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谣言的危害我国反网络谣言行政法治体系的现状及完善
第四章我国反网络谣言行政法治体系的现状及完善
网络谣言的危害和影响,已经引起了社会各界人士的广泛关注,在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中,散见于刑法、民法和行政法律规范之中的关于网络谣言的诸多规范,与有关信息保障、信息安全等诸多规范相结合,已经架构了一套初步的的法律网络。但由于我国互联网起步较晚,在网络谣言规制方面仍显不足。本章节将从行政法的角度,阐述反网络谣言的现状,提出相应的对策。
第一节反网络谣言的行政责任制度现状
反网络谣言是一项系统性法治工程,从行政法体系而言,对于网络谣言的惩治,我国也形成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等多层次的规范体系结构,但存在立法等级过低、执法缺乏可操作性等问题,这不利于对网络谣言进行依法打击,也不利于公民言论自由的保护。
一、制度规定
先让我们对反网络谣言方面的主要行政规范做重点梳理。从目前我国的立法体系上看,有关规制网络谣言的行政法规范主要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
(一)法律
1、《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该法将刑事犯罪的适用向互联网行为进行拓展,规定了"利用互联网造谣、诽谤或者发表、传播其他有害信息,利用互联网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等多种行为可以构成犯罪,尚不构成犯罪的,由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
2、《治安管理处罚法》。该法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等行为构成违法。
3、《突发事件应对法》。该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对违反规定者,给予相应处罚22.
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该法规定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传播媒介从业人员等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证券市场,违反规定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没收违法所得或处罚。
(二)行政法规
1、《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该法规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等信息,对发现此类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予以处罚23.
2、《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该法规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电信网络制作、复制、发
布、传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等信息。电信业务经营者发现电信网络中传输的信息明显属于此类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予以处罚。24
3、《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该法规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利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等信息。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予以处罚。25
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该法规对突发事件发生期间出现的散布谣言行为进行了规制。26
(三)部门规章
1、《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该规章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等信息。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予以处罚。
2、《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该规章规定,互联网文化单位不得提供载有"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等信息的文化内容。对发现有上述内容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保存有关记录,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报告并抄报文化部。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予以处罚。
(四)比较典型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1、《杭州市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保护管理条例》。它被认为是"中国首部网络实名制的法规",其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制作、发布、传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等信息。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予以处罚。
2、《贵阳市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其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制作、发布、传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等信息。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予以处罚。
二、存在问题
近几年,互联网技术高速发展,尤其是微博、等新媒体的诞生,使公民的言论平台得到进一步拓展,也曾一度使网络谣言呈现出一个"井喷"的态势。
为此,2013年8月,公安部专门部署开展打击整治网络谣言专项行动,"秦火火"、"立二拆四"等一批在网上肆意散布谣言、造谣污蔑诽谤他人的行为人被惩治。然而整治行动也引发了人们对打击面是否过宽的巨大争议,部分网民质疑执法机关有借专项行动打压言论之嫌,更有人称仿佛回到了时代。一些法学专家、学者也纷纷站出来呼吁打击网络谣言不能违宪。
值得一提的是,2013年8月30日,广州越秀警方通报"张某污蔑狼牙山五壮士被拘留7日"案件后,次日晚,
广州公安意有所指地通过
官微发声:"[谣言必须打,打击须依法,严防扩大化]散布谣言的客观后果要足以引起众恐慌……才能适用治安处罚法,而一些歪曲历史事实的谣言,不是现实的,没有扰乱公共秩序。子产不毁乡校。打击造谣要防扩大化,若人人噤若寒蝉,道路以目,显然是噩梦。"尽管在数小时后该博文很微妙地又自行删除了,但仍得到了大量民众的点赞支持。不日,新华社也随之发声:"打击网络谣言须防执行跑偏,不宜把公众发布不够准确的信息轻易定性为编造散布谣言。若这样,老百姓恐怕连说话机会都没。不能把自己不喜欢听到的声音都扣上谣言帽子。要把握好打击谣言和保证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平衡,严格以事实为依据,避免随意性。"
人们对打击网络谣言问题的巨大关注,正是缘于对网络言论自由的关注和迷茫。从中,我们也可以看到我国在规制网络谣言方面的不足,尤其是法律上的滞后,主要问题体现在:
(一)立法凸显滞后
虽然目前我国在规制网络谣言方面有民法、行政法、刑法等多层次的立法保护,但是一方面从立法时间上看,多在我国互联网尚未真正蓬勃发展的时期,尤其是近几年互联网技术日新月异,使得当前发生的一些新问题是当时的立法者所无法预见的,也由此造成了执法中的窘境。
比如,2013年8月,公安机关在处理"秦火火"、"立二拆四"案件中,刑拘当事人的罪名之一就是"寻衅滋事",相当于将寻衅滋事罪的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