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教育局机关工作人员绩效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机关作风建设,提高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客观公正评价机关工作人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建立有效的内部激励机制,切实转变机关作风,建设服务型机关,充分发挥局机关对全县教育工作的引领带动作用,为早日建立“新兴文教基地”奠定基础。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之机关工作人员绩效考核,是指按照管理权限,对局机关中层干部以下工作人员的思想品德、工作成绩、履职能力、服务态度和廉洁奉公全面考察并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三条机关工作人员绩效考核应坚持如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原则。根据考核的标准,实事求是的对机关工作人员的表现作出准确的评价;
二、民主公开原则。考核工作坚持民主和公开原则。采取领导与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的方法;
三、注重实绩原则。实绩是机关工作人员工作所取得的实际效果,是思想品德、工作能力和工作态度的综合反映。
第二章考核的内容与标准
第四条考核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是指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职业道德、遵纪守法等方面的表现。
能:是指组织领导能力、业务协调能力、管理能力、处理和解决问题能力和学识水平等。
勤:是指工作态度、勤奋敬业精神和在本职岗位上的出勤状况等。
绩:是指公务员的政绩表现,包括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和效率。
廉:主要指廉洁从政表现。侧重考核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
第五条考核标准,以岗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工作标准为基本依据。
第三章考核机构
第六条绩效考核由局绩效考核领导小组负责,局绩效考核领导小组由局领导、办公室、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和工作人员代表等组成,在党组领导下开展工作。
局绩效考核领导小组的职责:
一、根据有关规定制定年度绩效考核实施办法:
二、组织、协调和监督全局的考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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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负责对机关工作人员的考核,审核评价意见与考核等次;
四、审定考核结果;
五、受理对考核结果的复议请求和其他有关申诉。
第七条局绩效考核领导小组的成员,必须严格按规定要求,实事求是地组织实施考核工作。对在考核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行为的,必须进行严肃处理。
第四章考核方法
第八条绩效考核实行量化打分,总分为100分,由科室人员互评得分、科室负责同志评定得分和分管领导评定得分组成,各部分所占权重比例为3:3:4。
第九条各科室在机关科室年度目标考核的基础上(详见《机关年度目标考核激励办法》),按照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的原则,对本科室人员开展绩效考核,并按个人得分情况对科室总金额进行再分配。具体为:机关工作人员个人金额=个人得分×科室人均基数;中层干部个人金额为科室人均基数。
第十条年度绩效考核在年中进行。
其基本程序为:
(一) 互评:科室内部人员对年度内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的情况进行互评;
(二) 在互评的基础上,科室主要负责同志根据被考核人年度内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的情况进行评分;
(三) 分管领导对所分管科室的相关人员进行评分;
(六) 对每位工作人员所得分值进行汇总,并按权重和扣分情况计算出工作人员绩效考核综合得分,报局绩效考核领导小组审定。考核结果通知被考核人。
年度绩效考核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额外予以扣分:
(一) 因工作效率低,办事拖拉、推诿,服务态度不好,被服务对象投诉经查证属实的,每发生1次扣2分,情节严重的,扣5至10分;
(二) 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各类会议(含学习、集体活动等) 的,每发生1次扣0.5
分;如累计发生5次以上的,每次扣1分;
(三) 因直接责任造成公共财物损失达1万元以上并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扣3至10分;
(四) 工作责任心不强,发生责任差错的,每次扣1分,造成不良后果的扣3分,造成严重影响的扣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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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绩效考核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票否决,计零分:
考核办法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平时绩效考核和年度绩效考核,经教育仍拒绝参加考核的;
(二)因责任差错或工作失误造成严重影响的;
(三)在执行公务中吃、拿、卡、要,利用手中权力,谋取个人私利,收受红包,经查证情况属实的;
(四)因打架、酗酒闹事等严重违反社会公德或参与赌博、迷信、情等活动,被有关部门处罚或告知本单位的;
(五)在公共场合散布有损党和政府形象的言论,或在外事活动、在业务工作中做出有损国家荣誉及尊严的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弄虚作假骗取荣誉,或虚报、谎报成绩欺骗领导、众,经查情况属实,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七)当年受到行政记大过及其以上处分或撤销党内职务及其以上处分的;
(八)其它严重违法违纪的。
年度绩效考核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应当予以加分:
(一)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加1分;
(二)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起模范作用的加1分;
(三)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为单位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加2分;
(四)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成绩的加1分;
(五)防止或者挽救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众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加1分;
(六)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做出贡献的加1分;
(七)同违法违纪行为做斗争,有功绩的加1分;
(八)有其他功绩的,酌情加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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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外出学习培训、挂职,因公致伤以及受党纪政纪处分的人员的年度考核,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机关工作人员考核结果的运用:根据绩效考核实际得分,计算相应标准;经局绩效考核领导小组审核,报局党委审定。
第十四条各科室或个人在进行绩效考核时必须严明纪律,防止徇私舞弊,如发现有不正当行为要及时查处。参加测评人员应当认真负责地填写测评表,按考核对象实际情况进行测评。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如有与同级人事主管部门规定不一致的,以同级人事主管部门的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直属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局绩效考核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