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印发《上海保监局关于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开业验收工作指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公布日期】2013.12.24
【字 号】沪保监发[2013]167号
【施行日期】2013.12.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保险
正文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印发《上海保监局关于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开业验收工作指引》的通知
(沪保监发[2013]167号)
各保险公司:
  为规范和指导上海地区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开业验收工作,完善开业审批流程,依据《保险法》、《行政许可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上海保监局制定了《上海保监局关于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开业验收工作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保监局关于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开业验收工作指引
  为规范上海地区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开业验收工作,完善开业审批流程,依据《保险法》、《行政许可法》以及保监会《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险统计管理规定》、《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人身保险业务管理办法》、《保险公司开业验收指引》、《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开业统计与信息化建设验收指引》和《保险业反工作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结合上海保险市场实际,制定本指引。
  一、适用范围
  本指引适用于上海保监局所辖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开业验收,分支机构改建验收参照执行。
  二、开业验收报告材料
  (一)筹建工作完成情况报告,其中应说明筹建机构是否符合《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所规定的分支机构开业标准;
  (二)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三)消防证明或已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消防安全的书面承诺;
  (四)计算机设备配置、应用系统及网络建设情况报告;
  (五)内控制度建设情况报告,说明分支机构内控制度建设总体情况,不包括内控制度文本;
  (六)机构设置和从业人员情况报告,包括员工上岗培训情况等;
  (七)拟任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简历及有关证明;
  (八)保险机构和高级管理人员管理信息系统客户端程序生成的电子化数据文件;
  (九)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人身险中心开业材料除满足上述要求外,还应在筹建工作完成情况报告中说明筹建机构是否符合《人身保险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所规定的开业标准,并提供系统建设报告。
公司开业  三、开业验收标准
  (一)营业场所权属清晰,安全、消防等设施符合要求,使用面积、使用期限、功能布局等满足经营需要。营业场所连续使用时间原则上不短于两年;各办公区域划分比较清晰,有合适的客户服务区域;配置完整有效的防盗、防火、防抢设施,能够保证营业场所基本安全;计算机房、财务室、单证存放室等应具有独立安全的办公区域,满足必要的安全要求;营业柜台应采取必要措施,排除各种不安全隐患。
  (二)办公设备配置齐全,运行正常。办公设施、通讯设备应能满足公司业务经营发展需要;分公司开业必要工具如查勘车辆等配备到位。
  (三)信息系统符合监管要求。分公司统计及信息化建设按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开业统计与信息化建设验收指引》(保监发[2005]44号)、《保险统计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13第1号)及《保险公司分公司开业验收统计与信息化细化项目表》(附件)执行,支公司、营业部和营销服务部参照执行;公司信息系统建设能够支持分支机构的反工作。
  (四)内控制度完善。拟开业机构应在业务、财务、风险控制、资产管理、反等方面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强化有关负责人员的领导责任和关键岗位的管理责任。各岗位工作人员应熟知与本岗位相关的各项内控制度。
  (五)拟任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符合任职条件。保监会规定需要进行离任审计的须提交离任审计报告;保险公司应核实拟任人员简历的真实性,确保任职期间的连续性,确保任职时间、单位、部门、职务、经历的完整性和准确性;保险公司在报送任职资格申请文件时,有犯罪记录的,应注明当事人犯罪及刑事处罚情况,说明何时因何种原因被判处犯罪、判处罪名以及有关刑事处罚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