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
∙【公布日期】2019.07.17
∙【字 号】黑农厅规〔2019〕21号
∙【施行日期】2019.07.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
正文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管理办法》的通知
农村经济合作社黑农厅规〔2019〕21号
各市(地)、县(市、区)农业农村局:
为切实做好我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工作,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启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有关事项的通知》(农办政改〔2018〕3号)、《农业农村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工作的通知》(农经发〔2018〕4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的意见》(黑政规〔2019〕4号)规定和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黑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
2019年7月17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登记内容及程序
第三章 变更和注销登记
第四章 监督管理
黑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启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有关事项的通知》、《农业农村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工作的通知》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的意见》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对象为完成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后成立的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包括股份经济合作社、经济合作社或土地股份合作社。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包括乡、村、组三级。
完成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后成立的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及时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管理部门办理相关登记赋码手续。
第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原则上由县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工作,发放统一制式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并加盖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印章,具体工作由农村经营管理机构承担。
第四条 经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区等区域,以及不设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的县或县级区,其辖区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由有管辖权的市(地)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
第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办理工作通过国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管理系统进行。符合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时,按规定程序从县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管理部门取得唯一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管理部门要在规定期限将本辖区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及相关信息回传至农业农村部和全国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数据服务中心。
第六条 先期产权制度改革试点过程中,县区级政府自行发证编码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本次登记领取全国统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之日起,原自行颁发的登记证作废。
第七条 民族自治地区需要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上同时使用本民族文字的,须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式样、内容保持一致,并将登记证正本、副本及封套样品报省农业农村厅备案。
第八条 市、县两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工作的组织领导,要建立健全工作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完善工作机制,确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和日常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第九条 市、县两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工作经费要予以足额保障,配备专门的打印和存储等设备,确保登记赋码工作顺利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管理部门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和发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过程中不得收取费用。
第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正本或副本到相关部门办理公章刻制和银行开户等相关手续。
第二章 登记内容及程序
第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事项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类型、法定代表人、住所、成员人数、资产情况、业务范围、成立日期、有效期限、登记机关、发证日期等。
第十二条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登记名称统一为“××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经济联合社)”,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下没有组级集体经济组织的,名称为“××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经济合作社)”;组级集体经济组织名称统一为“××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组股份经济合作社(经济合作社)”;乡镇级集体经济组织名称统一为“××县(市、区)××乡(镇、街道)股份经济合作联合总社(经济联合总社)”;市辖区所属集体经济组织名称为“××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经济合作社)”。
第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印章、银行账户等所使用的名称,须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的名称相同。
第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类型统一登记为集体经济。
第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业务范围统一登记为“集体资产经营与管理、集体资源开发与利用、农业生产发展与服务、财务管理与收益分配等”。
第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立日期为此次开始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第一次取得登记证的发证日期。
第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后,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正本和副本各一份,二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领取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10年。
第十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登记赋码时,需要填报的主要经济指标包括:
1.集体土地总面积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面积总数;
2.资产总额为农民集体所有的流动资产、农业资产、长期资产、固定资产、其他资产等账面资产总额;
3.净资产总额为集体资产总额减去负债后的差额,即所有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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