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诚信的文章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青海省科学技术厅
∙【公布日期】2019.03.08
∙【字 号】青科发计财〔2019〕11号
∙【施行日期】2019.03.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科学技术其他规定
正文
青海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的请示
省政府: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厅字〔2018〕23号)文件精神,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办通知的要求,结合《青海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年)》的相关任务部署,我厅联合省发展改革委起草了《青海省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向省委宣传部、省工信厅、省教育厅、省社科联、省委党校等相关部门征求了两轮意见。并于1月31日上报了《青海省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送审稿)。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审查意见,我们增补了任务分工完成时限,并再次征求了21个相关部门意见,对文稿进行了进一步修订完善。现再次报上,请审示。
如无不妥,建议以省委办公厅和省政府办公厅的名义联合印发执行。
2019年3月8日
青海省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
(送审稿)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厅字〔2018〕23号)精神,落实《青海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年)》(青政〔2015〕11号)的相关任务部署,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科学精神,倡导创新文化,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营造诚实守信的良好科研环境,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和省第十三次党代会、省委十三届四次、五次全会精神,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深入实施“五四战略”,奋力推进“一优两高”,以优化科技创新环境为目标,以推进科研诚信建设制度化为重点,以健全完善科研诚信工作机制为保障,建立完善覆盖全流程的科研诚信体系,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严肃查处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营造诚实守信、崇尚创新、鼓励探索、宽容失败的良好氛围,为创新型省份建设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基本原则。
——明确责任,协同推进。加强顶层设计、统筹协调,科学构建责任体系,明确科研诚信建设各主体的职责。加强沟通、协同、联动,形成全省各界合力推进科研诚信建设的良好格局。
——系统推进,重点突破。构建符合科研规律、适应青海创新发展实际要求的科研诚信体系。坚持问题导向,重点在管理流程、信息采集共享、审核惩戒等方面实现突破,在提高诚信意识、优化科研环境等方面取得实效。
——鼓励探索,宽容失败。充分尊重科学研究灵感瞬间性、方式多样性、路径不确定性的特点,重视科研试错探索的价值,建立鼓励探索、宽容失败的容错纠错机制。
——坚守底线,终身追责。坚持预防与惩治并举,坚持自律与监督并重,坚持零容忍,强化责任追究。让守信者一路绿灯,失信者处处受限,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依法依规终身追责。
(三)主要目标。
在全社会共同努力下,构建起全方位的科研诚信体系。科学规范、激励有效、惩处有力的科研诚信制度健全完备,职责清晰、协调有序、监管到位的科研诚信工作机制有效运行,覆盖全面、共享联动、动态管理的科研诚信信息系统建立完善,广大科研人员的诚信意识显著增强,弘扬科学精神、恪守诚信规范成为青海科技界的共同理念和自觉行动,全社会的诚信基础和创新生态持续巩固发展,为深入实施“五四战略”,奋力推进“一优两高”,建设更加富裕文明和谐美丽新青海提供重要支撑。
二、建立科研诚信责任体系,明确工作职责
(四)建立高效协同的科研诚信管理体系。省科技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自然科学领域诚信工作的统筹协调和宏观指导,省社科联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科研诚信工作的统筹协调和宏观指导。各市(州)、县(市、区)和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采取措施加强本地区本系统的科研诚信建设,建立协作机制,充实工作力量,强化工作保障。省科技厅和省社科联要加强分管科技计划(包括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和省哲学社会科学项目)的科研诚信管理,建立以诚信为基础的科技计划监管机制,将科研诚信要求融入科技计划管理全过程。省委宣传部、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等部门要明确要求全省学术期刊出版、教育、
医疗等单位完善内控制度,加强涉及本行业本系统科研论文、项目、学术期刊等的科研诚信建设。省人才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科技厅、省知识产权局、省科协、省社科联要强化对“昆仑英才”行动计划包含的各类人才计划推荐候选人和科学技术进步奖、自然科学优秀学术论文奖、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专利奖补等各项奖项评审的科研诚信审核和监督管理。(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省人才办、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省知识产权局、省科协、省社科联、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五)各类机构要履行科研诚信建设的主体责任。从事科研活动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是科研诚信建设第一责任主体。通过内部规章制度及聘用合同,对本单位员工遵守科研诚信要求及责任追究作出明确规定或约定,实现科研诚信工作责任明确的常态化管理。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要通过建章立制和明确职责机构,对科研诚信工作任务、职责权限作出明确规定,并提供相应保障。职责机构要认真履行科研诚信建设责任,组织开展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本单位科研人员的重要学术论文等科研成果进行全覆盖核查,核查工作应以3-5年为周期持续开展。省科技厅、省社科联要加强科技计划全过程和科技计划各类主体的
科研诚信管理,对失信行为要严肃查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社会组织要严格遵守行业规范,强化诚信管理,自觉接受监督。(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社科联、省委党校、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科研企业、社会组织、中介服务机构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六)社会团体要发挥自律自净功能。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社会团体要主动发挥作用,在各自领域积极开展科研活动行为规范制定、诚信教育引导、诚信案件调查认定、科研诚信理论研究等工作,实现自我规范、自我管理、自我净化。(责任单位:省科协、省社科联、各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社会团体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七)科研人员要坚守底线、严格自律。科研人员要严守科学道德准则,遵守科研活动规范,践行科研诚信要求。不得抄袭、剽窃他人科研成果,不得故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不得伪造、篡改研究数据、研究结论;不得购买、代写、代投论文,虚构同行评议专家及评议意见;不得违反论文署名规范,擅自标注或虚假标注获得科技计划等资助;不得骗取科技计划项目、科研经费以及奖励、荣誉等;不得违反科研资金管理规定,套取、转移、挪用、贪污科研经费;不得有其他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社科联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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