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互为代理,客源提供方简称为组团社,客源接团方简称为接待社。组团社将其组织的旅游者交由接待社接待,接待社按照双方确认的标准和要求,为组团社组织的旅游者提供接待服务。组团社与接待社双方经平等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合同构成
下列内容作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接待计划书》;
2.双方业务往来确认;
3.双方就未尽事宜达成的补充协议;
4.财务确认及结算单据;
第二条 合同当事人
组团社和接待社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设立的旅行社或者分社,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资质,且在合同有效期内双方资质有效存续。
双方均应于签订合同前向对方提供营业执照、业务经营许可证(分社备案登记证明)、旅行社责任保险单、安全管理制度、突发事件处理预案等文书复印件并加盖印章。如上述信息发生变更,变更一方应于变更之日起 五 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并提供更新后的材料。
第三条 《接待计划书》订立
组团社可以通过电话、传真、等通讯方式与接待社洽谈接待相关事宜,在此过程中双方最终达成一致的事项,应形成《接待计划书》,并由双方签字盖章确认。
《接待计划书》应明确以下内容:
1.旅游者人数及名单;
2.接待费用;其中地接导游费用为 ;
3.抵离时间、航班、车次;
4.交通、住宿、餐饮服务安排及标准;
5.游览行程安排、游览内容及时间;
6.自由活动次数及时间;
7.对导游的要求;
8.其他: 。
第四条 《接待计划书》变更
《接待计划书》一经确认,单方不得擅自变更。
出团前如遇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原因确需变更的,经协商一致,就变更后的内容由双方签字盖章确认。紧急情况下,双方可通过电话、传真、等通讯方式进行协商,但应在紧急
情况消失之日起 日内由双方签字盖章确认。
除法律、法规规定外,出团后《接待计划书》不得变更。
第五条 接待服务要求
接待社接待服务应符合: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以下简称《旅游法》)、《旅行社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2.双方约定的接待服务标准;
3.相关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第六条 接待费用结算
结算方式及期限: 。
接待社应配合组团社关于接待费用结算的要求及时填写结算单,并加盖接待社财务专用章,
送达组团社财务部门。组团社应在收到接待社结算单据后 日内核对,并按约定按时足额支付接待费用。
甲方对公账户:
户 名:旅游合同
开户行:
账 号:
乙方对公账户:
户 名:
开户行:
账 号:
第七条 合同义务
(一)组团社义务
1.组团社应按约定的时限、数额支付接待费用;
2.组团社应真实、明确说明接待要求和标准,将与旅游者达成的合同、单团《旅游行程单》的副本提供给接待社;
3.组团社应对接待社完成接待服务予以必要协助。
(二)接待社义务
1.接待社应严格按照双方约定安排旅游行程、旅游景点、服务项目等,不得因与组团社团款等纠纷擅自中止旅游服务;
2.未经组团社书面同意,接待社不得以任何方式将组团社组织的旅游者与其他旅游者合并接待,或者转交任何第三方接待;
3.接待社应选择合格且具有相应接待能力的供应商;
4.接待社应积极配合组团社做好接待服务质量测评工作,按约定通报团队动态和反馈接待服务质量信息,服务质量测评方式及达标标准双方约定为: ;
5.要求导游引导旅游者健康、文明旅游,劝阻旅游者违法和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三)双方共同义务
1.双方约定的接待费用不应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
2.双方的约定应遵守《旅游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不应损害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3.一方违约后,对方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
4.双方均应保守经营活动中获取的商业秘密;
5.旅游行程中旅游者主张解除合同的,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返回出发地或者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点。
第八条 风险防范
1.组团社和接待社均应按法律、法规规定足额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
2.组团社应提示其组织的旅游者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3.接待社为组团社组织的旅游者安排的车辆及司机必须具备合法有效资质,接待社选择的客运经营者应已购买承运人责任保险,且保险金额不低于 万元;
4.组团社和接待社均应保证旅游者的安全,对于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及财产安全的事项,应做出真实的说
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发生和扩大;
5.接待社接待过程中,旅游者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接待社应采取救助措施并先行垫付必要费用,及时向组团社反馈信息,收集和保存相关证据,组团社和接待社在责任划分明确后 日内根据各自承担的责任进行结算,属于第三方责任的,接待社应协助旅游者索赔。
第九条 旅游纠纷处理
1.旅游者在接待社接待过程中提出投诉的,接待社应尽力在当地及时解决,并将处理情况书
面通知组团社,未能在当地解决的,应及时书面通知组团社。接待社应积极配合组团社处理旅游者投诉、仲裁、诉讼等服务质量纠纷,及时提供所需证据材料。
2.组团社和接待社应根据调查情况,划分各自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并于责任划分明确后 日内进行结算。因组团社原因导致行程延误、更改、取消等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组团社承担,因接待社接待服务质量问题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接待社承担。
3.因接待社接待服务质量问题所产生的经济赔偿,组团社依照或者参照如下标准做出赔偿后,接待社应在组团社提出追索请求并提供相关证明后 日内对组团社予以全额赔偿:
(1)依照组团社和旅游者约定的赔偿标准;
(2)参照国家旅游局制定的《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
(3)依照法院、仲裁机构裁决所确定的数额标准。
第十条 不可抗力
1.因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合同任何一方的事由致使一方不能履行合同的,应根据影响程度,
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合同任何一方的事由的,不能免除责任。
2.一方因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合同任何一方的事由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另一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双方应采取合理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因一方未履行相关义务造成对方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3.因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合同任何一方的事由导致行程延滞,组团社和接待社应及时与旅游者协商、调整行程,所增加的费用,同意旅游者不承担的部分由组团社和接待社协商承担。
4.因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合同任何一方的事由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组团社和接待社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救助措施,所支出的费用,同意旅游者不承担的部分由组团社和接待社协商承担。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组团社未按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接待费用,应以未支付团款为基数,按日 %向接待
社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的,按实际损失赔偿。
2.组团社因如下情形造成接待社经济损失的,应按实际损失向接待社承担违约责任:
(1)接待要求、标准等信息说明不明确或者错误;
(2)未对接待社完成接待服务予以必要协助。
3.接待社未经组团社书面同意,将组团社组织的旅游者与其他旅游者合并接待,或者转交任何第三方接待,接待社应向组团社支付当团接待费用 %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的,按实际损失赔偿。
4.接待社未按合同约定选择合格且具有相应接待能力的供应商,接待社应向组团社支付当团接待费用 %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的,按实际损失赔偿。
5.因接待社违法违规行为导致组团社受到行政处罚的,接待社应向组团社支付当团接待费用 %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的,按实际损失赔偿。
6.接待社未能在当地解决旅游者提出的投诉,又未及时书面通知组团社的,接待社应就造成
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7.组团社和接待社双方或者任何一方未积极采取补救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在各自责任范围内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8.组团社和接待社任何一方泄露在经营活动中获取的商业秘密,违约一方应向另一方支付当团接待费用 %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的,按实际损失赔偿。
第十二条 合同解除
1.组团社超出约定付款期限 日以上未支付接待费用的,接待社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组团社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接待社接待服务质量未达到本合同第七条第(二)款第4项约定的达标标准 次(含本数)以上的,组团社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接待社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 因接待社原因引发旅游者有责投诉、仲裁或者民事诉讼
次(含本数)以上,组团社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接待社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因接待社违约给组团社或者旅游者造成经济损失,接待社拒不改正或者拒绝赔偿 次(含本数)以上,组团社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接待社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5.双方约定合同解除的其他情形: 。
第十三条 争议解决
组团社和接待社因单团接待业务引发的争议,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选择一种):
1.提交仲裁,双方约定仲裁委员会为 (标明仲裁委员会所属地区和名称);
2.提起民事诉讼,双方约定诉讼管辖地为 (限于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
第十四条 合同效力与期限
1.本合同一式 份,双方各持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自签定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自 年 月 日—— 年 月 日止,一方可于合同有效期届满前 日向另一方书面提出续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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