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公务员绩效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有效的国家公务员评价激励机制,鼓励国家公务员创造优良的工作业绩,根据《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及有关法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绩效考核,是指按公务员管理权限,由考核单位对考核对象的工作数量、质量、效率、效益等进行全面考核,作为对公务员评价、奖惩、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绩效考核坚持客观公正、突出实绩的原则,实行领导与众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自我考核与组织考核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考核市直国家行政机关和参照、依照公务员管理单位科及科级以下的公务员。
  第二章 考核指标
  第五条
  绩效考核综合考评公务员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表现情况。德、廉实行一票否决式定性考核。能、勤、绩主要体现在公务员的工作实绩中,实行定量考核。
  第六条 国家公务员的绩效定量考核主要设置以下指标:
  履行岗位职责情况;
  完成重点、难点工作情况;
  完成党委、政府中心工作情况;
  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情况。
  第七条
  各单位结合本单位实际工作需要,按照上述考核指标,从工作数量、质量、效率、效益、创新等方面,进一步制定考核的具体内容和标准。
  第三章 考核方法
  第八条 国家公务员的绩效量化为百分制,实行立体动态考核,主要采取以下方法:
  自我考核;
  领导考核;
  众考核。
  第九条 自我考核指考核对象按月进行工作记载,并实事求是的进行自我评分。
  第十条
  领导考核指考核对象的直接上级按季度对其工作绩效进行综合评分。经核实的个人工作记
载作为评价考核对象工作绩效的重要依据。科室正、副职的考核由单位分管领导负责。对科室正职的考核应征求单位正职领导意见。对科室副职的考核一般应征求科室正职意见。非领导职务人员的考核由科室正职负责,征求科室副职意见。
  第十一条 众考核指单位同职同级以及下级按年度对所有参加绩效考核的对象工作绩效进行评分。
考核办法  第十二条 考核对象的得分按不同权重记入总分,满分为一百分.其中自我考核分占10%,领导考核分占30%,众考核分占60%。
  综合得分=自我评分*10%+领导评分*30%十众评分*60%
  第四章 考核步骤及程序
  第十三条 绩效考核按照以下步骤和程序进行:
  成立考核组织。考核组织由本单位领导、人事纪检干部和职工代表等组成,在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
  考核组的职责是:提出本单位绩效考核方案,并具体组织实施;结合考核情况,提出并审核考核对象的考核等次;依据有关规定,落实奖惩措施。
  制定本单位绩效考核具体实施方案。
  组织个人述职、测评。
  对考核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进行统分。
  征求纪检、政风评议部门意见。
  根据绩效考核结果,综合评价考核对象的德、廉情况,提出绩效和年度考核等次初步意见,报本单位党委审定。
  对拟确定为优秀等次的考核对象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5-7天。
  确定考核对象的考核等次,将考核结果通知本人。
  第五章 考核等次的确定
  第十四条 绩效考核分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绩效考核综合得分低于60分的,一般应确定为不称职。
  绩效考核综合得分在60-69分的,一般应确定为基本称职。
  统效考核综合得分在70分以上的,一般应确定为称职等次。
  绩效考核综合得分在85分以上的一般应确定为优秀等次。
  第十五条
  年度考核等次根据绩效考核等次,综合评价其德、廉表现,对应确定。优秀等次人员在绩效考核优秀等次的人选中,综合考核其德、廉表现,在规定的指标限额内评定、绩效期内的考核对象违反《XX市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实施细则》第二章第三条至三十九条中“不得有”的行为之一的;违反《XX市机关效能监察投诉受理与责任追究办法第二章第八条中规定的7种情况之一的;违反党纪政纪的;实行一票否决,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按相关规定直接定为称职以下考核等次。绩效考核中,在单位连续两年得分末位的年度定为基本称职及以下等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