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清市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2020.08.11
施行日期
2020.08.11
文号
主题类别
财务制度
效力等级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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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清市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园区管委会,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各国营农林场,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福清市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财务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十七届政府第124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清市人民政府
  2020年8月11日
  福清市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财务管理暂行规定
农村经济合作社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管理,维护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保障农村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巩固和发展农村集体经济,保证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04〕17号)、《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稳步推
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37号)、《福建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监督管理的意见>的通知》(闽委办〔2008〕58号)、《中共福州市委办公厅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榕委办〔2013〕16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是通过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建立的新型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设立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主要承担农村集体经济管理职能;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监事会(以下简称监事会)承担内部监督工作,对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全体成员负责。
  第三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依法代表全体成员对农村集体资产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承担资源开发与利用、资产经营与管理、生产发展与服务、财务管理与分配等职能。村党组织要领导、支持和保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依法履行职能。
  第四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资产是指其成员集体所有的资产,包括资源性、经营性和非经营性资产等,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平调、破坏。
  第五条 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是本辖区内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监督责任主体,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
  第六条 福清市农村集体“三资”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监督,日常事务由市农业农村局牵头负责。组织、农业农村、民政、财政、自然资源与规划、住建、水利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对农村集体“三资”的指导、监督。
  第二章 重大事项和财务计划管理
  第七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资产经营管理活动中的下列重大事项,须提交本社成员会议或成员会议授权的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并在村务公开栏公示,同时将书面材料报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备案:
  (一)年度财务预决算、收益分配、成员福利待遇和非生产性支出方案;
  (二)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
  (三)理事会、监事会成员报酬方式和标准;
  (四)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
  (五)工程建设方案;
  (六)土地承包经营方案;
  (七)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
  (八)村集体经济合同履行、变更和解除情况;
  (九)宅基地的使用、分配方案;
  (十)征地补偿费的分配和使用方案;
  (十一)投资项目方案;
  (十二)依法进行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
  (十三)涉及本社全体成员利益的其他事项。
  前款所列事项的表决过程应当由监事会全程监督。其中,第十一项规定的事项在提请表决前,理事会应当说明可能造成的风险。
  会议召开5个工作日前要在本村范围内进行公示,广泛征求成员意见,公示征求意见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八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实行年度财务计划(预算)管理。每年应严格按照“依法依规、开源节流、量入为出、发展壮大”的原则,编制年度财务计划,经监事会审核同意后,于二月底前提请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并在村务公开栏公示,同时将书面材料报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备案,作为本社当年开支依据。
  各项开支应严格按照年度财务计划执行,原则上不允许超计划列报支出。确有特殊原因需超预算支出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应事先书面说明事由,经监事会审核同意,提交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并在村务公开栏公示,同时报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备案后,方可实施报支、入账。
  第三章 财务审批管理
  第九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财务支出实行法定代表人审批制度。财务支出必须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由经手人注明用途、其他理事会成员中一人或多人证明并签字,审批人方可审批。对手续不完备、附件不齐全、内容不真实、用途不明确、开支不合理的费用,审批人不得审批。
  第十条 审批人无法履行或超过30天不履行审批职责的,理事会可以讨论决定由理事会其他成员审批。已审批的发票在未报销前,原审批人已离任,须由新的财务审批人重新审批。
  第四章 财务公开管理
  第十一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向成员公开财务收支情况,接受成员监督。对成员提出的质疑和问题,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主要负责人要及时予以答复。
  (一)定期公开事项:每年三月底前,对村集体年度财务收支计划进行公开;每月或每季度终了之日起十日内,对现金收支日记账、银行存款收支日记账、各项资产、各类资源、债权债务、收益分配等实行定期全面公开;
  (二)专项公开事项:对集体土地征占补偿及分配情况,集体资产资源承包、租赁、出让
及收益情况,集体工程建设情况等要实行适时公开。
  第十二条 代理会计、报账员负责提供财务公开资料,由报账员负责送给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负责人和监事长签字、盖章后在村务公开栏张榜公布。公开资料要留档备查。
  第五章 货币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报账员负责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现金的收付和管理工作。特殊情况需由他人代收现金的,代办人员应由理事会研究指定并做好交接手续。代办人员应及时将代收的现金交还报账员。情况特殊确实无法及时交还报账员的,最迟不能超过5个工作日。
  报账员应严格遵守财经纪律,非报账员不得经办现金的收付业务和现金保管业务。不得坐收坐支,不得挪用公款,不得公款私存、多头开户,不得白条抵库、未批先报,不得设立“小金库”、保留账外公款等。
  第十四条 库存现金最高限额为3000元。超过部分,报账员应于当日存入村集体银行账户。
  第十五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要按照人民银行规定,在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指导下,
在银行设立一个集体存款账户,不得随意更换基本存款账户。确有需要开设专户的,须有市政府相关文件依据且只能开设在本集体存款账户的银行设立专户。存款账户须有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理事长、代理会计、报账员等4枚印鉴,并分别保管。禁止用存折直接存取款,禁止公款私存或私款公存,禁止出租或出借村集体存款账户,禁止村集体为其他单位或个人作经济担保。
  第十六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与单位或个人进行经济往来结算时,应通过银行转账结算。
  第六章 收支票据管理
  第十七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除经营性收入可开具税务部门监制的票据外,向单位和个人收取的往来款项等均使用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印制的《福建省村集体专用收款票据》(以下简称《村集体收款票据》。禁止使用自制或外购的普通收款票据;开具收款票据禁止使用监事会专用章。
  第十八条 《村集体收款票据》必须连号、连本使用。 用于收取国家对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拨款及补助、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各级财政项目资金、补助补贴、村级公益事业筹资、扶
贫款及社会捐赠、村级集体的资产、资源发包经营上交款以及结算其他单位或个人与集体经济组织的不涉税经济往来款。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使用范围开具统一收据,不得转让、出借、代开、买卖、擅自销毁、涂改、拆本使用,不得超范围使用。如填写错误,应另行填开。填错的,应注明作废,各联一并保存备查,不得涂改、挖补、撕毁。
  第十九条 《村集体收款票据》由代理会计向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申领并编号保管。
  使用时,报账员向代理会计登记领取,并妥善保管。收款收据存根联由代理会计审核归档保存。
  如有遗失空白的票据,应及时向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报告,并在福清市级及以上报纸刊登声明作废。因工作失误造成遗失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收款事项由报账员办理。代开或遗失《村集体收款票据》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负责。如有特殊原因非报账员代收各种款项时,应在收款后2个工作日内向报账员结清;超过期限不结报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负责人应责成相关责任人员限期结报,并依据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现金收入应在当天缴存银行账户。当天确实不能缴存的,应在第二天缴存,不得截留不交或从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
  第二十一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因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经济业务取得的原始凭证,应当是财政、税务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票据。支出的原始凭证必须真实可靠,内容完整,购买货物应当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购买货物品种多的,应有销货清单、入库单、领用单作为附件。非特殊情况,不得使用自制凭证。
  第二十二条 因公外出经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负责人批准预领的款项,必须在公务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结清,不得拖欠占用。
  第七章 征地补偿费使用管理
  第二十三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要严格按照专账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规范征地补偿费管理。要设置专门的账册,将征地补偿费收支使用的原始凭证单独装订成册;对有关征地合同协议、会议记录等资料,实行分类归档、专人管理。
  第二十四条 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和分配要按有关规定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留归村集体的征地补偿费应统一纳入“公积公益金”科目核算,用于发展生产、增加积累、集体福利、公益事业等方面,不得用于发放理监会成员报酬、支付招待费用等非生产性开支。
  第二十五条 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要定期向本村成员公布,做到公开、公平、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