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途财政性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关于“专项⽤途财政性资⾦作为不征税收⼊条件”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收⼊总额的财政性资⾦,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总额中减除:
①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专项⽤途的资⾦拨付⽂件;
②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的政府部门对该资⾦有专门的资⾦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③企业对该资⾦以及以该资⾦发⽣的⽀出单独进⾏核算。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于⽀出所形成的费⽤,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于⽀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即不征税收⼊⽤于⽀出所形成的费⽤不得税前扣除,会计处理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规定,⼀是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相关资产使⽤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当期损益。⼆是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如果⽤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费⽤的期间,计⼊当期损益;如果⽤于补偿企业已发⽣
的相关费⽤或损失的,直接计⼊当期损益。收到补助:
所得税法借:银⾏存款(或其他应收款)等
贷:递延收益(或营业外收⼊-政府补助或补贴收⼊)
发⽣⽀出:
借:管理费⽤等
贷:银⾏存款等
分摊递延收益,同时结转营业外收⼊:
借:递延收益
贷:营业外收⼊
会计与税法差异分析
不征税收⼊和不征税收⼊⽤于⽀出所形成的费⽤同步调整,若会计处理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
政府补助》规定处理,不存在会计处理与税法差异;存在不征税收⼊、不征税收⼊⽤于⽀出税前确认和扣除差异,即不征税收⼊纳税调减,同时不征税收⼊⽤于⽀出纳税调增。
同时需要考虑到专项⽤途财政性资⾦的限期使⽤(上缴)问题,更清晰反应不征税收⼊相应调整情况。
申报表填报⼝径
⼀是政府补助属于征税收⼊
1.与收益相关的⽤于补偿企业已发⽣的相关费⽤或损失的政府补助,直接计⼊当期损益,如果⽤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或损失的,直接计⼊当期损益,填报时,企业已纳⼊利润总额的计算,在A100000《中华⼈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第11⾏营业外收⼊中体现。
2.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或者与收益相关的⽤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或损失的政府补助,直接计⼊当期损益,确认为递延收益,会计处理按权责发⽣制确认收⼊,税法规定未按权责发⽣制确认收⼊,在收到相关政府补助确认为收⼊,存在差异,即填报A105020《未按权责发⽣制确认收⼊纳税调整明细表》第9⾏“政府补助递延收⼊”⾏,该⾏主要反映政府补助收⼊按权责发⽣制原则确认收⼊与税收政策差异的纳税调整情况
⼆是政府补助属于不征税收⼊
1.收⼊调整
不征税收⼊调整通过A105000《纳税调整项⽬明细表》第8⾏“(七)不征税收⼊”和第9⾏“其中:专项⽤途财政性资⾦”调整,其中第8⾏“(七)不征税收⼊”该⾏填报纳税⼈计⼊收⼊总额但属于税法规定不征税的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财政管理的⾏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政府性基⾦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第9⾏“其中:专项⽤途财政性资⾦”通
过附表《A105040专项⽤途财政性资⾦纳税调整明细表》进⾏纳税调整填报。
2.⽤于⽀出所形成的费⽤和所形成的资产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税前扣除
⽤于⽀出所形成的费⽤的调整,通过A105000《纳税调整项⽬明细表》第24⾏“(⼗⼆)不征税收⼊⽤于⽀出所形成的费⽤”⾏和第25⾏“其中:专项⽤途财政性资⾦⽤于⽀出所形成的费⽤”⾏填报,其中“(⼗⼆)不征税收⼊⽤于⽀出所形成的费⽤”该⾏第3列“调增⾦额”填报符合条件的不征税收⼊⽤于⽀出所形成的计⼊当期损益的费⽤化⽀出⾦额,强调的是“计⼊当期损益的费⽤化⽀出⾦额”;第25⾏“其中:专项⽤途财政性资⾦⽤于⽀出所形成的费⽤”通过附表
《A105040专项⽤途财政性资⾦纳税调整明细表》进⾏纳税调整填报。
所形成的资产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税前扣除的调整,通过填报A105080《资产折旧、摊销情况及纳税
调整明细表》涉及不征税收⼊⽤于⽀出形成的资产。
需要关注的是,因为⽤于⽀出所形成的费⽤和所形成的资产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税前扣除,即如果⽤于研发费⽤,不得加计扣除,在A107014《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第11列“减:作为不征税收⼊处理的财政性资⾦⽤于研发的部分”填报,该⾏填报纳税⼈研究开发费⽤中作为不征税收⼊处理的财政性资⾦⽤于研发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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