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的运行和管理, 促进股份
合作社经济发展, 维护和保障全体成员的合法权益, 建立起与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要求相适应的集体资产管理体制和股份经济合作组织治
理机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组织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组织名称:
本组织地址:
第三条 本组织是由原村集体经济组织改制后组建的集体经济
组织,依法代表全体成员行使集体财产所有权和经营管理权。量化到
仍属本组织所有。
第四条 本组织实行独立核算、 自主经营、 自负盈亏、 民主管理。
成员以其出资额为限对本组织承担责任, 集体经济组织以其全部资产
对本组织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五条 本组织的基本职能: 资源开发与利用、 资产经营与管理、
生产发展与服务、财务管理与分配等。
第六条 农村经济合作社本组织在 XX村党支部领导下,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
内开展经济活动,并接受 XX镇党委和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
监督。
第二章 资产折股
第七条 折股量化资产为经营性净资产, 非经营性资产和资源性
资产(含尚有的集体土地) 及其他在建未完工项目暂不列入折股量化
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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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经清产核资并调整账户后, 确认本组织实际用于折股量
化的经营性净资产(总股本)为 33671.9312 万元(原值)。
第九条 改制后,今后本组织的集体土地征用等由集体经济组织
所得的土地补偿费和集体资产置换增值等收益, 应足额追加到总股本
中。
第三章 股份量化
第十条 本组织股权依据《 XX 村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实施方
案》(2018年 9 月 23 日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和《村集体产权
(2018年11 月26日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的规定折股量化到人,
符合股权享受对象的人员,均可享受量化股份。
第十一条 股权界定基准日为 2018年 11 月 30 日 00:00 时。基
准日前死亡、 出嫁、 离婚等需要户口迁出的人员不享受成员资格, 基
准日后出生、新娶等户口迁入人员待下年度股权收益分红调整时方可
享受成员资格(仅限享受村民待遇所占的 30%)。本组织股权管理实
行“生不增、死不减”的静态管理。
第十二条 本组织总股数为 21430 股,其中股民持有股权份额占
总股本的 50%、村民持有股权份额占总股本的 30%;集体股股权份额
占总股本的 20%。
现有成员按 1 份全额享受对象股权折算为 10 股计 21430 股,涉
及成员人数 2143 人。具体股权享受对象界定如下:
(一)认定对象
1. 户口在 XX村(现役军人除外)的村民。
2.1982 年分有土地的人员及其自然增长人员。
3. 多子女户的女孩(以下简称出嫁女)及其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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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出嫁女女婿。
2.1983 年没有分到地,但有宅基地的本村老户。
4. 再婚的人员。
5. 为本村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
6. 其他。
(二)认定条件
1. 基准日前
(1)1982 年分有土地的人员及其自然增长人员拥有股权且享受
村民待遇。
(2)纯女户, 只限一个女婿入赘女方, 视为本户自然增长人员,
拥有股权且享受村民待遇。
(3)1982 年本人没有分到土地,但老辈(已故)在 1982 年分
有土地的本村老户,可保留一人拥有股权且享受村民待遇(基准日
后)。
(4)出嫁女,只限本人及其一个子女视为自然增长,拥有股权
且享受村民待遇,其余子女只享受村民待遇;基准日后,无论子女,
不再延续(自然增长)享受村民待遇。
(5)户口在本村,且婚后持续生活 20 年以上(包含 20 年)的
出嫁女女婿,可享受村民待遇(基准日后),离婚后待遇立刻取消。
(6)1982年没有分到地, 但有宅基地的本村老户, 不享有股权,
可保留一人享受村民待遇(基准日后)。
(7)男子再婚的,只保留一个媳妇拥有股权且享受村民待遇。
(8)享受待遇的媳妇再婚,视为出嫁女。
(9)为 XX村发展做出突出贡献者, 可以认定其拥有股权且享受
村民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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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其他个性问题由各组“三变”改革议事会投票表决。
3. 基准日后
(1)1982 年分有土地人员所延续的自然增长人员,享受村民待
遇。
(2)纯女户, 只限一个女婿入赘女方, 视为本户自然增长人员,
享受村民待遇,离婚后村民待遇立刻取消。
(3)1982 年没有分到地,但有宅基地的本村老户,可保留一人
享受村民待遇。
(4)出嫁女,只限本人享受村民待遇,婚后其他家庭成员一概
不享受待遇。
(5)男子再婚的,只保留一个媳妇享受村民待遇。
(6)享受待遇的媳妇再婚,视为出嫁女(参照第 4 条)。
(7)再婚带来的子女不享受村民待遇。
(8)为 XX村发展做出突出贡献者, 可以认定其拥有股权且享受
村民待遇。
(9)自然减员的,只享受当年待遇。
(10)户口转出,待遇立刻取消。
(11)其他人性问题由各组村民(代表)会表决。
第四章 股权管理
第十三条 本居股权设置为人口股和集体股。其中人口股的股权
管理详见《 XX 村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实施方案》和《村集体产权
制度暨“三变” 改革权益分配、 股民资格、 村民待遇资格认定办法》 。
集体股主要用于居委会的公共管理和公益性开支,每年经费提前预
算,按需次划拨, 结余部分并入成员的股金分配。集体资产折股量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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