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业务操作指导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快递业务操作,指导企业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快递服务,保护用户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导规范.
第二条 本指导规范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快递服务的企业以下简称快递企业.
第三条 快递企业应当加大投入,改善基础设施,逐步配备满足自动化、信息化处理需求的设施设备,提高业务操作的现代化水平.
第四条 快递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各项业务操作制度,加强培训,强化考核,杜绝不规范操作.
第五条 快递企业应当科学合理地组织生产作业,不断优化运行流程,加强对全网运行的指挥调度和监督检查,满足快递服务标准中对快件全程时限的要求.
第六条 快递企业应当建立完备的安全保障机制,保障寄递渠道畅通.确保快件寄递安全、用户的信息安全,企业生产安全和从业人员安全.
第七条 快递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邮政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健全操作过程中应对突发事件的工作机制,预防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
第八条 快递企业在经营许可期内不得擅自停止经营快递业务.停止经营快递业务的包括关闭网络、停开网络班车、停止收寄或停止投递等情况,导致全网不能畅通运行,应当向当地邮政管理部门书面报告,交回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并按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妥善处理尚未投递的快件.
第二章 收寄
第九条 快递企业应当提供电话、互联网等多种方式接收寄件人的寄件要求.接单时,客服人员应当记录寄件人姓名、取件地址、、快递种类、快件品名、快件寄达地等相关信息,并和寄件人约定取件时间.
快递企业在接单后,宜在2小时内取件;取件后,宜在3小时内将快件送交快递营业场所.
上门收寄时,要保证已收取快件的安全,严禁将已收取快件单独放置在无人保管的地方.
    第十条 快递企业如提供营业场所收寄,则营业场所设施设备应当满足附录一的要求.
第十一条 快递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快件收寄验视制度.对寄件人交寄的信件,必要时快递企业可要求寄件人开拆,进行验视,但不得检查信件内容.寄件人拒绝开拆的,快递企业不予收寄.
对信件以外的快件,快递企业收寄时应当场验视内件,检查是否属于国家禁止或限制寄递的物品.寄件人拒绝验视的,不予收寄.
禁止寄递物品管理规定
快递企业在收寄相关物品时,依照国家规定需要寄件人出具书面证明的,应当要求寄件人出示证明原件,核对无误后,方可收寄.经验视,快递企业仍不能确定安全性的存疑物品,应要求寄件人出具身份证明及相关部门的物品安全证明,核对无误后,方可收寄.收寄已出具相关证明的物品时,应当以纸质或电子文档形式如实记录收寄物品的名称、规格、数量、收寄时间、寄件人收件人名址等信息,记录保存期限应不少于1年.
验视时,如发现法律、法规规定禁寄物品,快递企业应当拒收并向寄件人说明原因.如发现各种反动报刊、书籍、淫秽物品、及其他危险品,应当及时通知国家有关部门处理,并及时报告当地邮政管理部门;发现限寄物品,应当告知寄件人处理方法.
第十二条  快件封装时,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快递封装用品.封装时应当充分考
虑安全因素,防止快件变形、破裂、损坏、变质;防止快件伤害用户、快递业务员或其他人;防止快件污染或损毁其它快件.
快件封装时,单件重量应当不超过50千克,最大任何一边的长度不超过150厘米,长、宽、高三边长度之和不超过300厘米.
信件封装应当使用专用封套,不得打包后作为包裹寄递.包裹封装应当综合考虑寄递物品的性质、状态、体积、重量、路程和运输方式等因素,选用适当的材料妥为包装.印刷品应当平直封装,不得卷寄.
第十三条 快递企业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行业标准的秤、卷尺等计量用具,确定正确的计费重量,并根据计费重量、服务种类等确定服务费用.快递企业应当在提供服务前告知寄件人收费依据、标准或服务费用.
第十四条 寄件人填写快递运单前,快递企业应当提醒寄件人阅读快递业务合同条款.快递企业应当提示寄件人如实填写快递运单,包括寄件人、收件人名址、电话等和寄递物品的名称、类别、数量等,并核对有关信息填写完整后,准确标注快件的重量.
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规定寄件人出具身份证明证件的,快递企业应当要求寄件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寄件人拒不如实填写快递运单、拒不按照规定出示有效身份证件的,快递企业不予收寄.
寄件人应当按照相关要求填写快递运单,以确保字迹清楚、工整,运单各联字迹都应能清晰辨认;内件品名、种类、数量等信息填写准确;寄件人姓名、地址、,收件人姓名、地址、等内容填写完整;在确认阅读合同条款处签字.快递运单填写完成后,应当牢固粘贴在快件外包装上,保持快递运单完整性.
 
第三章 分 拣
第十五条 快递企业的快件处理场所及其设施设备应当满足附录二的要求.
快递企业应当加强对分拣场地的管理,严格执行通信保密规定,制定管理细则,严禁无关人员进出场地,实行封闭式作业,禁止从业人员私拆、隐匿、毁弃、窃取快件,确保快件的安全.
对快件的分拣作业应当在视频监控之下进行.
第十六条 快递企业在分拣前,应当对分拣场地和分拣设备进行检查,确保分拣场地整洁,无灰尘、无油污、不潮湿;分拣设施设备工作正常.
第十七条 快递企业应当根据车辆到达的先后顺序、快件参加中转的紧急程度,安排到达车辆的卸载次序;卸载完成后,应检查车厢各角落,确保无快件遗漏在车厢内.
第十八条 快递企业在分拣前,应当对快件总包进行开拆,开拆前应当检查总包封条是否牢固,袋身有无破损,开拆后应当核对总包内快件数量是否与总包袋牌或内附清单标注的数量一致.
对每一件快件,应当检查外包装是否完整,快递运单有无缺失,并确认是否属于发件范围.
第十九条 快递企业使用皮带机进行快件的分拣传送时,应当确保皮带机匀速流转,快件摆放均匀,防止快件滑落.
第二十条 快递企业由人工进行快件分拣传送时,如需进行较远距离搬运,应当将快件装入货物搬运设备如手推车进行搬运,不得对快件进行猛拉、拖拽、抛扔等破坏性动作.
第二十一条 分拣时,应当按收件地址、快件种类、服务时限要求等进行分拣,对于当日进入分拣场所的快件,应在当日分拣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