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寄递物品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禁止寄递物品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寄递物品的寄递行为,防止寄递物品对国家的安全和社会的稳定产生不利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流快递业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寄递物品的寄递、受理、承运、投递等活动中的禁寄和限寄物品,适用于邮政企业和物流快递企业的业务活动。
    第三条  本规定中的“物品”是指寄递对象,包括不限于邮件、包裹、快递等。
    第二章  禁寄物品
    第四条  具有下列性质的物品,禁止寄递:
    (一)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利益的物品。包括反动宣传资料、宣扬、非法刊物、计算机病毒等。
    (二)妨害社会公共安全的物品。包括易燃、易爆、有毒、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仿制支、弹药、军警用品、危险化学品等违法物品。
    (三)违反法律法规、国家规定的物品。包括违禁药品、肉类、水产品及其制品、濒危野生动物制品、仿制品、冒牌商品等违法物品。
    (四)妨碍公共卫生的物品。包括传染病病源体、生物制品、尸体、动物器官和人体器官等。
    (五)剧毒物品。包括、、麻醉品、精神药品等剧毒物品。
    (六)其他不能寄递的物品。包括军火、文物、珍贵书画、货币等。
    第三章  限寄物品
    第五条 液体、气体、易碎品、贵重物品等特殊物品寄递时应当采取适当的包装措施。
    第六条 快递、包裹等物品的体积、重量不得超过企业规定的标准。
    第七条 根据国家和地区的相关规定和标准,限制寄递的物品应当符合相关的标准,例如磁卡的磁场强度值应符合标准,液压打印机的油漆应当符合环保标准。
    第八条 物流快递企业应当在所承运的物品上黏贴相应的示警标志,表明该物品是易碎品、液体、气体、危险物品、贵重物品等特殊物品。
    第四章  监管和处罚
    第九条 物流快递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保证物品顺利、安全的运输。
    第十条 物流快递企业和邮政企业应当对不符合规定的物品进行拒绝收寄的处理,对已收寄的不符合规定的物品,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并向相关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 物流快递企业和邮政企业应当加强对寄递物品的品质检测,对疑似禁寄物品应当进行认真鉴定。
    第十二条 物流快递企业和邮政企业应当配合相关部门加强对禁寄物品的查处和处理。如果物流快递企业和邮政企业未能按照规定履行责任,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物流快递企业和邮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追溯制度,对实施违法行为的寄递人或者收寄人,应当及时将其列入黑名单并向其他企业通报。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物流快递企业和邮政企业,相关部门应当给予处罚。对寄递禁寄物品的责任人员,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物流快递企业和邮政企业应当定期对本规定进行培训和宣传教育,提高员工的工作素质和业务水平。
    第十六条 本规定实施以后,其他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