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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我校自主培养的少数民族预科学生(以下简称预科生)的学籍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少数民族预科班、民族班管理办法(试行)》(教民〔2005〕5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高校少数民族预科学生自主培养工作的通知》(教民厅函〔2018〕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预科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及相关证件,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应当事先凭有关证明(因病请假须附学校医院证明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向学校请假,并经学校批准。假期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学校在报到时对预科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并注册预科阶段学籍;审查发现新生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相关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预科班大学有哪些学校第三条预科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预科阶段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期限为一年。
预科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两年。
预科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预科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包括:录取手续及程序、录取资格、身份证明、考生档案、身心健康状况等。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三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康复,期满向学校申请入学时,须持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经本校医院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第五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须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确有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二章考勤与课程考核
第六条预科生应当按照培养方案及教学计划的要求,按时参加各门课程和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学习并积极参加学校和班级安排的活动。因病因事不能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请假或者请假未批准以及请假逾期而缺席者,以旷课论处,视情节予以相应纪律处分。具体按《**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河海校政〔2017〕115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预科生因病或其他原因请假,应当办理书面请假手续,因病请假须附医院证明,因事请假须附有关说明,请假由少数民族预科生管理中心审批。
第八条预科生必须参加学校课程考核,所有课程考核成绩以百分制记载,获得60分及以上的成绩(60分及以上为合格),方可通过该课程。考核成绩真实、完整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九条对于考核不合格的课程,给予一次补考机会。参加补考获得的成绩以实得成绩记载,该课程成绩以“补考”登记。补考成绩最高为70分。
第十条预科生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参加考核者,必须由本人事先向少数民族预科生管理中心申请、并附有关证明,经少数民族预科生管理中心及任课教师同意并签署意见后报送教务处,经教务处批准后允许学生缓考;批准缓考的课程方可参考该课程的补考;课程缓考一次为限;缓考成绩最高为70分。
第十一条预科生参加课程考核有违纪或者作弊的,该课程成绩以“无效”登记,以零分记载;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按《**大学学生考试纪律及违纪处理实施细则》(河海校政〔2017〕117号)处理。
第十二条严格执行学生考勤制度,教育引导学生不旷课、不迟到、不早退。无故旷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含补考),成绩以“无资格”登记,以零分记载。
第十三条学校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预科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
第三章学制与学籍管理
第十四条预科生的学制为一年。最长学习年限为两年(从
入学取得预科学籍算起,含休学)。
第十五条预科生应在规定学制内完成学习;因病、因事累积超过一学期三分之一的须办理休学手续,休学期限为一年;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申请复学,经学校审核批准后办理复学相关手续,复学后随下一年级学习,休学只能办理一次。休学期满,逾期不办理复学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学籍。
第十六条在标准学习年限内,未按培养方案规定修满学分,且学业所差学分小于16学分,予以留级处理,再进行一年预科全部内容学习,学费自理。
第十七条预科学习阶段,预科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予以退学处理:
(一)在校学习时间累积超过两年的(不含应征入伍保留学籍时间);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复学手续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过学校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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