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 | 生效日期: | 页数:10 | ||
发文单位: | 受控范围:厂 | |||
起草人: | 审核人: | 批准人: | ||
一、目的
对本公司在生产活动、产品和服务中能够控制和施加影响的环境因素进行识别和评价,确定对环境具有和可能具有重大影响的环境因素,预防、减少对环境的不利影响。
二、适用范围/对象
适用于本公司在生产活动、产品和服务中能够控制和施加影响的环境因素的识别、评价与更新。
三、管理要求/管控流程
3.1 环境因素识别工作小组
3.1.1 成立公司环境因素识别工作小组,由管理者代表担任组长,EHS管理本部负责人任副组长,各部门指派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小组工作。
3.1.2 分/子公司成立由各单位负责人任组长的环境因素识别工作小组,其成员由本单位专业人员组成。
3.2 环境影响调查
各分/子公司按照《环境因素识别、评价表》中的调查内容逐项填写,为环境因素的识别与评价提供依据。当分/子公司的工艺流程、设施、活动等有较大变更时,要注意更新相关内容。
3.2.1 组织环境因素的识别
(1)识别环境因素时,应从三个来源(活动、产品、服务)、三种时态(现在、过去、将来)、三种状态(正常、异常、紧急)、七个方面(向大气的排放;向水体的排放;向土地的排放;原材料和自然资源、能源的使用;废弃物的管理;对社区影响;其它环境影响)进行识别。
(2)识别环境因素时应充分考虑以下六个过程:设计和开发过程、生产制造或市场营销过程、检验过程;设备运行、维护和保养过程;污染治理过程;物料采购、运输、储存过程;工程项目建设过程;行政办公过程、产品销售及服务过程。
(3)除了要识别能够直接控制的环境因素以外,还要对由相关方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中可能产生的环境因素加以识别,例如:供方运输危险化学品可能造成的泄漏、没有防护措施的外来机动车辆进入禁火区域、外来服务人员动火作业等情况下可能产生的环境因素。
(4)对已纳入计划的或新开发的项目、新的或修改的活动、产品和服务中所可能产生的环境因素也要加以考虑。例如:已经批准或正在进行的技改/技措项目、重大工艺流程变更等。
3.2.2 环境因素的评价依据
(1)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
(2)国家强制性推行的标准;
(3)可能造成环境影响和危害损失的规模、严重程度、发生频次、影响的持续时间、控制情况;
(4)对生产活动、产品或服务及其声誉影响的大小;
(5)本公司的实际情况(改变现状的技术难度、经济承受能力、对企业形象的影响);
(6)相关方的合理要求。
3.2.3 评价方法
(1)是非判断法:根据制定的评分准则,进行对比、衡量并确定重要因素;当符合以下评价准则之一,即可判为重要环境因素:
——违反国家或地方环境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的环境因素(如超标排放污染物,水、电消耗指标偏高等)。
——国家法规或地方政府明令禁止使用或限制使用或限期替代使用的物质。
——属于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废物;
——异常或紧急状态下可能造成严重环境影响(如化学品意外泄露、火灾、环保设备故障或人为事故的排放);
——并不违法,但环保主管部门或组织的上级机构关注或要求控制的环境因素;
——政府或法律有明文规定但无定量指标的环境因素:如废弃物管理(工业废弃物、生活废弃物、危险废弃物、厨余垃圾等)。
(2)打分评价法
重大环境因素评价方法 | |
内容 | 得分 |
a)法规符合性:排放的污染物与现行污染物排放标准比较,以判断是否超标或未超标 | |
超标 | 5 |
接近标准 | 3 |
未超标准 | 1 |
b)发生频次 | |
持续发生 | 5 |
间断发生 | 3 |
偶然发生 | 1 |
管理者代表c)影响规模及范围 | |
超出社区 | 5 |
周围社区 | 3 |
厂界内 | 1 |
d)影响严重程度:是否对员工及社区居民产生较大伤害,甚至危及人类健康或生命 | |
严重 | 5 |
一般 | 3 |
轻微 | 1 |
e)社区关注度:主要对相关方的影响、抱怨程度及合理要求 | |
严重 | 5 |
中等 | 3 |
轻微 | 1 |
f)环境影响周期长短:主要指环境影响是否造成长远危害,可否在短时间消除其环境影响 | |
周期很长 | 5 |
中等 | 3 |
周期短 | 1 |
当∑≥15(此值自定),则评价为重大环境因素。当a、b、d、f其中任意一项分值达到5分时,也可评价为重大环境因素。
3.3 初评
3.3.1 分/子公司对涉及的环境因素进行辨识后,按评价方法进行初步评价,填写“环境因素识别、评价表”。用判断法评价时要在表中标明判断依据的条款号,用打分法评价时,要在表中写明各因子数值,并填写控制措施。
3.3.2 将“环境因素识别、评价表”中评价出的重要的环境因素填入“重要环境因素和控制计划清单”,写明控制途径,与“环境因素识别、评价表”一同报EHS管理本部。
3.4 二次评价
3.4.1 在体系初建时或有重大变更时,由安环项目组织各职能部门的有关人员组成二次评价小组,依照环境因素的评价方法,开展环境因素二次评价,审定环境因素控制措施。
3.4.2 EHS管理本部需将二次评审后的结果及控制措施上报管理者代表审核,审核通过后下发至分/子公司予以执行。
3.5 编制公司重要环境因素清单
各分/子公司按照管理者代表批准后的评价结果,完善各类清单,并将完善后的清单报EHS管理本部备案,由EHS管理本部负责汇总、编制公司重要环境因素清单,报管理者代表批准后实施。
3.6 重要环境因素控制
3.6.1 各相关岗位人员要了解本岗位涉及的重要环境因素及其控制措施,要严格按照控制措施实施对重要环境因素的控制。
3.6.2 各分/子公司要对由相关方的产品/服务、活动带来的重要环境因素加以识别、评价和控制,避免由相关方的产品/服务、活动给本单位带来不利影响,同时也避免对相关方人员、设施造成不必要的危害。
3.6.3 对一般环境因素的控制,由各分/子公司根据二次评价审定的控制措施实施控制。
3.6.4 对重要环境因素的控制,主要有三种控制途径:
(1)通过运行控制使重要环境因素受控,如:执行操作规程、对相关岗位人员的培训、日常监督检查(环保设施的维护检查,危险化学品管理岗和重点防火部位的安全检查、废弃物分类管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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