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法院实施《家庭教育促进法》典型案例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22.06.01
家庭教育文章
【分 类】其他
正文
 
重庆法院实施《家庭教育促进法》典型案例
 
01
  江某与周某某等人健康权纠纷案
 
——坚持“双向保护”理念
  最大限度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被告周某某等5人与原告江某均系未成年人。2021年10月6日晚,周某某等人将路过的江某拦住强行带至偏僻处,以扇耳光、拳击脚踢等方式轮流对其实施殴打侮辱,并用手机拍摄过程。经鉴定,江某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公安机关对周某某等作出相应行政处罚。因双方对民事赔偿部分协商未果,江某提起诉讼,要求周某某等5人及各自监护人共同赔偿其医疗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
  长寿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某等5人的行为侵害了江某的健康权,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江某身心受创,故对其精神损害赔偿的主张予以支持。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由周某某等5人各自的监护人共同赔偿江某医疗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人民币40000余元。宣判后,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已全部履行。
  家庭教育指导实施过程及典型意义
  本案是发生在未成年人之间的欺凌案件,人民法院在办理此类案件时同时考虑到受害者和施暴者双方的健康成长。一方面注重对受害者的保护,另一方面加强对施暴者的教育、感化和挽救。支持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求,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依法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鲜明立场和坚定决心。
  法庭对5名未成年被告的成长生活轨迹进行了详细调查,发现均存在父母监护缺位的问题,遂向各监护人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并联合区妇联、区关工委、区教委等部门共同对监护人开展了家庭教育指导。对欺凌事件的双方,委托心理咨询师对其进行心理疏导和行为矫治。从后续的跟踪回访中了解到,6名未成年人均已回归正常生活,监护人也在生活和心理方面给予了孩子更多的关爱,本案成功运用“双向保护”原则进行案件处理取得了较好的社会反响。
 
02
  张小某诉张某抚养费纠纷案
 
——《家庭教育指导令》督促义务人
  履行抚养和家庭教育义务
  基本案情
  原告刘某与被告张某于2011年生育张小某,但未办理结婚登记。2015年二人分手,张小某随刘某生活并由其抚养。张某未支付抚养费,亦未履行家庭教育等责任。后刘某起诉张某,要求其支付2016年以来张小某的抚养费,并按每月人民币2000元的标准给付张小某抚养费,教育费、医疗费平摊至张小某成年时止。
  丰都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张某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张某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1000元至张小某独立生活时止;医疗费、教育费凭有效发票由张某承担50%;刘某应为张某探视张小某提供方便。
  家庭教育指导实施过程及典型意义
  丰都县人民法院针对张某未给付抚养费且未履行家庭教育主体责任,向其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督促其积极履行给付抚养费义务,并关注张小某的心理和情感需求,加强亲子陪伴和交流。人民法院督促张某认真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家庭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掌握家庭教育知识,提高家庭教育能力,切实履行家庭教育责任。
  《家庭教育促进法》正式施行后,家庭教育从“家事”上升到“国事”,父母不仅要抚养子女,也要履行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人民法院注重当事人的亲情修复、心理抚慰,家庭和谐,《家庭教育指导令》是发挥职能作用,配合相关部门建立家庭教育工作联动机制,共同做好家庭教育工作的创新实践,对引导父母理解“依法带娃”,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03
  刁某交通肇事案
 
——多部门联动
  共同做好家庭教育工作
  基本案情
  2021年1月,被告人刁某(未成年人)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摩托车载人疾驰,将一名老人撞倒身亡。同年11月,刁某被江津区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家庭教育指导实施过程及典型意义
  江津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发现,刁某父母离异多年,均疏于对其教育管理,亦缺乏正确的教育方法。人民法院向刁某父母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要求双方正视刁某教育问题,加强对刁某的关心关爱。
  本案是《家庭教育促进法》正式实施后,重庆法院发出的首份《家庭教育指导令》。同时
也是落实该法关于“建立家庭教育工作联动机制,共同做好家庭教育工作”规定的典型案例。江津区人民法院与当地教委、妇联共同成立家庭教育指导工作联络办公室,制定了适用家庭教育指导令“三环十步法”,形成家庭教育指导令发布的标准化流程,开展回访、学业指导、心理疏导、困难帮扶等系列工作。目前,刁某父母经专业指导已制定了严管与厚爱相结合的教育计划,全方位履行监护职责。刁某也改过自新,积极面对今后的学习和工作。
 
04
  周某聚众斗殴案
 
——未成年人违法犯罪
  父母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基本案情
  2021年8月8日,被告人周某(未成年人)受陈某某邀约,一行数人驾车前往重庆市南岸区某支路,与对方人员潘某某等斗殴。周某等人持围攻对方车辆,并追击对方人员。后周某先行驾车离开现场,并获得200元出场费。南岸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周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周某向市五中法院提起上诉,后撤诉。
  家庭教育指导实施过程及典型意义
  南岸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发现:周某父母忙于工作,疏于管理教育;周某职高辍学,与社会闲杂人员交往较多,法治观念淡薄,自控能力很差。市五中法院对周某父母依法予以训诫并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
  本案是因未成年人犯罪开展家庭教育指导的典型案例。《家庭教育促进法》规定,人民法院发现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实施犯罪行为,可以责令其监护人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监护人在对周某的家庭教育方面完全缺位,应深刻自省并接受人民法院家庭教育指导。鉴于周某处于服刑阶段,人民法院责令周某父母配合监管部门做好周某的教育改造工作,引导其遵纪守法,学习生活技能,戒除不良习气,力争早日回归社会,回归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