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必须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三大要素。施工合同的主体是建设单位(发包人、建设方)和建筑安装施工单位(承包商、施工方),客体是建筑安装工程项目,内容就是施工合同具体条款中规定的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为了规范和指导合同当事人的行为,完善合同管理制度,解决施工合同中存在的合同文本不规范、条款不完备、合同纠纷多等问题,在1991年颁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1—0201)示范文本的基础上,国家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最新颁布和实施的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总结了近几年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推行的经验,结合我国建设工程施工的实际情况,借鉴国际通用土木工程施工合同的成熟经验和有效做法,于1999年12月24日又推出了修改后的新版《建筑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示范文本。该示范文本可适用于土木工程,包括公用建筑、民用住宅、工业厂房、交通设施及线路管道的施工和设备安装。2013年推出了修改后的新版《建筑工程施工合同》(GF—2013—0201)示范文本。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三部分组成。
合同协议书共计13条,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合同工期、质量标准、签约合同价和合同价格形式、项目经理、合同文件构成、承诺及合同生效条件等重要内容。通用合同条款是合同当事人根据《建筑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建设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做出的原则性约定。
通用合同条款共计20条,具体条款分别为:一般约定、发包人、承包商、监理人、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工期和进度、材料与设备、试验与检验、变更、价格调整、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验收和工程试车、竣工结算、缺陷责任与保修、违约、不可抗力、保险、索赔和争议解决。前述条款安排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的特殊需要。
专用合同条款是对通用合同条款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款。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同建设工程的特点及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相应的专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补充。在使用专用合同条款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专用合同条款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的编号一致。
(2)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对专用合同条款的修改,满足具体建设工程的特殊要求,避免直接修改通用合同条款。
(3)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画横线的地方,合同当事人可针对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无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则填写“无”或画“/”。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为非强制性使用文本,适用于房屋建筑工程、土木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等建设工程的施工承发包活动,合同当事人可结合建设工程具体情况,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合同权利义务。
1.词语含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含义。词语含义是对施工合同中频繁出现、含义复杂、意思多解的词语或术语做出规范表示,赋予特殊而且唯一的含义。这些合同术语的含义是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需要而特别书写的,它可能不同于其他文件或词典内的定义或解释。在施工合同中除专用条款
另有约定外,这些词语或术语只能按特定的含义去理解,不能任意解释。在通用条款中共定义了23个常用词或关键词。
1)通用条款。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2)专用条款。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商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和修改。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3)发包人。发包人是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4)承包商。承包商是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5)项目经理。项目经理是指承包商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项目经理是承包商在工程项目上的代表人或负责人,一般由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负责项目施
工。项目经理应按合同约定,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送交承包商的要求、请求、通知等,并履行其他约定的义务。项目经理换人时,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发包人。在国际工程承包合同中,业主为了保证工程质量,一般对承包商的项目经理有年龄、学历、职称、经验等方面的具体要求。
6)设计单位。设计单位是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
7)监理单位。监理单位是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证书的单位。
8)工程师。工程师是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商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发包人可以委托监理单位,全部或部分负责合同的履行。发包人应当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商。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施工合同中称为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是经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派驻施工现场监理机构的总负
责人,行使监理合同赋予监理单位的权利和义务,全面负责受委托工程的建设监理工作。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的姓名、职务、职责应当向发包人报送,并在施工合同专用条款中写明总监理工程师的姓名、职务和职责。
发包人派驻施工现场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施工合同中也称为工程师。发包人代表是经发包人法定代表人授权,派驻施工现场的负责人,其姓名、职务、职责在专用条款中约定,但其具体职责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责相互交叉。双方职责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明确双方职责,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商,以避免给现场施工管理带来混乱和困难。
9)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是指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10)工程。工程是指发包人和承包商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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