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条件的⼩型微利企业税率:20%
其中:2019年1⽉1⽇⾄2021年12⽉31⽇,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应纳税所得额,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应纳税所得额。
三、⾼新技术企业:15%
1.《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三号)第⼆⼗⼋条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条第⼆款所称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持的⾼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研究开发费⽤占销售收⼊的⽐例不低于规定⽐例;
(三)⾼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占企业总收⼊的⽐例不低于规定⽐例;
(四)科技⼈员占企业职⼯总数的⽐例不低于规定⽐例;
(五)⾼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西部地区⿎励类产业企业:15%
1.《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实施西部⼤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第⼆条规定,⾃2011年1⽉1⽇⾄2020年12⽉31⽇,对设在西部地区的⿎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上述⿎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励类产业⽬录》中规定的产业项⽬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占企业收⼊总额70%以上的企业。
2.《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委关于延续西部⼤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委公告2020年第23号)第⼀条规定,⾃2021年1⽉1⽇⾄2030年12⽉31⽇,对设在西部地区的⿎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条所称⿎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励类产业⽬录》中规定的产业项⽬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占企业收⼊总额60%以上的企业。
五、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15%
1.《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委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第⼀条规定,⾃2017年1⽉1⽇起,在全国范围内对经认定的技术先
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委关于将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8〕44号)第⼀条规定,⾃2018年1⽉1⽇起,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服务贸易类),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六、设在横琴新区、平潭综合实验区和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的⿎励类产业企业:15%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东横琴新区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深圳前海深港现代化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优惠⽬录的通知》(财税〔2014〕26号)第⼀条规定,对设在横琴新区、平潭综合实验区和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的⿎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上述⿎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所在区域《企业所得税优惠⽬录》(见附件)中规定的产业项⽬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占企业收⼊总额70%以上的企业。上述所称收⼊总额,是指《中华⼈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总额。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平潭综合实验区企业所得税优惠⽬录增列有关旅游产业项⽬的通知》(财税〔2017〕75号)第⼀条规定,在平潭综合实验区企业所得税优惠⽬录增列有关旅游产业
项⽬,平潭综合实验区内享受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励类产业企业,统⼀按《平潭综合实验区企业所得税优惠⽬录(2017版)》执⾏。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横琴新区企业所得税优惠⽬录增列旅游产业项⽬的通知》(财税〔2019〕63号)第⼀条规定,在横琴新区企业所得税优惠⽬录中增列有关旅游产业项⽬。横琴新区内享受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励类产业企业,统⼀按照《横琴新区企业所得税优惠⽬录(2019版)》执⾏。
七、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企业:15%
《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委⽣态环境部关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委⽣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60号)第⼀条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企业(以下称第三⽅防治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公告所称第三⽅防治企业是指受排污企业或政府委托,负责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包括⾃动连续监测设施,下同)运营维护的企业。
所得税法⼋、注册在海南⾃由贸易港并实质性运营的⿎励类产业企业:15%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海南⾃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1号)第⼀条规定,对注册在海南⾃由贸易港并实质性运营的⿎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条所称⿎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海南⾃由贸易港⿎励类产业⽬录中规定的产业项⽬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占企业收⼊总额60%以上的企业。所称实质性运营,是指企业的实际管理机构设在海南⾃由贸
易港,并对企业⽣产经营、⼈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管理和控制。对不符合实质性运营的企业,不得享受优惠。
九、中国(上海)⾃贸试验区临港新⽚区重点产业企业:15%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上海)⾃贸试验区临港新⽚区重点产业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8号)第⼀条规定,对新⽚区内从事集成电路、⼈⼯智能、⽣物医药、民⽤航空等关键领域核⼼环节相关产品(技术)业务,并开展实质性⽣产或研发活动的符合条件的法⼈企业,⾃设⽴之⽇起5年内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集成电路⽣产企业:15%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步⿎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规定,集成电路线宽⼩于0.25微⽶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产企业,经认定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在2017年12⽉31⽇前⾃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年⾄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第⼗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期满为⽌。
⼗⼀、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10%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步⿎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规定,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产业企业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适⽤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9号)规定:依法成⽴且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在2019年12⽉31⽇前⾃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年⾄第⼆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期满为⽌。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产业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8号)规定:依法成⽴且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在2018年12⽉31⽇前⾃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年⾄第⼆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期满为⽌。
⼗三、⾮居民企业:10%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税率: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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