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熟悉,能力等级3)
7.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1)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
(2)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
(3)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
【提示】降低了集团企业内部交易的税收成本。
上述第7条所称“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是指:
①100%直接控制的母子公司之间,母公司向子公司按账面净值划转其持有的股权或资产,母公司获得子公司100%的股权支付。母公司按增加长期股权投资处理,子公司按接受投资(包括资本公积,下同)处理。母公司获得子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计税基础确定。
【归纳】母转子获股权,母公司按长期投资处理(母长投)。
②100%直接控制的母子公司之间,母公司向子公司按账面净值划转其持有的股权或资产,母公司没有获得任何股权或非股权支付。母公司按冲减实收资本(包括资本公积,下同)处理,子公司按接受投资处理。
【归纳】母转子未获股,母公司按减少实收资本处理(母减资)。
③100%直接控制的母子公司之间,子公司向母公司按账面净值划转其持有的股权或资产,子公司没有获得任何股权或非股权支付。母公司按收回投资处理,或按接受投资处理,子公司按冲减实收资本处理。母公司应按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计税基础,相应调减持有子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
【归纳】子转母未获股,母公司按收回投资或接受投资处理;子公司按冲减实收资本处理(子减资)。
④受同一或相同多家母公司100%直接控制的子公司之间,在母公司主导下,一家子公司向另一家子公司按账面净值划转其持有的股权或资产,划出方没有获得任何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划出方按冲减所有者权益处理,划入方按接受投资处理。
【归纳】子转子未获股,划出方冲减所有者权益。
100%直接控制的母子公司(居民企业)之间划转股权或资产 | 税务处理 |
母转子获股权 | 母公司按增加长期股权投资处理;子公司按接受投资处理 |
母转子未获股或非股权支付 | 母公司按减少实收资本处理;子公司按接受投资处理 |
子转母未获股或非股权支付 | 母公司按收回投资或接受投资处理;子公司按冲减实收资本处理 |
子转子未获股或非股权支付 | 划出方按冲减所有者权益处理;划入方按接受投资处理 |
(三)特殊性税务处理附加条件
境内外之间股权权交易,若享受特殊性税务处理有附加条件。
非居民企业之间(100%直接控股,且转让方承诺在3年(含)内不转让受让方非居民企业股权)、非居民企业与居民企业之间(100%直接控股)转让拥有的另一居民企业股权,有持股条件和转让限制。
【其他注意问题】
1.企业在重组发生前后连续12个月内分步对其资产、股权进行交易,应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将上述交易作为一项企业重组交易进行处理。
2.企业发生符合上述规定的特殊性重组条件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当事各方应在该重组业务完成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备案资料,证明其符合各类特殊性重组规定的条件。企业未按规定书面备案的,一律不得按特殊重组业务进行税务处理。
第六节 税收优惠
企业所得税法的税收优惠方式包括免税、减税、加计扣除、加速折旧、减计收入、税额抵免等。
一、居民企业的主要税收优惠规定
(一)税额式减免优惠(免税、减税、税额抵免)
1.企业的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P221
2.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电力、水利)投资经营的所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年度起三免三减半);P222——注意:享受优惠的是能源交通基础设施投资经营项目,不能是承包经营或承包建设项目,不能是自建自用项目。
【例题1·多选题】企业取得下列各项所得,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有( )。
A.林产品的采集所得
B.海水养殖、内陆养殖所得
C.香料作物的种植所得
D.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所得
【答案】AD
【例题2·单选题】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从( )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A.获利年度
B.盈利年度
C.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
D.领取营业执照年度
【答案】C
3.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一个纳税年度500万元以下免,超过的减半,注意P222-223范围:
技术转让的范围包括居民企业转让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5年(含)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
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成本-相关税费
或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无形资产摊销费用-相关税费-应分摊期间费用
境内转让有省以上科技部门认定登记;跨境转让须省以上商务部门认定登记。
4.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所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年度起三免三减半);P222
5.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有目录)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按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和结转5年的所得税);P232
6.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年度起三免三减半);P234
【例题1·单选题】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购买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该设备应符合的条件是( )。
A.用于创业投资
B.用于综合利用资源
C.用于开发新产品
D.用于环境保护
【答案】D
【例题2·单选题】2018年某居民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买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用于生产经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设备金额100万元,增值税16万元。己知该企业2016年亏损140万元,2017年所得120万元。2018年度弥补亏损前的应纳税所得额360万元。2018年度该企业实际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万元。
A.70.2
B.73.4
C.75
D.85
【答案】C
【解析】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中抵免。
当年应纳税额=[360-(140-120)]×25%=340×25%=85(万元)
实际应纳税额=85-100×10%=75(万元)。
(二)税基式减免优惠(加计扣除、加速折旧、减计收入)
1.用减计收入的方法缩小税基的优惠: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P232
2.用加计扣除的方法减少税基的优惠: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开发费用(自2018年至2020年12月31日,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加计75%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摊销);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100%扣除);安置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国务院另行规定)。P227-230
委托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研发费用。委托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2/3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新增)
举例:
A企业2018年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为180万元,当年A企业委托B企业进行研发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也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相关条件,且研发活动未形成无形资产,A企业支付B企业委托研发费用100万元。
则委托研发费用按实际发生额80%计算=100×80%=80(万元),未超过180万元的三分之二(120万元),所以A企业委托研发费用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还可以获得加计扣除的金额为80×75%=60(万元)。
假设A企业2018年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为90万元,则委托研发费用80万元(100×80%=80(万元))超过90万元的三分之二(60万元),所以A企业委托研发费用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还可以获得加计扣除的金额为60×75%=45(万元)。
【提示】四个注意问题
注意1.委托个人进行研发活动不能享受上述优惠;
注意2.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
注意3.应签订技术开发合同,并由委托方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相关事项按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及技术合同认定规则执行;
注意4.企业应在年度申报享受优惠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留存备查以下资料:(1)企业委托研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立项的决议文件;(2)委托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3)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研发合同;(4)“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5)委托研发银
行支付凭证和受托方开具的收款凭据;(6)当年委托研发项目的进展情况等资料。
3.用单独计算扣除的方法减少税基的优惠: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P230
①享受主体:创投企业
②投资对象:初创科技型企业
③投资期限:两年以上
④抵减所得:按照投资额的70%抵减创投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⑤抵减所得的年份: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起,不足抵扣的可结转以后年度抵扣
【例题·单选题】甲企业2016年10月1日向乙企业(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200万元,到2018年12月31日时一直持有股权。甲企业2018年度经营所得500万元,则应纳税所得额为(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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