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
第一章 绪论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民众的组织力量,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提高农民的生产素质和收益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由自愿结成的、农民为主体的、以领导核心经济活动和提供服务为目标的农民众自我组织的经济组织。
第三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名称为X农民专业合作社,英文名称为X Farmers' Professional Cooperative。
第四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地点位于X市XX区XX街X号。
第五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宗旨是:与农民众一道,发展农村经济,提高农民收入,改善农村社会生活。
第六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范围包括:农业生产、农产品加工、农产品流通、农资供应、农业保险、农产品价格咨询和农村人力资源服务等。
第二章 组织形式和组织架构
第八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架构分为:社员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理事会。
1. 社员大会: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各社员组成,每年召开一次。社员大会的职责包括: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审议并决定章程的修改、年度经营计划和财务报告等事项。
2. 董事会: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决策机构,由社员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一名理事长。董事会的职责包括:制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战略和年度经营计划,决定经营项目和投资方向,推选理事长,监督管理与决策等。
3. 监事会: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监督机构,由社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
其中包括一名主任监事。监事会的职责包括:监督董事会和理事会的决策,审核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务报告,维护社员权益等。
4. 理事会:负责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日常管理和业务运营,由董事长、副理事长和不少于3名理事组成。理事会的职责包括:执行董事会的决定,负责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日常工作和管理,组织实施经营计划,维护社员利益。
第三章 入社与退出
第九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入社条件为:具备公民权利,年满18周岁,具有农业生产经营资质的农民及其亲属。
第十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入社程序为:农民向农民专业合作社递交入社申请书,经董事会审查通过后,由社员大会表决通过,支付入社资金,成为正式社员。
第十一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退出方式有:自愿退出、被董事会和监事会决定强制退出。
1. 自愿退出:社员向董事会提出书面申请,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可自愿退出农民专业合作社。
2. 强制退出:社员不履行章程规定的义务或者严重违反农民专业合作社规定的纪律和道德规范,经董事会和监事会共同决定,可以强制退出农民专业合作社。
第四章 经营管理和资金运作
第十二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实行经济独立、业务统一的原则,自负盈亏,自负债务。
第十三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收入主要包括:成员缴纳的入社资金、经营所得、其它合法收入。
第十四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支出主要包括:行政管理费用、生产经营成本、社员福利等。
第十五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和管理应遵循诚信经营、合法经营的原则,保护社员权益,维护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声誉。
第十六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建立健全资金监管制度,定期向监事会和社员大会报告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和财务状况。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对于不在章程中规定的事项,应由董事会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实际情况进行解决,并在适当时候向社员大会报告。
第十八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章程的修改必须经社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社员投票通过。
第十九条 本章程从经社员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照本章程开展工作。
本章程共计1536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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