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管理,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中纪委、监察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乡村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办法》、《浙江省违反村级财务管理规定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诸暨市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实施意见》、《诸暨市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村经济合作社、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其它社区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村经济合作社),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三资”办)、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三资”中心)及相关工作人员,违反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规定实施责任追究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有关责任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以及相关规章制度,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农村集体“三资”受损的,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应当追究其责任。
第四条 责任追究原则:
(一)客观公正原则。责任追究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为准绳,在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的基础上,实事求是地对相关责任人做出适当、公正的处理;
(二)依法依规原则。责任追究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严格遵循规定的工作程序,并符合本办法的相关要求;
(三)惩防结合原则。责任追究工作应当通过惩戒有关责任人,促进村经济合作社和“三资”管理服务机构完善监督机制,加强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力度,建立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防体系。
第二章 责任追究对象和形式
第五条 责任追究对象包括:
(一)镇驻村指导员;
(二)镇“三资”办主任、管理人员;
(三)镇“三资”中心主任、工作人员;
(四)村党组织、村经济合作社、村民委员会负责人、财务审批联签人员;
(五)村文书(助理会计,下同)、村出纳、村务监督委员会负责人及成员。
第六条 责任追究形式:
(一)责令整改;
(二)通报批评;
(三)责令书面检查;
(四)赔偿损失;
(五)停职检查(待岗)、调离工作岗位、责令辞职、免职、辞退等。
以上追究形式可以单处或并处。构成违纪的,党员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处理,公务员按《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条 责任追究区分直接责任和连带责任。对违反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规定行为的直接责任人追究其直接责任;对与直接责任人违反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规定行为有关,由于工作责任心不强、失职渎职的连带责任人,追究其连带责任。
第八条 被责任追究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一)一年内受到两次或两次以上责任追究的;
(二)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徇私舞弊、收受或者变相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三)干扰、阻碍违反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责任追究调查的;
(四)打击报复投诉人、举报人的;
(五)具有其它应当从重处理情节的。
第九条 被责任追究人员主动、及时纠正过错,未造成集体“三资”受损、无重大不良后果的,或者具有其它从轻、减轻情节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责任追究。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责任追究:
(一)管理服务对象弄虚作假,致使有关责任人员无法正确行使职权的;
(二)因突发事件或不可抗力因素,致使违反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责任行为发生的。
第三章责任区分和追究
第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的,由村经济合作社社长负主要责任。村级财务票据由村党组织书记或村委会主任审批的,由审批人负主要责任;涉及村级财务票据联签的,联签人也负主要责任。
(一)未建立健全村经济合作社“三资”管理制度的;
(二)未实行印签、账簿分管及开票、收款分离制度,导致贪污、挪用行为发生的;
(三)对内容不真实、票据不合规、报销手续不齐全的开支进行审批的;
(四)违反规定任免村文书、村出纳、安排非村出纳管理现金或者办理银行票据的;
(五)代收代付行为未按规定时间结报的;
(六)收入不入账,设立账外账、小金库、公款私存,以及截留、侵占、挪用集体资产的;
(七)违反规定出借村集体资金或提供经济担保的;
(八)违反规定管理使用专项资金的;
(九)基建工程项目、大额集体资产(资源)购置、拍卖、转让、发包、租赁,以及应收款项核销、投资款项增减,未经民主决策先行实施或未经招投标的;
(十)村干部报酬、补贴等非生产性开支超过规定标准或违反规定发放村干部福利的;
(十一)违规开支招待费的;
(十二)本人或授意他人违规开设银行账户的;
(十三)未按规定及时逐项逐笔公开“三资”管理情况及村级财务的;
(十四)对上级或村务监督委员会提出的正确意见,整改不及时或措施不力的;
(十五)打击报复村财会人员(村文书、村出纳,下同)和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的;
(十六)不接受上级审计和镇监督管理的;
(十七)因领导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向镇“三资”中心报账的;
(十八)支出票据未按规定取得有财政、税务、农经等部门监制的行业正规票据的;
(十九)因管理不善,造成村集体“三资”流失的;
(二十)未按规定程序,签订长期或低价经济合同,造成集体利益受损的;农村经济合作社
(二十一)未建立健全“三资”管理档案,造成“三资”管理混乱的;
(二十二)违反规定对外投资,造成集体“三资”损失的;(二十三)不按规定进行村经济合作社收益分配的;
(二十四)其它违反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规定的。
第十二条 村文书、出纳两职分开设置的,其中有下列行为的由村文书负主要责任。
(一)未设置债权债务等明细账(登记簿),对变动情况未及时登记的;
(二)未按权责发生制规定,将承包欠款等应收款项和未付干部报酬等应付款项纳入账内核算的;
(三)未按规定及时报账、核对“三资”和财务账目的;
(四)未当好参谋,做好各类承包合同的签订、结算和兑现工作的;
(五)未按规定领用、管理、使用村收款专用发票的;
(六)未按时参与做好村级“三资”及财务公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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