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加强医疗卫生机构消防安全工作及做好2015年元旦春节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4.12.25 
【实施日期】2014.12.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加强医疗卫生机构消防安全工作及做好2015年元旦春节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市(行署)卫生计生委(卫生局),绥芬河市、抚远县卫生局,省农垦、森工总局卫生局,省电力、戒毒、监狱、哈铁卫生局(处),各高等医学院校附属医院,委直单位:
  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印发的《关于加强当前医疗卫生机构消防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卫发明电〖201484号)及《关于做好2015年元旦春节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卫发明电〖201486号)精神,为切实加强采暖期我省医疗卫生机构的消防安全工作和落实好2015年元旦春节期间有关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观念
  医疗卫生机构属于社会公共场所,服务人特殊、人员密集、流动量大,大型仪器设备多,消防安全管理要求高、难度大、责任重,任务艰巨。全省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要充分认识做好防火安全等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强化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坚决贯彻执行国家、省两级安委会、公安等部门关于消防安全的一系列部署和要求,进一步加强对消防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切实落实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要切实肩负起消防安全的监管责任和主体责任,有效采取各项消防安全措施,做到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坚决防止火灾等事故的发生。
  二、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全面整治火灾隐患
2015年春节
  全省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充分认识做好防火等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立即采取各项消防安全措施,全面整改各项安全隐患,加强各级各类卫生计生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重点加强对重要建筑、要害部门、重点部位、人员密集场所和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等关键设施以及向公众提供饮用水、食品的场所和设施的安全监测与防护,切实做好易燃易爆危险品、有毒有害化学性物品、放射性物品、有毒生物制剂和致病微生物菌毒种的安全监管,有效预防各种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全省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  》、《消防法  》以及《医疗机构消防安全管理》标准的要求。认真做好冬、春季节的消防安全工作,深入开展自查自纠。要紧密结合医疗卫生机构的特点,进行一次全面、深入、彻底的检查,集中开展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