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县紧紧围绕打造“特农业大县”战略目标,以开展精准扶贫、发展特农业、建设美丽乡村为重点,积极稳妥推进农村改革,着力转变农村经济发展方式,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快发展。为了解专业合作社的发现现状及运行状况,笔者从去年来,对**农村专业合作社进行了详细调研,现将情况汇报如下:
一、我县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现状
近几年来,**县农民专业合作社从无到有、从少到多,县委、县政府组织发动村组干部带头创办合作社并提出打造“特农业大县”引领工程,全县农民专业合作社、特别是种植业合作社的数量和质量有了明显提升,极大地促进了农村土地规模经营,为进一步发展现代农业奠定了基础。目前,我县已登记注册备案的专业合作社661个,国家级示范社4个,省级示范社7个,县级示范社40个。专业合作社成员18124户。 农民专业合作社已成为促进农业转型升级、带动
农民增收致富的重要力量。
调查发现,**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呈现出四个特点:
1.覆盖产业广。我县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领域涉及种植、养殖、农机、农资等多个行业, 其中,种植业158个,种养业272个,养殖业19个,农机14个,林业种植加工15个, 其它183个,农民专业合作社已覆盖到全部的农业产业和农业生产的各个方面。
2.领办主体多。从合作形式和组建方式看,主要有龙头企业支撑型合作社5家;村级组织牵头型合作社24家;市场牵动型合作社15家;能人带动型合作社98家。同时,还出现了3个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全县农民专业合作社呈现出多主体带动发展的格局。
3.典型示范强。各地农民专业合作社基本围绕当地已经形成的主导产业或特产品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比如成立于**年7月的国家级**阳光农副产品专业合作社,充分利用当地生态自然环境和土壤、水质含硒等特点,发挥土地、劳力、实用技术资源充足的优势平台,与国家、省、市、县各级农科机构,农业专家的现代农科技术进行有效对接,与商家合作,共同开发出一种新兴区域性立体,循环富硒产业经济模式----阳光富硒农业,合作社以社员照单种植,合作社加工生产,公司按约收购运作。实行种植、收购、加工、包装,品牌、销售等六统一一体化经营模式,在我县藕团乡,甘棠镇,新厂镇建立了绿食品种植基地。辐射带动当地600多农户,种植优质富硒水稻4500多亩,基地农民增加收入570万元。
省级龙头企业湘百仕酒业通过“公司+合作社+贫困户”的,模式,组建了湘百仕杨梅种植专业合作社,合作社按照贫困户55%,村集体5%,合作社10%,公司30%收益分配方式进行分红。目前,湘百仕在四个村发展有机杨梅5000亩,预计杨梅盛果后,村集体每年可获利20万元,贫困户人均收入增加2000元以上。
4.扶持力度大。为了提高专业合作社对农民脱贫致富的带动作用,我县先后为合作社争取资金500多万元,同时,积极组织科技、人社、农业等部门开展各类科技培训班。去冬今春,全县共举办各类农民科技培训班68期,受训农民(社员)3800人次,发放技术资料2.6万多份、图书资料1800余份。提高了农民的科技种养和管理水平,促进了农业产业标准化、规模化、规范化发展。
合作社在自身发展壮大的同时,对增加农民收入、促进现代农业发展、在脱贫攻坚的战斗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1).提高了农民的市场主体地位。农民专业合作社特别是依托能人大户、流通市场建立的专业合作社,发挥了带动、组织、引导农民的重要作用,广大农民众的商品意识、市场意识逐步增强,创市场、搞经营的能力不断提高,使分散的农户与开放的市场有效对接,切实增强了农民的组织化程度,进一步提高了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
农村经济合作社
(3).提升了农业生产的集约化水平。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发展过程中不断拓展服务范围,提升服务层次,走产、供、销一体化经营的路子,衔接农户、对接企业、连接市场,成为促进农业产业化的有效载体,加快了农业产业规模化、集约化进程。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农民合作社的发展,在促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加快农业转型升级步伐、推进农业现代化建设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困难与问题,主要表现在:
1.专业合作社“名不副实”。一些农民专业合作社存在着较多问题。名为合作社,实则是由家庭人员出资,整个合作社的运作、利润分配往往由一个人说了算,成为“一人合作社”,“家
庭合作社”,没有合作基础,缺乏合作成员,偏离立法初衷。不少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时规范的《章程》、明确的分工和完善的机制,在设立后大多流于形式,停留在字面上。很多农民专业合作社由于主客观条件的限制,如成员文化程度低、小农意识强、民主意识缺失、管理水平差,虽然依据章程设立了各项组织机构和各项制度,但能真正发挥作用的寥寥无几,缺乏运行规范,内控形同虚设,进而导致管理行为的随意和经营行为的混乱。一些农业规模企业名为设立了合作社,实则是是为了利用国家优惠政策,套取国家补助资金,从而组织当地农民凑人数设立合作社,这种合作社只具法律形式,成立后并没有按合作社的章程进行运作,更没有以合作社的名义开展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合而不作,成为“空壳合作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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