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合同》
甲方(委托方):
乙方(受托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业务事项达成以下协议:
一、业务内容
1. 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对甲方上一纳税年度的企业所得税进行汇算清缴鉴证,包括但不限于收入或视同销售行为数额的审定、成本可扣税项目和数额的审定、费用合规性和扣税符合性的审定、各种可扣税限额内容的审定、各种税前扣除损失的符合性审定、各种资产折旧或摊销扣税计算的审定、各种捐赠扣税审定等。
所得税法2. 乙方应按照税务师行业涉税专业服务规范第3.5.2号(试行)的要求,执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保证执业质量、防范执业风险。
二、业务时间
1. 乙方应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完成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业务。
2.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提前向甲方提供鉴证报告。
三、业务费用
1. 双方同意,乙方向甲方提供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服务的费用为人民币【】元。
2. 乙方应按照双方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甲方开具正规发票。
四、业务保密
1. 乙方应对在执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业务过程中获得的甲方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信息严格保密。
2.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甲方信息泄露给第三方。
五、违约责任
1. 乙方未按照约定的时间、质量完成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业务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2. 甲方未按照约定时间支付业务费用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六、争议解决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其他约定
1.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2.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业务完成之日止。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签订日期:【年】年【月】月【日】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