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范本(精选7篇)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范本 第1篇
补充协议出卖人:
法定代表人:__
买受人:__
出卖方、买受方在公正、自愿的状况下,依照买卖双方的实情,签订如下协议:
一、买卖人向出卖人购买的__花园六号楼A301房,因应乙方的需要,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总价为人民币贰拾壹万贰仟伍佰元正。
二、现出卖人、买受人商定实际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套内面积平方米,每平方米单价元,总金额壹拾柒万元正。
三、合同总价和实际总价多出部分肆万贰仟伍元买受人没有支付出卖人。
四、出卖人与买受人商定,该房开具XXX总额贰拾壹万贰仟伍佰元,其中肆万贰仟伍佰元的销售税收由买受人支付,其中壹拾柒万元正的销售税由出卖人支付,买受人必需在出卖人开具发票时交付销售税款付给出卖人。
五、合同第六条款肆万贰仟伍佰元正楼价款,买受人并没有只付给出卖人,出卖人开出的收款收据只供应办理按揭手续之用,不作付款的依据,收据正本由出卖人保留。
六、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及房屋全部权证的所涉税收及费用计算准则仍按总价贰拾壹万贰仟伍佰元正计算。多出的肆万贰仟伍佰元正所征收的税、费仍由买受人支付。
七、面积差异处理的计算单价标准按每平方元计取。
八、《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未有在本补充条款加以讲明的部分不作变更。
九、本补充协议经出卖人与买受人签名后生效,本补充协议与《商品房买卖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本协议一式二份,出卖人与买受人各执一份。
出卖人: 买受人签名:
法定代表:
二0__年 月 日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范本 第2篇
买卖合同范本 出卖人:
买受人:
依照出卖人、买受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为 )(以下简称合同)其次十一条之规定,现就合同未尽事宜,双方达成以下补充商定以资共同信守:
第一条、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买受人应在办理该商品房交付手续时与出卖人签订面积及房款差异结算协议,并结清相关房款,否则出卖人有权不予交房、不予为买受人办理房屋全部权证并不视为出卖人逾期交房
或逾期办理房屋全部权证,由此产生的风险和不利后果均由买受人担当。该商品房的猜想面积是依据现行房产测量规范及有关补充文件猜想所得。该商品房交付时,如因政府的相关房产测量规范、文件调整导致猜想面积与实测面积差异的,不视为出卖人违约,亦不适用合同第十三条有关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双方同意依据猜想面积与实测面积的差异,由买受人和出卖人据实结算,多退少补。
其次条、付款方式及期限
1、一次性付款
买受人于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即 年 月 日之前)向出卖人一次性付清房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 元(大写: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含已付定金 元)。
2、贷款方式付款
买受人于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向出卖人支付购房总价款的 %的首付款元(大写: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含已付定金 元)。其余价款元,买受人以 方式向银行贷款的方式进行支付。
第三条、贷款实施方法及相关责任
1、买受人在签订合同及本补充协议时,差不多充分了解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包括公积金贷款)的办理条件和程序及需要交纳的全部费用,并承诺自个儿的实际状况完全符合相关的办理条件。如因买受人的实际状况与相关要求和条件不符合或因买受人的其他缘由,而导致银行拒绝为买受人供应贷款、或要求变更贷款金额、首付款比例、贷款年限、或要求买受人补充资料、或另行供应担保人时,买受人应无条件地协作并与出卖人协商变更相关合同内容。
2、买受人须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7日内向出卖人供应办理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的相关全部资料(具体内容以贷款银行确定的为准)并办理按揭贷款;买受人未能按期提交资料或提交的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或者在出卖人通知办理按揭贷款手续之日起7日内仍未办理银行按揭贷款手续的,视为买受人违约。
(1)逾期在30日之内的,买受人应每日依据购房总价款万分之一的标准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2)逾期超过30日后,买受人应于逾期满30日的次日一次性支付清购房余款和违约金(每逾期一日依据购房总价款万分之一的标准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否则,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并由买受人依据出卖人的实际损失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3)买受人向银行申请个人住房贷款的成数及年限以银行最终批准为准。如银行批准的贷款额度与买受人申请的额度不全都,则两者之间的差额作为买受人应当以自有资金支付的首付款,由买受人在银行批准贷款额度确定之日起7日内向出卖人一次性付清,买受人延迟支付上述款项的:逾期在三十日内(含三十日)的,应每日按购房总价款的万分之一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三十日的,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依据出卖人的实际损失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3、买受人选择 银行住房公积金按揭付款方式,则需遵照以下条款执行:
(1)买受人应于出卖人发出办理公积金贷款通知后7日内与前述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并办理相应的贷款手续。公积金贷款成数及年限以公积金治理中心批准的为准。公积金治理中心批准的贷款额度小于买受人申请额度的差额部分作为买受人应当另行支付的首付款,由买受人在接出卖人的通知之日起7日内付清。买受人应依照公积金治理中心的审核要求准时补充资
料,并协作出卖人变更相关合同内容。
(2)若买受人在出卖人发出办理公积金贷款通知后15日内仍不能与上述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并办理相应的贷款手续的,应于前述15日届满的次日一次性付清购房余款或书面通知出卖人依据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办理贷款,否则,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并由买受人依据出卖人的实际损失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3)买受人应自出卖人发出通知后的7日内向出卖人供应办理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的相关全部资料(具体内容以贷款银行确定的为准)并办理按揭贷款,逾期的违约责任和处理依据其次条第2款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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