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 丹 任 彝
(浙江工业大学艺术学院 浙江杭州 310032)
=摘 要> 本文通过分析老街巷空间对居民心理、交往行为发生的影响,提出了人居环境中交往空间设计的方法。要保持适宜的空间尺度;采用连续界面中的多元化形式;形成丰富的空间节点。以诱发人们交往行为的发生,睦邻友好关系。=关键词> 传统街巷;街巷空间;交往行为;居住环境 最初,人类占据与其他生物同时段的空间是以自身生存为起点的,即选择了聚居的形式,联合起来抵御来自自然界的威胁。日本人吉阪隆正一的居住场所同心圆理论即是站
立在人类文化学的角度上,将居住生活圈由外及里区分为防范警戒圈、逃避圈、反击圈等空间界定。基于此类需要,人类形成了多层次的空间限定,产生了满足生存及种发展的居住空间。可以说,聚居活动是(H u m an Settli ng)人类生活的一项基本活动。它包含人类生活对自然环境的适应和对生存空间进行创造两种含义。人类在适应自然的前提下,不断对生活空间进行创造,增进彼此的交往。
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随着经济发展开始的大规模旧城改造、城市更新使得较多传统建筑及街道空间转变成现代化街道广场。在原有的传统街巷空间中,人与人之间多是熟识的,生活环境是互相联系甚至频繁互动的。但当今的许多新建居住区,人与人之间的交往是淡漠的,生活是各自割裂的。同时,新建居住区大多忽略了人们交往的多样性,容易导致人们心理上内向、孤僻等人格上的倾向,进一步阻碍社会交往。本文就此谈一点看法及建议。
一、街巷及交往活动的理论概述
从广义上理解,街巷是一种人造的空间环境。这种空间环境,既要满足人们的功能使用要求,又得满足人们精神感受上的要求。城市街巷空间界面实际上是由道路、建筑、绿化、小品等形体组成的面的组合,它是由连续、节奏、外轮廓线、光影及其整体组合而成。
1、影响街巷形成及发展的主要因素
(1)历史自然因素。这是街巷形成发展的基础,一方面,地形地貌、江河水系及自然风向从空间角度决定了街巷的位置;另一方面,历史背景影响街巷文化价值,而街巷空间会随着历史而改变。
(2)经济因素。这是主要的因素,由于商业利益的需求,会使得交通通达度发生变化,从而影响街巷的发展。
(3)行政因素。这会促进街巷的形成和发展,行政命令不仅可以干预城市社会经济的发展,同时可以改造和规划街巷,对文化历史遗迹起到保护作用。人们的社会地位、生活方式和宗教信仰所产生的社会因素会影响街巷的发展。
2、城市传统街巷空间的现状
街巷空间的形成主要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封闭性街巷界面。代表是宋代以前的里坊式格局;第二,开放式街巷界面。宋代以后/街市0是这时期街巷空间的典型代表,它的形成促发了丰富的街巷活动;第三,半开放式街巷界面。这有两种代表;由围墙划分,如四合院;由底层向外开放,如现代居住小区内的底层商业。
经历过不同时期的沉淀,今时城市中所存在的传统街巷空间多是混合多种活动的统一空间,在空间上由完整的界面所围合,不同的活动确定不同的使用空间。而基于传统街巷空间的尺度特点,以人力为主的慢速交通成为这些空间的主要交通行为,机动车的从属甚至被拒在付出一定的交通便利性的基础上,也无形中维持了其空间的完整性。
二、交往行为与空间的关系
1、城市传统街巷的空间层次
日本建筑家芦原义信强调外部空间设计的时候要根据其功能要求细致地划分空间层次,用空间围合、地面高差和铺装材料纹理变化等办法,从外部到半外部进入内部,分出不同的层次,创造良好的空间秩序。
层次结构清楚的居住区容易强化自然的监视,有助于居民了解谁属于这一领域,并且有利于共同关心的问题做出一致的决定。
城市中的传统街巷生活空间也可以分为公共空间)))半公共空间)))半私密空间)))私密空间四个层次。城市街道广场是公共空间,居住区及传统街巷属于半公共空间,从城市街道经过居住区街巷,到入户的院落门口空间即进入了邻里交往行为发生较多的半私密空间,最后进入住宅院落及房屋内是私有空间。
从现有情况看,作为公共空间的城市街道广场往往因周围的城市道路机动交通量过大,即快速通行为主的原因,使人难以停留,当然也难以满足居民良好交往环境的需求;作为半公共空间的居住空间则因机动为辅或者人车分流的原因,使人慢行、易于停留,成为人们交往的中心;而从街巷到入户门口的这段距离往往出现有单元门道、入户院落等空间,邻里范围比较小,能够相互熟识,体活动与个体活动都易发生,具有多种交往形式,较为吸引人密切交往;而私密空间顾名思义已进入私有空间,2、按照扬#以下三种类型。
(1)必要性活动,包括那些多少有点不由自主的活动,如上学,上班,购物,候车等。这些活动是必要的,
它们的发生很少受到物质构成的影响,因此,人们会选择街巷空间居中的位置,以便捷的通行为主要目的。(2)自发性活动,只有在适宜的户外条件下才会发生的活动。这样的活动只有在人们有参与的意愿,并且在时间、地点可能的情况下才会产生。街巷空间的自发性活动包括了散步、休息、观望,,人们的个体活动也多属于这一类,如踩单车、溜旱冰等。在街巷空间有限的情况下,人们多选择在靠近街巷边缘的地带,尽可能的不妨碍主要通行。(3)社会性活动,这是在公共空间中有赖于他人参与的各种活动,包括互相打招呼、交谈、游戏、各类公共活动以及广泛的社会性的体活动,因此,临街的开口、街巷的内凹半开放空间往往因尺度的相对扩大使人易于集合,成为这类活动的主要发生地。
3、空间尺度与交往互动
在5隐匿的尺度6一书中,爱德华#霍尔曾经定义了一系列不同的交往形式的社会距离:亲密距离(0-45c m )是一种表达温柔、舒适、爱抚、以及激愤等强烈感情的距离;个人距离(0.45-1.3m )是亲人朋友或者家庭成员之间谈话的距离;社会距离(1.3-3.75m )是朋友、熟人、邻居、同事等之间日常交谈的距离;公共距离(>3.75m )是用于单项交流的集会、演讲,或者人们只愿旁观而无意参与的这样一些较拘谨场合的距离。
[1]
在各种交往场合中,距离与交往强度、密切程度之间的关系可以推广到空间尺度与交往的密切程度。小
尺度空间易于亲近使人乐于交流,但太接近却容易显得过于暧昧变得尴尬,反之,过大的空间则令人觉得冷漠,不愿交往。
现在有很多新型小区,一贯以气派、豪华为自身的特,讲究人车分流,设计了地下车库,使业主能就近入库停车,进而直接电梯入户,这样的做法固然安全、便捷,但是同时也牺牲了人与人交往的可能性。人们从私人的车辆中出来,直接进入私人的空间,可以与邻里分享的电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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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城市传统街巷中的交往空间及设计
美学与艺术
的,是以案件的存在为前提的;从主观层面讲,是先有证据能力,后有证据之证明力,证据能力是证据之证明力的前提。
2、非法证据之证据能力
各国的证据立法,对证据之证据能力,一般都极少从法律上作出积极的规定,而是消极地就无证据能力或其证据能力受限制的情形加以规定。换言之,各国证据法一般不具体规定哪些事实和材料可采纳为证
据,具有证据能力,而只就哪些实事和材料不能作为证据或应依法受到限制作出明确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证据是否具有证明能力,并不存在主观任意性,是不以司法人员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尽管司法人员要根据法律规定对证据之证据能力作出判断,但事实和材料本身所具有的证据能力却是客观存在的,司法人员所做的判断,只是对该种事实和材料的证据能力的一种认可。通过司法人员的认可,这种具有证据能力的事实和材料,从而被作为证据在诉讼过程中予以采纳。
至于非法证据之证据能力,各国证据法的规定亦不尽相同,但一般都受排除规则的制约。无论是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对非法取得被告人的供述,一般不承认其证据能力,其目的在于保障人权。但对于非法取得实物证据,其证据能力如何?各国规定却不尽一致。大陆法系各国重在追求实体真实,正当程序的积极意义相对不受重视,尽管非法取得的实物证据,属于程序禁止之范围,但对其证据能力并无多大影响。英美法系各国重在追求程序公正,以被告人应在诉讼程序中享有公正待遇以及判决应遵守正当程序为其诉讼法的中心思想,因此,通过设立排除规则否定非法证据之证据能力或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以决定其是否具有证据能力。
与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国家不同,在我国的刑事诉讼中,既无/证据能力0之规定,也无非法证据的可采性的基本规则。对非法取得的证据是否具有证据能力,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都存在着不同的认识。如果肯定其证据能力,对于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惩罚犯罪具有重要作用,但同时又可能使宪法和法律保障的人权成为一纸空文;反之,如果否定其证据能力,必然会给查明犯罪事实的工作带来诸
多困难,甚至会使确定无疑的罪犯逃脱法律的制裁。可见,非法证据之证据能力,集中体现了现代刑事诉讼中追求实体真实以惩罚犯罪与严守正当程序以保障人权两大目的的尖锐对立。对于非法取得的具有客观性和相关性的证据材料的取舍,均使立法者、司法者陷入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不能很好的兼顾的两难境地。在此情况下如何抉择,涉及价值选择及利益冲突中的权衡问题,体现出不同的价值观,关系着刑事诉讼目的的实现。由于法文化传统、价值观及现实需要的差异,不同国家或同一国家的不同历史时期,对非法取得的证据是否具有证据能力,所采纳的态度各异。对具有代表性的国家和地区有关非法证据之证据能力的立法及司法实践进行考察、比较研究,探求其中的规律性,可为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提供有益的借鉴。
=参考文献>
[1]何家弘主编.证据法学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2.
[2]孙彩虹主编.证据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8.
[3]邢怀柱.刑事诉讼证据能力初论[J].载.现代法学,1995.10.
[4]李学宽.论刑事诉讼中的非法证据[J].载.政法论坛,2005.2.
=作者简介>
邵建伟(1978.10-)男,河南平顶山人,法学硕士,洛阳理工学院助教,研究方向:诉讼法学.
(上接第111页)
则因封闭与快捷丧失了可供交往的意义。从人性化设计入手,其实却是进一步拉大了人与人的距离,结果就是小区很新,却不温情,地面上可供人行走的环境也往往重视良好的景观甚于制造宜人的互动环境。反之,许多老街巷多则3米,或4米宽,少则仅2米见宽,看似破烂拥挤,进出间有时还需侧身,线性的慢行空间却制造了频繁的接触与互动,往往走一路、一路招呼不断,老街坊的亲切跃然眼前。
三、诱发交往行为发生的空间设计
1、适宜的空间尺度
街道的美学街巷空间的尺度直接影响到人的感官以及心理感受。因此,在居住环境设计中可吸取传统街巷的宜人尺度概念,适当的延长慢行路线,缩小行走宽度,使人与人在行进过程中的视线接触适当增加,进而产生交流的愿望,形成互动的可能。
2、连续界面中的多元化形式
街巷往往以连续的界面为主要标示,而边界自发形成的不规则性又会形成丰富的活动可能和可辨识性。
设计师必须允许人们的自发性建造,使居住环境尽可能的具有一定的可变性或者自主性,如,通过入户院落的植栽柔化边界,或是提供一定的业主自由选择材质、植栽等。
3、丰富的空间节点
不同形成的空间模式会诱发丰富的交往活动,例如街巷的交叉口、街巷与入户口以及街巷凹空间等,而赋予该类空间一定的空间意义和丰富的形态能诱发人们观看、逗留的交往行为,因为这里有满足不同兴趣的活动、不断变化的有趣的人和事。商业活动较多的空间可以通过几个相互观望、融合内外的环境组合进行联系沟通,如以小环境(如树、花坛、商店等)为点式交往场所,以周边的线形要素(墙、绿篱等)为路径,形成体活动的联系区域,并能与快速交通区域进行一定的分离;以健身、休闲等精神需求为主要目的的空间则相对的注重半独立性,以能组织起一些体活动的完整形态为宜。
四、结语
人类是居的动物,俗语说的好:/远亲不如近邻0,人类的发展离不开彼此的相望与守护。我们生活在这个飞速发展的时代,借助网络使我们通话甚至了解彼此,但是,真实生活中却在逐渐的互相远离,城市中充斥的不仅是冰凉的混凝土森林,更有冷漠陌生的/邻里0。或许,只有将那些属于邻里的空间归还给邻里,让人们的距离不再遥远,城市才能让我们的生活更接近美好。
=注释>
[1](美)琳达#凯恩#鲁恩著.简捷图示)))儿童建筑环境设计手册.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3.
=参考文献>
[1](日)芦原义信著.尹培桐译.街道的美学.华中理工大学出版社,第一版.1989.
[2](丹麦)扬.盖尔著.何人可译.交往与空间.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第四版.2008.
[3](美)C.亚历山大等著.王听度,周序鸿译.建筑模式语言.知识产权出版社,2002.
[4](美)凯文林奇著.方益萍译.城市意象.华夏出版社,2001.6.
=作者简介>
沈丹(1975-)女,浙江工业大学艺术学院讲师,研究方向:传统建筑空间及街区环境.
任彝(1976-)女,浙江工业大学艺术学院讲师.
论非法证据之证据能力政治与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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