事件或人物进行评论或转载,导致网络谣言的欺骗性更高,传播范围更广。
3.2信息管控力度的不足
网络管理部门作为网络空间中的第一道防线,存在对信息管控力度不足的问题。网络空间内信息庞杂,平台众多,若相关网络管理部门无法合理、及时地对网络信息的内容、发布与转载进行管控与治理,使网络言论失范行为及时得到遏制,那么网络管理部门的管控漏洞将为网络言论失范行为的产生提供可乘之机。
①参见肖海霞,忧超.从法社会学视角看网络暴力[JJ.网络安全技术与应用,2020,(2):97-99.
②参见马立德,李占一.重大突发事件中谣言的特点、影响与对策建议卩].新闻战线,2020,(3):9-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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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3.3网络匿名性导致网络主体道德约束感降低
在网络空间中,网络用户可以匿名或是采用虚拟网名的方式发表言论,这为网络用户个人信息提供保护的同时,也使网络暴力的实施具有隐秘性。正因为匿名身份的隐秘性使法律追责存在困难,部分网民肆
意地对被害人实施侵权行为①。此外,匿名身份也使施暴者更存在能逃脱法律追责的侥幸心理,模糊了社会道德准则的束缚力,促成其做出触犯道德底线,打破道德约束的恶意攻击行为,最终对事件当事人造成伤害。
4对网络言论失范行为的规制措施
4.1强化网络运营者的安全责任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五条对网络运营者从网络安全问题的前期应急预案制定、安全风险处置及问题发生时所采取的应急措施与报告制度等多种角度进行了明确规定。网络运营者应严格按照法律要求建立健全相应措施及机制,加强自身对不良网络言论治理的责任感,并加大对不良言论与违法言论的排查力度,使网络言论失范行为得到更及时、更准确的治理。
4.2构筑“法律一平台一用户”的网络运营机制
构筑“法律一平台一用户”的网络运营机制,促成良性循环,形成一个网络空间内部自我完善、相互监督的合理运行模式。其循环方式可简单概括为:法律通过对网络平台制定规范与标准,使网络空间内部形成良好的社交秩序;网络平台根据法律要求对自身净化的同时,也对网络言论主体进行规范,使其在合理的自由度边界范围内进行归整;当网络言论得到优化后,消极舆论所造成的负面影响将得到缓解,遭
受网络言论侵害的主体数量将有所降低,网络法治化的压力也将随之减轻,最终按照此链条循环往复,形成一个良好的内部循环。
4.3压实网络平台实名认证在法律责任承担上的应用
当前,各大网络平台的账号注册均采用实名认证制,旨在从源头上预防和打击各类网络违法犯罪活动,进而使网络用户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但从目前来看,实名认证制度无法发挥其所具备的作用。需要注意的是,不同网络平台之间的信息共享问题存在一定“灰地带”。因此,应加强网络监管平台与有关法律机构对实名认证制度的认识,积极推动第三方的个人信息保护、认证、监督工作,发挥中立市场的力量,更好地监督标准、规范、法规的执行②。在此基础上切实、合理地对其进行应用,使其能够在治理不良网络言论问题时成为划分法律责任承担的重要工具。
5结语
随着网络发展,公民言论自由权的范围也将逐渐扩大。网络言论作为公民实现权利的重要形式之一,其在保证公民言论自由权得以实现的同时,所涉及的问题也将变得多样复杂,公民、社会以及国家的合法权利保障也可能会受到挑战。但在正确认识网络言论失范行为的表现形式及成因的基础上,严格遵循和落实《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的有关要求,形成对网络言论失范行为的有效识别和规制,将会使公民权利受到更全面的保护,也有利于网络空间更好地发挥社会发展的“推动器”和“舆论阵地”作用。
【责任编辑:黄素华】
①参见生奇志,郭文辉.从网络暴力的典型案例看网络暴力的成因,危害及应对策略00.鄭阳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0,⑷:80-83.
②参见连玉明.大数据[M].北京:团结出版社,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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