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范经营秩序,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3号)、《XX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XX省政府令第117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本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禁止生产烟花爆竹。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禁止寄递物品管理规定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烟花爆竹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等安全管理事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纳入基层社会治理工作,加强组织协调和指导监督。社区、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加强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和引导。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
(一)应急管理部门
1.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按照职责权限和分级颁证的原则,颁发烟花爆竹经营(批发、零售)许可证;
2.对烟花爆竹经营(批发)单位新、改、扩建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3.依法查处违法生产、储存、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
4.对烟花爆竹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5.调查处理、统计分析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并向社会公布相关情况。
(二)公安部门
1.负责烟花爆竹公共安全管理工作,颁发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负责危险货物烟花爆竹运输车辆的通行秩序管理,确定运输路线,检查道路危险货物烟花爆竹运输企业严格按照批复的运输路线、行驶时间规范运输;
2.依法审批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并加强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的监督检查;
3.依法组织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检查道路危险货物烟花爆竹运输企业对所属运输专用
车辆按照国家标准要求安装、悬挂警示标志;
5.负责组织销毁处置收缴的非法烟花爆竹以及经营单位
废弃的烟花爆竹;
6.配合相关部门进行烟花爆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
(三)供销部门
1.供销部门为烟花爆竹行业主管部门;
2.按照省应急管理部门规划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布局的要求,确定批发企业,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烟花爆竹经营网点的规划工作;
3.负责本系统烟花爆竹批发零售单位的安全经营;
4.对烟花爆竹从业人员开展安全教育培训,面向社会开展普及烟花爆竹安全知识、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工作。
(四)交通运输部门
1.负责对从事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企业和车辆资质及其
驾驶人员、押运人员“爆炸品运输”类别资格的核发;
2.依法监督管理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爆炸品运输企业资质
保持和运输专用车辆技术等级达标。
(五)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1.依法对烟花爆竹经营单位进行登记注册,办理营业执照;
2.依法查处烟花爆竹经营中商标侵权、虚假宣传、销售不合格产品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3.负责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依法查处非法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行为。
4.负责烟花爆竹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制止价格垄断、价格欺诈、价格暴利和低价倾销等不正当竞争;
5.引导和规范经营者自主定价行为,指导行业价格自律。
(六)商务部门
配合相关部门整顿和规范烟花爆竹市场经营秩序。
(七)广电部门
负责利用广播电影电视、信息网络视听节目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公益性宣传教育,配合有关部门共同开展各类宣传活动,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八)通信管理部门
按照《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协调相关部门开展烟花爆竹燃放的公益性宣传教育,配合开展重大安全生产宣传活动。
(九)城管部门
1.负责查处擅自占道经营、流动兜售烟花爆竹的行为;
2.负责查处燃放烟花爆竹影响城市环境卫生的行为。
(十)消防部门
负责指导烟花爆竹经营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十一)邮政管理部门
1.督促寄递物流企业依法落实收寄验视制度,依法查处寄递烟花爆竹行为;
2.依法参加有关烟花爆竹寄递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
检查。
(十二)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相关部门
严把项目准入和许可关,严禁烟花爆竹生产项目进入我省。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积极参与打击烟花爆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燃放等活动。
第六条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和移风易俗的公益宣传。学校、未
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知识教育。第七条烟花爆竹经营实行统一采购、统一批发、归口经营。由省供销联社规划批发企业布局并确定批发企业,属地市州级应急管理部门为批发企业办理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后方可从事批发经营活动。第八条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和
个人应当具备相应的安全条件,并根据安全生产、社会治安、消防等法律法规、标准的有关规定,建立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第九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禁止经营、
储存、运输、燃放下列品种的烟花爆竹:
(一)摔炮、拉炮、擦炮等爆竹。(二)掺用氯酸钾的烟花。(三)本省规定的其他禁止销售和燃放的烟花爆竹。
第十条烟花爆竹批发企业销售烟花爆竹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规定的质量标准,产品包装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并标明批发企业经销字样。没有标明批发企业经销字样的产品不得销售。
第十一条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向本地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的批发企业采购烟花爆竹。第十二条批发企业布点应当符合省应急管理部门的
布点规划要求。烟花爆竹储存仓库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规规范标准。第十三条从事烟花爆竹批
发的企业应具备的条件:(一)应当具备企业法人资格,设有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其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烟花爆竹经营方面的安全知识
和管理能力,并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合格证书。仓库保管员、守护员应当接受烟花爆竹专业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其他从业人员应当经本单位安全知识培训合格。
(二)应当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且不得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立烟花爆竹储存仓库;严禁出租、出借、转让、买卖、冒用或者伪造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严禁许可证过期、整顿改造、恶劣天气等停产期间开展经营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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