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不可抗力对旅游合同的影响
洪先生等30名旅游者和某国际旅行社签订了北京五日游的旅游合同。当旅游团上午8时按时到达机场时,由于突遇暴风雪,机场被迫关闭,飞机无法按计划起飞。大部分旅游者愿意等候。洪先生等5名旅游者愿意解除旅游合同,但要求旅行社赔偿全部团费的50%,理由是旅行社违约;旅行社愿意退还全额团费,但拒绝赔偿,洪先生向旅游管理部门投诉。其他旅游者在机场等候了5个小时后前往北京。这些旅游者返程后也向旅游管理部门投诉提出赔偿500元的要求,理由是旅游行程比原计划匆忙了许多,缩短了在景点逗留的时间,无形中损害了旅游者权益,旅行社仍然存在违约的事实。
该案例较为典型地反映了不可抗力对旅游合同的影响。所谓不可抗力,就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可抗力包括自然现象和社会现象。自然现象有地震、泥石流、水灾、大雾等,社会现象有战争、游行、罢工以及国家政令等。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违约方的违约责任。具体到本案例,暴风雪的突然降临,导致洪先生等旅游者滞留在机场,并给继续履行旅游合同的旅游者带来游览时间的损失,这是客观事实。由于导致该事件发生的原因是不可抗力,旅行社和旅游者双方都没有过错,因而旅行社和旅游者都不需要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既然如此,当洪先生等5名旅游者提出解除旅游合同的意向时,旅行社应当无条件地全额返还旅游费用。
旅行社不得以在北京的订房损失为借口,扣除旅游者的团费;同样,即使旅游合同已经明确约定旅行社违约,应支付旅游者违约金的前提下,旅游者也不能要求旅行社承担全部团费的50%的违约责任。但对于洪先生等5名旅游者要求旅行社赔偿损失,旅行社可以予以拒绝。
至于继续参加旅游的旅游者因为游览时间缩短而提出的赔偿要求,基于不可抗力可以免责的原因而无法得到赔偿。事实上,继续行程的旅游者,在他们同意继续行程时应当意识到,由于在机场已经滞留了5个小时,必定会产生在北京的游览时间比原行程缩短的后果。假如说这些旅游者不能承受这样的损失,要么就应当像洪先生等人一样,解除旅游合同;要么在行程开始前,和旅行社就赔偿达成一致的协议,否则,事后再向旅行社提出赔偿要求,旅游者的愿望无法满足。当然,作为旅行社的导游,在滞留发生后,应当提前向继续行程的旅游者作说明:由于滞留期间浪费了5个多小时,在北京的逗留时间必定会缩短,使旅游者心中有数,避免旅游者结束游程后再和旅行社论理,减少旅行社的麻烦。不论是解除旅游合同,还是继续履行旅游合同,旅行社在整个事件中不仅没有过错,而且在某种程度上还是受害者。
那么,该国际旅行社是否违反了合同约定,并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要确定旅行社是否违约,首先要搞清楚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违约行为、损害事实、违约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违约人主观有过错等4个方面。也就是说,认定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违约,必须同时满足上述4个要件,要认定旅行社作为旅游活动的主体违约,也是如此。
对照上述案例看,旅行社有违约行为是不争的事实,因为旅行社毕竟没有按约将旅游者送达北京,而是滞留在机场。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显然,单单从这一点看,旅行社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包括给旅游者经济损失的赔偿。损害事实也客观存在,尽管这样的损失难以准确计算。旅行社的违约与损害事实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但旅行社没有过错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在上述案例中,该国际旅行社的行为并没有同时完全满足违约责任要件,由此可以确认,旅行社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所以,旅游者要求该国际旅行社承担违约责任不成立。
尽管法律明确规定,不可抗力可以成为旅行社法定的免责事由,由于旅行社服务业的特殊性,不可抗力的出现必然会给旅行社和旅游者造成不同形式的损失,在此,有必要对不可抗力现象对旅行社服务的影响再作进一步的探讨。
在旅游实务中,旅游合同签订后,由于不可抗力发生在旅游合同履行的不同阶段,给旅游合同的履行造成的影响不尽相同,给旅行社和旅游者带来的消极后果甚至是损害也是情况各异。
1.在旅游团出团前发生不可抗力
一般来说,旅游者与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到实际履行旅游合同,会有一段间隔时间。就在这段时间里,旅游者和旅行社的任何一方所在地发生了不可抗力,或者双方所在地同时发生了不可抗力,都有可能影
响到旅游合同的履行。发生不可抗力的一方有义务通知对方,并在合理的期限内提供相关证明,其目的是为了尽可能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这种情形的发生,处理办法之一:解除
旅游合同。旅游者可以要求旅行社全额返还旅游团款,旅游者不得要求旅行社赔偿;旅行社不得扣除旅游者的团款,以弥补旅行社业务操作的损失。处理办法之二:重新签订旅游合同。经过旅游者与旅行社的协商,或者推迟旅游行程,或者重新确定旅游线路、价格、时间,再组团旅游。这种情况,对旅游者和旅行社造成的损失最小,甚至没有实际损失。
2.在旅游团准备出团时发生不可抗力
正如上述案例,当旅游者按约定来到机场、车站,不可抗力突然降临。假如不可抗力可以在短时间内消除,但对旅游行程有一定的影响。处理办法之一:解除旅游合同。任何一方不可以要求对方赔偿损失,或者承担违约责任。处理办法之二:等到不可抗力消除后,继续旅游行程。在旅游期间,旅行社应当积极采取诸如提早出团等措施,尽可能弥补旅游者的损失,但旅游者不得要求旅行社赔偿“行程缩短”的损失。假如不可抗力可能会持续一段时间,在短时间内难以消除,旅游合同必须解除,或者是旅行社返还全额团款,或者旅行社与旅游者协商,重新签订旅游合同。这种情况,会给旅行社和旅游者带来一定的损失,如旅行社的业务操作费用、旅游者的交通费用等。
3.在旅游团行程中发生不可抗力
相比之下,前两种情形较为简单,对旅游者和旅行社的损失相对较小,第三种情形对旅行社和旅游者来说都十分棘手,损失也较大。在旅游活动进行中,不可抗力的发生,不可避免地会阻断行程。旅游团行程的阻断,旅游者和旅行社就必须共同面对这样的事实:要么提早结束旅游行程,要么延长旅游行程,总之,旅游团不可能按时返回,也不可能完全按照原计划履行合同。选择前者,就意味着旅游者必须放弃合同约定的某些服务项目,对旅游者来说无疑是一种损失;选择后者,就意味着旅游者和旅行社必须共同承担一些额外费用,对旅游者和旅行社来说都有损失。不论是选择前者,还是后者,对旅游者和旅行社都是两难选择。至于延长行程后,旅游者在滞留期间产生餐饮、住宿等额外费用的承担问题,法律并没有给出明确的答案,这些费用的承担应当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共同协商。由于旅游者与旅行社都没有过错,按照《合同法》公平原则,似乎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各承担一半为好。
在这种情形下,尽管旅行社有权提出解除旅游合同,但事实上,旅行社不得轻易解除旅游合同,除非旅游者主动向旅行社提出,要求解除合同。旅行社和旅游者应当相互配合,为旅游合同的继续履行提供最大的可能性,并降低可能带来的损失。
由于不可抗力可以成为旅行社和旅游者免责的法律依据,因而,对不可抗力的认定至关重要。在旅游合同的履行过程中,经常会发生某些事件,直接导致旅游合同的履行遭遇障碍,旅行社或者旅游者的权益遭受损害,给对方权益造成损害的一方总是以不可抗力为理由,拒绝承担责任。有些情形,不论是对旅行社,还是对旅游者,虽然貌似不可抗力,但实际并不是不可抗力。“不能预见”成为确定不可抗力的关
键要素之一。
不能预见,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是否为不可预见,主要依赖于当时的科技水平和人们的一般预见能力,对旅游合同的履行而言,许多所谓的不可抗力,并非真正意义上的不可抗力,只要旅游者或者旅行社采取了措施,就可以预见且可以克服。一般来说,旅游者从签订合同到履行合同,间隔时间有长有短。假如时间间隔很短,旅行社和旅游者对是否会发生不可抗力都较为敏感;假如时间间隔较长,旅行社和旅游者也都有义务对可能出现的不可抗力附随注意义务,以当今的科技水平和手段,对许多所谓的不可抗力都有足够的预警机制和能力。就旅行社而言,组团社有足够的机会获取旅游目的地所有气象资料,更何况还有地接社可以为组团社提供气象资料;组团社在组团之前,本来就应该对旅游目的地包括气象在内的信息有充分的了解和掌握。作为旅行社,应当对某些特殊的气象现象有大致的了解,前往东南沿海地区旅游,特别是夏季,就应当特别密切关注气象变化,旅行社只要稍加注意,收集气象资料,就能够预见一些对旅游团产生阻碍或者损害的自然现象,并有足够的空间和时间加以避免。就旅游者而言,旅游者有义务对天气变化等因素加以注意;也不能以单位有紧急任务,无法参加已经确认的旅游行程,或者以家人生病或者自己生病为由,要求解除旅游合同,并全额返还旅游团款。
旅游合同
还有一种情形,导游没有按照旅游合同计划,擅自变更旅游计划,发生不可抗力后,导致某些项目旅行社不能履行。在这种情况下,虽然有不可抗力的出现,但不可以免除旅行社的违约责任。理由是旅行社违约在先。假如旅行社按原计划履行旅游合同,旅游项目的履行就没有障碍,旅游者的权益也不会遭受
损失。所以《合同法》明确规定: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不可抗力对旅游合同的影响是多方面的,尽管不可抗力可以起到减轻或者免除旅行社或者旅
游者的赔偿责任,但在旅游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旅行社和旅游者都应以诚信的态度、协作的精神,共同努力,化解和降低不可抗力对旅游合同造成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