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快递促进条例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21.09.30
【字 号】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8号
【施行日期】2022.03.01
【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邮政
正文
   
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58号
    《浙江省快递业促进条例》已于2021年9月29日经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年9月30日
   
浙江省快递业促进条例
   
(2021年9月29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发展要素保障
    第三章    数字快递和绿快递
    第四章    经营和服务规范
    第五章    从业人员权益保障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快递业经营服务行为,保护消费者、快递从业人员和快递经营企业等各方主体合法权益,促进快递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快递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快递经营活动、促进快递业发展以及对快递业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快递经营活动,是指依法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企业,在承诺的时限内快速完成物品收寄、分拣、运输、投递等环节的寄递活动。外卖配送等点到点直接送达物品的活动,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快递业促进工作的领导,将快递业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并督促落实快递业促进政策,保障快递业促进工作和实施快递安全监督管理所需经费,推动快递业与当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四条 省、设区的市邮政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快递业促进和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做好快递业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工作。
    邮政管理派出机构按照规定职责承担快递业促进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支持设区的市邮政管理机构在县(市、区)设置派出机构。未设置派出机构的,设区的市邮政管理机构可以委托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市场监督管理、海关、外汇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快递业促进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快递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发挥组织协调、宣传引导作用,引导快递经营企业依法开展经营活动、提升企业形象、履行社会责任。
   
第二章    发展要素保障
禁止寄递物品管理规定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的现代物流业发展规划,应当明确本行政区域的快递业发展目标、空间布局、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其他保障要素等内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乡村寄递物流体系建设纳入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范围,落实财政支出责任,推进乡村寄递物流综合服务站建设。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快递业与先进制造业、商贸业、现代农业、电子商务等关联产业和业态的协同发展机制,支持快递经营企业入驻各类园区,推动融合发展。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快递专业类物流园区以及快件大型集散、分拣等设施设备用地,统筹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合理确定快递业的用地效益考核指标。
    支持快递经营企业依法利用城郊结合地区的旧厂房、仓库、闲置土地等场地,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条件下,建设快递经营所需的集散、分拣中心。
    第九条 邮政管理机构应当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网格化布局要求,组织推进社区、住宅小区、村庄等区域的快递末端服务设施、站点的配套建设。
    快递末端服务设施、站点,包括智能快递柜,以及快递驿站、村邮站、便民服务中心、商店超市等提供快递末端服务的站点。
    鼓励在商业区、办公楼、学校、医院等区域,推进快递末端服务设施、站点的建设和运营管理。
    第十条 鼓励快递经营企业在社区、住宅小区、村庄设置智能快递柜,提供快递末端服务。社区组织、业主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支持。
    新建住宅小区或者老旧小区改造,应当同步建设智能快递柜或者预留建设智能快递柜的场地。
    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通过购买服务或者给予财政补贴等方式,引导快递经营企业建设公益性智能快递柜,为社区、住宅小区、村庄提供快递末端服务。
    第十一条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快递货运机动车城市道路通行和临时停靠的便利。设区的市、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道路设施、交通通行情况和快递作业需要,划定临时停靠点。
    第十二条 快递专用电动三轮车应当由快递经营企业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并由列入国家公告管理的三轮摩托车生产企业生产。
    选择生产快递专用电动三轮车的企业,应当事先制定快递专用电动三轮车的企业标准并依法向社会公开,其企业标准应当明确承诺符合下列规定条件:
    (一)采用统一规范的封闭厢体,整车总长度不超过三米,总宽度不超过一米,从地面起总高度不超过一点六米;
    (二)设计最高时速不超过二十公里,车辆电机驱动系统配备差速装置;
    (三)整车整备质量不超过三百五十公斤,载货质量不超过两百公斤;
    (四)喷刷快递专用电动三轮车通用标识,并安装可以与信息管理系统关联的实时定位监控装置;
    (五)符合快递专用电动三轮车行业标准其他事项的规定。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登记的快递经营企业主体资格、车辆生产企业纳入国家公告管理事实、车辆生产企业按照其公开的企业标准进行生产的承诺,以及车辆主要技术参数是否符合本条例规定予以查验;查验合格的,核发快递专用电动三轮车专用号牌和行驶证。
    快递专用电动三轮车在指定位置悬挂专用号牌,其实时定位监控装置与信息管理系统关联后,方可在非机动车道上行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非机动车对其实施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