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农民合作社联合社章程(最新版)
  本社在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依法享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以下是乡村农民合作社联合社章程全文内容,敬请大家阅读参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社名称:涉县辽城乡供销农民合作社联合社。
  第二条 本社性质:涉县辽城乡供销农民合作社联合社是按照“政府主导、供销社主办、农民主体”原则,由本辖区内承认本社章程,从事各类农业生产经营或提供其他农村社会化服务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自愿组成的,具有管理、协调、指导和服务功能的合作经济组织,兼具经营性和公益性。
  本社在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依法享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三条 办社宗旨:以服务三农为己任,以打造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体,提高农业生产组织
化程度,调整农村产业结构,推动产业化发展为目标,着力改善、优化、提升本辖区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环境,引领、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健康快速发展。整合成员社之间的资金、技术、信息、营销、融资互保等资源优势,搭建联合发展平台,形成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共同发展格局,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和农村繁荣。
  第四条 本社地址:涉县辽城乡石门村
  第五条 本社由自愿加入本社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农民
  合作经济组织组成。各成员单位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人、财、物由各成员社自行管理,独立对外承担民事责任。本社的资金财产投入到成员单位或其他企业,依法享受权益。
  第六条 本社接受涉县供销农民合作社联合社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社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成员社遵守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引领成员社健康发展。
协助做好行业管理,搞好综合协调、监督与指导;
  (二)探索区域内农民增收致富的有效途径。为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制定相关的政策、措施提供依据,并提出建议和要求;
  (三)规范成员社的组织和行为,帮助指导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和管理制度;
  (四)维护成员社的合法权益,及时向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成员社的呼声与建议,积极为成员社争取政策支持,为其发展创造宽松的外部环境;
  (五)培育和发展以主导、特产业为主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联合发展,有力带动农副产品产销结合,不断开辟国内外市场;
  (六)及时为成员社提供生产、流通和市场信息等服务。指导成员社进行现代化生产;通过牵线搭桥,帮助成员社与加工企业或营销组织建立稳定的产销关系,促进农产品转化增值和顺畅流通;
  (七)组织经验交流与技术推广。学习先进管理经验,促进成员社之间的交流和合作;举办各
种培训班,提高成员社驾驭市场的能力;大力开展科技推广与运用,承办推广的报审及组织实施等工作。
  第三章成员社
  第八条 本社成员社为团体社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社的成员社,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农村经济合作社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
  (二)拥护本社章程,热心为农村经济发展搞好服务,积极完成本社交办的任务;
  (三)积极支持本社工作,并在辽城乡经济发展中做出积极贡献的农民合作社、经营大户、家庭农场、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主体。
  第十条 成员社入社的程序:
  (一) 提交入社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批复。
  第十一条 成员社享有的权利:
  (一) 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有参加本社举办的与之相关活动的权利;
  (三) 有对本社的批评建议权的监督权;
  (四) 有优先利用本社提供的各项服务权;
  (五) 有退社自由权。
  第十二条 成员社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 维护本社合法权益;
  (二) 遵守本社章程,接受本社的指导和管理;
  (三) 执行本社决议,积极参加本社组织的活动;
  (四) 按规定提交有关数据和年度工作报告;
  (五) 承担本社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十三条 成员社退社应提交书面申请,由本社办理退社手续。成员社如果超过1年时间不履行本社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或不参加本社活动的,视为自动退社。
  第十四条 成员社如有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研究通过,可予以除名。
  第四章 成员社代表大会
  第十五条 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是成员社代表大会,成员社代表大会的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本社章程;
  (二)选举产生和罢免理事会、监事会成员;
  (三)审议理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理事会的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社的发展规划和措施;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成员社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成员社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社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成员社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须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经理事会研究决定,报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方能提前或延期,但延期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五章 理事会
  第十八条 本社理事会由成员社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是成员社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社的日常工作,对成员社代表大会负责。本理事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秘书长1名,理事2名。理事会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九条 理事会职责;
  (一)执行成员社代表大会制定或修改通过的章程和各项决定;
  (二)选举产生和罢免理事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成员社代表大会;
  (四)向成员社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