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7年12月6日国务院令512号
公布)第七条规定:“第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一)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
(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
(五)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
(六)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63号公布)第三条规定:“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
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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