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 行)
教育部高等教育司
一、 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审核评估实施办法
二、 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审核评估范围
三、 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审核评估引导性问题
 
 
一、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审核评估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精神,进一步提高本科教育教学质量,根据《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评估工作的意见》(教高〔2011〕9号)
,制定本办法。
一、审核评估指导思想及原则
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审核评估(以下简称审核评估)坚持“以评促建、以评促改、以评促管、评建结合、重在建设”的方针;突出内涵建设,突出特发展;强化办学合理定位,强化教学中心地位,强化质量保障体系建设,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审核评估坚持目标性、主体性、多样性、发展性、实证性五项基本原则:
目标性原则。审核评估强调目标导向性,其过程是判断学校人才培养目标的符合度和达成度,关注学校目标的确定与实现,改进与达成。
主体性原则。审核评估强调学校是人才培养质量的责任主体,旨在促进学校增强质量主体意识、建立健全质量保障体系、提升质量保障能力。
多样性原则。审核评估强调尊重学校办学自主权,充分考虑学校办学定位和人才培养的多样性,引导学校根据国家和社会需要,结合自身条件,合理确定培养目标,制定质量标准,形成办学特。
教学评估
发展性原则。审核评估强调过程的改进和内涵的提升,注重资源的有效利用,注重建立质量保障的长效机制,促进质量的持续提高。
实证性原则。审核评估强调依据事实做出审核判断,以目标为导向、以问题作引导、以数据为依据、以事实来证明。
二、审核评估对象及条件
1.审核评估对象。审核评估的对象为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获得“合格”及以上结论的高校,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获得“通过”结论的新建本科院校,5年后须参加审核评估。
2.审核评估条件。参加审核评估学校办学条件指标应达到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试行)》(教发〔2004〕2号)规定的合格标准;公办普通本科高校生均拨款须达到《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提高地方普通本科高校生均拨款水平的意见》(财教〔2010〕567号)规定的相应标准。
本次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审核评估时间为2013年至2016年。
三、审核评估范围及重点
审核评估范围主要包括学校的定位与目标、师资队伍、教学资源、培养过程、学生发展、质量保障以及学校自选特等项目,涵盖学校的办学定位及人才培养目标,教师及其教学水平和教学投入,教学经费、课程资源及其他教学条件,培养方案、教学改革及实践教学的开展,招生就业情况、学生学习效果及学风建设情况,质量保障体系的建设及运行情况等。
审核评估的重点是对学校人才培养目标与培养效果的达成度进行判断。要考察人才培养目标与社会需求的适应度,教师和教学资源对学校人才培养的保障度,教学质量保障体系运行的有效度,学生和用人单位的满意度。
四、审核评估组织与管理
1.教育部统筹协调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审核评估工作,制定审核评估总体方案及规划和中央部委所属院校的审核评估计划,指导监督审核评估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所属院校的审核评估工作,制定审核评估具体方案和评估计划,指导学校开展评估工作。
2.审核评估实行“管办评分离”的原则,中央部委所属院校的审核评估由教育部高等教育教学评估中心(以下简称教育部评估中心)负责实施;地方所属院校的审核评估由各地具备条件的专门评估机构负责实施,没有专门评估机构或评估机构尚不具备评估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委托教育部评估中心或其他评估机构实施。
3.为规范审核评估工作,提高审核评估质量,由教育部评估中心组建评估专家库,为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审核评估工作提供服务平台,专家队伍应吸收行业、企业和社会用人部门有关专家参加。审核评估专家须接受教育部评估中心组织的统一培训。在审核评估组织实施中,外地专家一般不少于进校考察专家组人数的三分之一。
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地区实际需要,对审核评估内容进行适当调整和补充,并将本地区审核评估工作方案和评估计划报教育部备案,经同意后实施。
五、审核评估程序与任务
审核评估程序包括学校自评、专家进校考察、评估结论审议与发布等。
1.学校自评。参评学校根据本办法和审核评估内容及上一次本科教学工作评估存在问题的
整改情况,认真开展自我评估,按要求填报本科教学基本状态数据(见教育部评估中心网页),在此基础上形成《自评报告》。
2.专家进校考察。实施审核评估的机构应对学校提供的本科教学基本状态数据进行分析,形成分析报告。专家组在审核学校《自评报告》及《教学基本状态数据分析报告》基础上,通过查阅材料、个别访谈、集体访谈、考察教学设施与公共服务设施、观摩课堂教学与实践教学等形式,对学校教学工作做出公正客观评价,形成写实性《审核评估报告》。
《审核评估报告》应在全面深入考察和准确把握所有审核内容基础上,对各审核项目及其要素的审核情况进行逐一描述,并对学校人才培养目标与培养效果达成度的总体情况做出判断和评价,同时明确学校教学工作值得赞扬、需要改进和必须整改的方面。
3.评估结果审议与发布。教育部评估中心、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应按年度就所组织的审核评估情况形成总结报告,报教育部。教育部评估专家委员会对总结报告进行审议后,正式发布参评高校的审核评估结论。
审核评估结果是学校教育教学质量的反映,与学校办学、发展直接相关。学校应根据审核评
估中提出的问题及建议进行整改。有关教育行政部门应在政策制定、资源配置、项目审批,包括专业设置、招生规模、学科及学位点建设、专项经费、教改项目、教学成果评奖等方面,予以充分考虑,以促进学校教学质量的稳步提高。
六、纪律与监督
推进评估工作信息公开制度,严肃评估纪律,实行“阳光评估”,鼓励社会参与,确保评估工作公平公正。
审核评估相关政策文件、《学校自评报告》、《教学基本状态数据分析报告》、《审核评估报告》等,均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开。
审核评估工作广泛接受教师、学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教育部委托评估专家委员会,监督检查参评学校和评估专家以及评估组织机构工作的规范性、公正性,检查评估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受理学校申诉并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