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阳
北京文莹天地科技有限公司,北京100094
摘要:互联网覆盖面积的增加,加强了人们生活工作和互联网技术间联系。信息时代下,网络环境良好建设已成为社会关注主要问题,本文主要针对网络谣言刑法治理基本立场进行分析,探索有效的网络监管体系。大量新媒体的出现,使得微博、朋友圈等成为人们发表自身观点的平台,要做好网络谣言治理,从而发挥网络技术的积极作用。
关键词:网络谣言;刑法治理;基本立场
中图分类号:D924.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25-0236-02
作者简介:孔阳(1982-),女,汉族,江苏人,任职于北京文莹天地科技有限公司。
新的时代背景下,我国网民数量逐年增长,大量用户参与到网络互动中,并在网络空间中进行信息交互和传播,当不良信息广泛共享时,将形成消极的舆论影响,由此影响社会稳定。因此,需要从刑法治理角度出发,提出一种有效的谣言控制措施,面对违法的商家或个人,应对其予以一定惩处,逐步打造健康的网络环境。
一、网络谣言及其刑法规制要求与底线
(一)网络谣言
实际上,自语言及人类社会诞生以来,谣言就产生了,可以认为,谣言是人类社会信息传播最为古老的媒介,谣言的存在,并不仅仅是当今时代的产物。网络谣言以网络为媒介,其传播速度与覆盖面积大大扩张。网络谣言也是谣言的一种,具备谣言的基本特点。随着现代网络通讯技术的发展,网络谣言的影响范围大大拓展。
通常认为,谣言就是“没有事实根据的传闻”,且“带有明显的意见指向”。谣言一般会带有负面影响与负向舆论。随着谣言制造者与传播者的动机有所不同,谣言所产生效果也有所不同。如果谣言为无意识谣言,则影响程度较小;如果谣言带有恶意或其他目的,则所产生的影响会较为恶劣,尤其在民众判断力不足的时候,谣言所产生的效果与影响是巨大且不可估量的。
基于此,谣言的危害应当受到广泛关注。在网络时代下,人们愈发明确网络谣言的影响与危害,《人民日报》连续发文,提出网络谣言都会对网络及社会造成严重危害,应强化网络谣言的清除,就需要全体网民、网络企业及社会整体的共同发力。要做好自律与用网,不信谣、不传谣,做好信息发布与传播的管理工作,避免网络谣言传播渠道的扩张。同时,也应当针对网络谣言制定科学合理的法律法规,以法律制度的形式创建良好的网络环境。
(二)网络谣言的刑法规制要求与底线
在网络谣言刑法规制要求方面,考虑到网络环境中信息共享效率快,容易形成舆论效应,当出现网络谣言时,会带来巨大危害性,不利于网络治理和社会和谐。如果不能抑制谣言的产生,将引起大规模的舆论误导。因此,在进行网络谣言刑法治理时,要从谣言产生源头入手,避免谣言的产生及大规模传播。另外,在网络谣言刑法治理底线上,将构成犯罪要件作为谣言治理的底线。对于行政人员而言,应调查谣言真实性,以免出现行政失误。同时责任要件是进行网络谣言治理的根本条件,应明确谣言涉及利益方,并对谣言产生原因进行调查,深入思考社会问题,以便提高刑法治理力度。
现阶段,我国刑法中并未对网络谣言进行明确定义,但也应当从法律层面对网络谣言做好规范工作。从《刑法》《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法规中的相关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对于网络谣言所采取的打击力度较大,但在网络谣言刑法规制工作中也存在较多难点,其主要原因在于网络谣言的真假难以分辨,且在大数据环境下,对于海量的网络谣言信息进行甄别以及对于司法资源调动存在较大矛盾与冲突。另外,网络谣言刑法规制的罪名较为分散,罪名不够全面,刑法规制难以产生应有的法律威慑效果。
二、网络谣言刑法治理基本立场
面对网络谣言问题,应发挥刑法治理功能,对其进行打击和管理,从上文可知,我国针对网络谣言的刑网络谣言的危害
法治理进行了明确规定,还要不断完善有关法律法规,为刑法治理工作的展开提供依据。下面将具体分析网络谣言刑法治理的立场。
(一)保障宪法权利是网络谣言治理的根本条件
我国法律条例中针对网络谣言治理进行了规定,指出公民不能损坏国家、社会、集体和其他公民的权利,在明确有关法律条例基础上,要保证这些法律制度的有效落实,以便发挥法律规定的参考作用[1]。实际进行网络谣言刑法管理时,需要采取相应的惩处措施及机制,为宪法规定的公民责任及义务的履行奠定基础。从网络谣言治理情况和要求看,需要尽快完善法律机制,如将刑法看作是宪法保障法,为公民权利保护提供法律支持,保障公民言论不受侵犯,同时可借助法律作用,对一些不良的网络言论进行管理和限制,避免造成危害国家安全及社会和谐的现象,真正做到言论自由和网络管理的有效结合,降低网络谣言带来的危害。
(二)以罪责刑相适应为主进行网络谣言治理实践
在进行网络谣言刑法治理时,需要遵循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确保治理规范性和合理性,在明确犯罪事实和责任方的情况下,为涉事人员给予一定惩处,是保证刑法治理工作高质量展开的关键。随着社会进步,网络谣言刑法治理更加规范,并且治理原则内容不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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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经纬法制博览2019年09月(上)
丰富,同时包括了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要求,要求行政人员按照规定的刑法治理步骤和标准,有序进行谣言治理,是保证刑法治理在网络谣言管控上有效落实的重要路径,对于司法机关来讲,其罪责刑互相适应原则的提出,主要是要求有关部门结合事件本身,设定合理的刑法和罪名,而在司法过程中,要以罪责刑相适应这一原则为主,保证惩处结果的公正。因此,在进行网络谣言的刑法治理时,应严格遵循以上原则,提高刑法治理合理性,全面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并提出信服度较高的刑罚结果,是发挥刑法治理在网络谣言抑制上实施价值的关键。
(三)明确网络谣言的司法解释
在网络谣言刑法治理过程中,应发挥司法机关作用,在实践中不断完善网络谣言刑法管理有关的法律体系,突出刑法治理在谣言控制上的优势。行政人员应结合司法解释,规范自身行政执法行为,以有效的治理方式降低谣言危害。最高人员法院和检察院都对网络谣言做出了司法解释,为治理工作开展提供了参考。司法解释中指出,当网络谣言超过5千次浏览,或大于500次转发时,表明已构成刑法管理标准,
可采取相应的刑法治理和惩处措施。对于影响到国家利益和社会稳定的网络谣言来讲,涉事人员会面临诉讼。我国刑法中针对不同危害程度的谣言做出了明确既定,在进行刑法治理时,应结合法律规定确定对应的处罚。
(四)明确网络谣言对应的刑法罪名
在进行谣言刑法治理时,应合理确定刑法罪名,以便掌握刑法治理方向,保证刑罚结果的公正性。通常来讲,网络谣言对应的刑法罪名包括诽谤罪、非法经营罪、罪、寻隙滋事罪等[2]。其中诽谤罪是指网络谣言危害公民自身权利,是较为常见的一种网络谣言犯罪现象。如在网络空间中,往往会传播一些虚假信息,对当事人名誉和利益造成损失。当构成诽谤罪时,需要依靠刑法力量,对网络谣言产生者和传播者进行责任追究。另外,互联网领域的发展,其在人们互动沟通上的作用更加突出,但网络环境开放性特点,为不法分子提供了新机会,使其能通过入侵网络系统,盗取或修改用户个人信息。一些不法分子会通过发布有关信息,威胁其他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其实质便是罪。
三、结论
综上所述,互联网技术支持下,使得网络空间逐渐成为人们交流沟通的有效场所,随着网络技术和人们生活联系越来越紧密,需要针对网络谣言提出相应的刑法治理措施,减少网络谣言的产生,并对网络言论给予正向引导,确保网民对网络言论有准确判断。本文主要是对网络谣言刑法治理立场进行研究,做
好网络环境质量工作,避免出现错误的舆论导向。
[参考文献]
[1]熊沛瑶.网络谣言刑法治理的基本立场[J].现代交际,2018(21):52+51.
[2]洪嘉璐.网络谣言刑法治理的基本立场探究[J].佳木斯职业学院学报,2018(05):195.
(上接第235页)
在“一带一路”倡议下,建设沿线地区自由贸易区能够有效推动知识产权国际保护规则的优化与完善。我国应当坚持以区域知识产权制度优先的国际协定原则,尽量联合区域内国家构建以知识产权事业为核心的共同体,建立对应的区域制度,实现区域内知识产权事业的有效保护。与此同时,我国还需要推动知识产权事业合作。借助“一带一路”的贸易合作优势,对国际知识产权矛盾进行处理,能够在促进我国知识产权事业国际合作的同时,提升并巩固我国话语权,改善发展中国家知识产权竞争劣势的局面,并且实现我国知识产权事业在国内以及国际的全面发展。
(五)推动国内区域知识产权一体化发展
“一带一路”倡议是以国际经贸合作为核心的倡议,但其依旧对国内经济、文化等的发展有着指导意义,
知识产权事业正是其中的重要部分。对此,应当进一步强化国内区域性经济的协调发展,并在此过程中强化经济、文化、科技等的相互交流及合作,从而构建起以区域为核心,以知识产权为关键的产业。与此同时,还应当区域间差异进行合理处理。由于我国地域宽广,区域间差异较大,尤其是东、西部差异更为明显,需要以“一带一路”为基础缩减区域性差异。另外,还应当积极推动各区域产业的升级发展,注重西部区域的基础建设,合理利用东部资源为西部产业发展提供支持,同时反过来刺激东部文化创意产业、科技创新产业的进步。
(六)提升跨境执法能力并强化司法保护与协助
国际化背景下的知识产权保护,需要以国际协定为基础,以跨境执法为手段,强化法律层面的保护。当前各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执法本就存在一定缺陷与不足,在相互合作与配合方面更是缺乏统一的管理,给“一带一路”倡议的实施以及知识产权的国际化保护造成了巨大阻碍。我国应当构建专门的“一带一路”知识产权联合部门,协调国内以及国际范围内的跨境执法工作,为其提供司法保护与协助。
三、结束语
综合上述分析可知,“一带一路”倡议对知识产权保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后者也为“一带一路”倡议的实施与深入提供了基础知识。在这样的大背景下,中国应当将“一带一路”倡议与知识产权保护结合起来,与其他国家相互尊重知识产权,以知识产权驱动创新发展,完善国内立法与国际协定,落实沿线地区自由
贸易区建设工作,推动国内知识产权一体化发展,提升跨境执法能力,在“一带一路”倡议下与沿线国家构建知识产权事业共同体。
[参考文献]
[1]郑娴雅.“一带一路”倡议下知识产权保护的中国选择的相关分析[J].法制博览,2017(30):230.
[2]张占江,王良猷,李珊.“一带一路”战略构想下的知识产权保护策略[J].中国发明与专利,2015(6):107-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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