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基本原则⼀、费⽤税前扣除的两⼤条件和基本原则
(⼀)费⽤税前扣除的两⼤条件
新企业所得税法第⼋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的与取得收⼊有关的、合理的⽀出,包括成本、费⽤、税⾦、损失和其他⽀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条所称有关的⽀出,是指与取得收⼊直接相关的⽀出;所称合理的⽀出,是指符合⽣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出。”
费⽤要在税前进⾏扣除必须具备两⼤条件:第⼀,发⽣的费⽤与企业的⽣产经营有关,主要通过合同、协议和企业内部的各项制度来界定;第⼆,要有合法的凭证。
合法有效凭证分为四⼤类,⼀是税务发票;⼆是财政收据;三是收据;四是⾃制凭证。各类凭证都有各⾃的使⽤范围,不可相互混⽤。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税前扣除的成本发票应符合的条件
1、资⾦流、物流和票流的三流统⼀:银⾏收付凭证、交易合同和发票上的收款⼈和付款⼈和⾦额必须⼀致;
2、必须有真实交易的⾏为;
3、符合国家相关政策规定。
(三)费⽤税前扣除的基本原则
1、权责发⽣制原则;
2、可以按收付实现制原则扣除的:合理的⼯资、薪⾦⽀出;规定范围和标准的五险⼀⾦;规定范围和标准内的补充养⽼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特殊⼯种职⼯的⼈⾝安全保险费和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企业拨缴的⼯会经费2%;企业按规定缴纳的财产保险等。
⼆、不征税收⼊⽤于⽀出发⽣的费⽤扣除问题所得税法
企业的不征税收⼊⽤于⽀出所形成的费⽤,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于⽀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