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凡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管制刀具:
(1)匕首:带有刀柄、刀格和血槽,刀尖角度小于60度的单刃、双刃或多刃尖刀。
(2):具有三个刀刃的机械加工用刀具。
(3)带有自锁装置的(跳刀):刀身展开或弹出后,可被刀柄内的弹簧或卡锁固定自锁的折叠刀具。
(4)其他相类似的单刃、双刃、:刀尖角度小于60度,刀身长度超过150毫米的各类单刃、双刃和多刃刀具。
(5)其他刀尖角度大于60度,刀身长度超过220毫米的各类单刃、双刃和多刃刀具。
2、未开刀刃且刀尖倒角半径R大于2.5毫米的各类武术、工艺、礼品等刀具不属于管制刀具范畴。
3、少数民族使用的藏刀、腰刀、靴刀、马刀等刀具的管制范围认定标准,由少数民族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参照本标准制定。
二、禁止寄递物品禁止寄递物品管理规定
1、危害国家安全、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各类物品;
2、危及寄递安全的爆炸性、易燃性、腐蚀性、毒害性、感染性、放射性等各类物品;
3、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禁止寄递的其他物品。
三、邮寄管制刀具处罚标准
非法邮寄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 非法携带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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