ⅩⅩ市金融机构开业报告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试行)
第一章公司开业   
第一条  为加强对ⅩⅩ辖内金融机构的审慎管理,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确保区域金融安全,促进金融业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人民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金融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金融业务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信用合作社、邮政储蓄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以及银联等其它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事项,是指对金融机构经营发展具有重大影响或可能危及区域或系统性金融安全的事项或事件,以及反映金融机构经营发展状况的重大事项或事件。
第四条  金融机构开业报告和重大事项报告实行属地管理制度。设在汉台区、留坝县的法人金融机构或金融机构的市级(区域)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由其法人金融机构或市级(区域)机构统一向人民银行ⅩⅩ市中心支行报告。
人民银行ⅩⅩ辖内各级分支机构受理所在地的金融机构开业报告和重大事项报告。
第五条  金融机构应确定其综合管理部门作为执行本制度的工作部门,明确部门负责人及联络员,负责本制度落实过程中的联系、信息报送、手续办理等工作。工作部门负责人及联络员等相关信息向所在地的人民银行报备。
第六条  人民银行ⅩⅩ市中心支行货币信贷管理科会同办公室及相关职能部门,建立金融机构开业报告和重大事项报告工作协调机制,负责管理、协调、检查、监督和推动本制度的贯彻与实施,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办理新设金融机构加入人民银行金融管理与服务体系工作。人民银行ⅩⅩ辖内各支行应确定执行本制度的工作部门,并建立执行本制度的工作协调机制。
第二章  开业报告
第七条  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向所在地的人民银行报告。
(一)新设金融机构经监管部门批准进行筹建,拟正式开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