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个人所得税基础知识
一.个人所得税的含义
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自然人)在一定期间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为征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税。个人所得税是目前世界各国普遍开征的一种税。约有140多个国家和地区开征此税。
二.个人所得税基本法律依据
2005年10月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通过了第三次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06年起施行。
2008年2月18 日国务院第二次修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三.个人所得税的特点
1、税基广阔
2、稳定经济
3、调节收入
第二节个人所得税基本法律知识
一.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为以取得应税所得的自然人,包括中国公民、个体工商业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投资者和外籍个人、港澳台同胞等。
按照“住所”和“居住时间”两个标准,把纳税义务人分为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两类,分别承担不同的纳税义务。“住所”和“居住时间”两个标准的法律效力相同,纳税人只要具各其一,即可被判定为我国的居民纳税人。如果两个标准都不具各,则为非居民纳税人。
(一)居民纳税人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居民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
居民纳税义务人负有无限纳税义务,应就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向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解释:所谓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所说的习惯性居住是指个人因学习、工作、探亲等原因消除之后,没有理由在其他地方继续居留时,所要回到的地方,而不是指实际居住或在某一个特定时期内的居住
地。
所谓在境内居住满1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即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内,在中国境内居住满365天。在计算居住天数时,对临时离境,应视同在华居住,不扣减其在华居住天数。所谓临时离境,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不超过30天或者多次累计不超过90天的离境。
在现实生活中,居民纳税人具体包括以下两类:一是在中国境内定居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侨民;二是从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居住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海外侨胞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
(二)非居民纳税人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非居民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无住所且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
在现实生活中,非居民纳税人包括以下两类:一是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的外籍人员、华侨、香港、澳门、台湾同胞;二是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且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外
籍人员、香港、澳门、台湾同胞。
自2000年1月1日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也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不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三)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
为便于征收管理、源泉控制税源,我国个人所得税实行代扣代缴和个人申报纳税相结合的征收管理制度。税法规定,凡支付应纳税所得的单位或个人,都是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在向纳税人支付各项应纳税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除外)时,必须履行代扣代缴税款的义务。
二.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
(一)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
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个人取得的应税所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列举征税的个人所得共有11项,具体为:
1工资、薪金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不包括:
(1)独生子女补贴;
(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
(3)托儿补助费;
(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1)个体工商户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以及其他行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2)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执照,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其他个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4)上述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各项应税所得。
(5)个人因从事代销业务而取得的所得。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是指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还包括个人按月或者按次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
(1)个人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后,工商登记改变为个体工商户的。这类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应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再征收企业所得税。
(2)个人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后,工商登记仍为企业的,不论其分配方式如何,均应先按照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然后根据承包、承租经营者取得的所得,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4劳务报酬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个人担任董事职务所取得的董事费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性质,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
5稿酬所得
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这里所说的作品,包括文学作品、书画作品、摄影作品,以及其他作品。
作者去世后,财产继承人取得的遗作稿酬,亦应征收个人所得税。
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除外)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1)利息指个人拥有债权而取得的利息,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和持有的各种债券的利息。
(2)股息指个人因拥有股权,取得的公司、企业按一定的比率派发的每股息金。
(3)红利指个人因拥有股权,取得的公司、企业按股派发的,超过股息部分的利润。
8财产租赁所得
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9财产转让所得
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对个人取得的各项财产转让所得,除股票转让所得外,都要征收个人所得税。
10偶然所得
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偶然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一律由发奖单位或机构代扣代缴。
11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它所得
除了以上10项个人应税所得外,对于今后可能出现的需要征税的新项目,以及个人取得的难以界定应税项目的个人所得,由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所得税所得来源的确定
按照居民管辖权的要求,居民纳税人负有无限纳税义务,应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外的全部
应税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非居民纳税人负有限纳税义务,应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应税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判断所得来源地,是确定该项所得是否应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重要依据。税法具体规定如下:
1工资、薪金所得,以纳税人任职、受雇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等单位的所在地,作为所得来源地。
2生产、经营所得,以生产、经营活动实现地,作为所得来源地。
3劳务报酬所得,以纳税人实际提供劳务的地点,作为所得来源地。
4不动产转让所得,以不动产坐落地为所得来源地;动产转让所得,以实现转让的地点为所得来源地。
5财产租赁所得,以被租赁财产的使用地,作为所得来源地。
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的企业、机构、组织的所在地,作为所得来源地。
7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特许权的使用地,作为所得来源地。
按照税法规定,纳税人的下列所得,无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
(1)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所得税法(2)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3)转让中国境内的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4)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5)从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三.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是按所得项目分别设定的,采用比例税率和九级超额累进税率、五级超额累进税率。但是,劳务报酬所得有5 ~10成的加成征税规定,而稿酬所得有税额减征30﹪的优惠照顾。具体为:
(一)工资、薪金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5~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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