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示范章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  制,促进本社集体经济发展,维护和保障全体社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村 济合作社组织条例》 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 结合本社实际, 制定本章 程。
第二条  本社名称: XX 县 (市、 区) XX 乡镇 (街道) XX 村经济合作社 (市 辖区范围内的村经济合作社应注明 XX 市)。
本社住所: XX (市、区) XX 乡镇(街道) XX 村(或者 XX 路 XX 号)。
三条  本社是在农村双层经营体制下, 以行政村区域为范围, 集体所有、 合作经营、民主管理、服务社员的社区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四  本社依法代表全体社员行使集体财产所有权, 承担资源开辟与利 资产经营与管理、 生产发展与服务、 财务管理与分配等职能, 实行自主经营、 立核算。具体职责为:
(一)保护管理村集体所有或者使用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荒地、滩涂 资源;
(二)经营管理村集体所有的资源性资产、经营性资产和公益性资产,组 织各业体资产的发包、租赁,拓展物业经营;
()提供社员生产经营和生活所需的服务;
(四)建立健全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财务会计、民主理财、收益分配和 权制度;

(五)
第五  本社在同级党组织领导下, 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开展经济活 动,并接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社员
六条  户籍在本村, 遵守本章程, 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农村居民, 为
社社员:
()开始实行农村双层经营体制时原生产大队成员;
(二)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本社社员的;
(三)与本社社员有合法婚姻关系落户的;
(四)因社员依法收养落户的;
(五)政策性移民落户的;
(六)                                           ;
()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七条  因下列原因之一户籍关系迁出本村或者被注销的,保留社员资
()解放军、武警部队的现役义务兵和符合国家规定的初级士官;
(二)全日制大、中专学校的在校学生;
(三)被判处徒刑的服刑人员;
(四)                                           ;

(五)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的其他人员。
条  除上述第六条、第七条规定以外的人员, 履行本社章程规定义务, 经本社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可以成为本社社员或者保留社员资格。
九条  本社社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十八周岁以上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社员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 决权;
()享有对本社集体资产承包经营的权利;
(三)享有社员(代表)大会决定的生产生活服务、收益分配、土地征收 补偿费分配、宅基地使用和各项福利的权利;
(四)享有了解本社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对本社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委托社会查阅社员 (代表) 大会、 社管会会议记录和财务账目等民主监督管理 的权利;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本社社员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本社章程;
(二)执行本社各项决议;
(三)维护本社的合法权益,关心本社的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
(四)遵守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社员退出本社或者被取销社员资格的,不得分割带走集体产。


二条  本社设社员大会、 社员代表大会、 合作社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 社管会)、合作社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社监会)等机构。
第十条  社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 由本社十八周岁以上的社员 组成,依《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和本章程行使职权。
第十四条  社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通过、修改章程;
(二)讨论决定章程未明确的社员资格条件及保留、丧失社员资格的有 项;
()选举、罢免社管会成员和社监会成员;
()听取、审查社管会、社监会工作报告;
(五)讨论决定经济发展规划、生产经营计划、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年 财务预决算、各业承包方案;
(六)讨论决定集体资产处置方案
(七)监督财务管理工作;
(八)讨论审议本社的分立、合并、终止事项;
(九)讨论决定其他有关事项。
十五条  本社设立社员代表大会,经社员大会授权行使职权。
(一)设社员代表          名(普通为每五户至十五户一人,但不得少 于二十人。人口在五百人以上的,不得少于三十人)。社员代表中应有适当的妇 代表。
(二)具体名额按社员户数比例分配到村民小组,以组为单位由社员在 八周岁以有选举权的社员中推选产生。

农村经济合作社(三)社员代表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四)社员代表可以与村民代表交叉任职。
第十六条  社员(代表)大会实行一人一票表决制
十七条  社员 (代表) 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有十分之一以上有选举 权的社员提议或者社管会、社监会提议,应当召开暂时社员(代表)大会
召开社员大会应当有十八周岁以上具有选举权的社员过半数参加或者有三 分之二以上的户代表参加。所作决定须经应到会社员或者户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召开社员代表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社员代表参加。所作决定须经应到 社员代表过半数通过。
社员大会和经社员大会授权的社员代表大会表决本社合并、分立、终止和 本章程第八条、第三十八条等规定事项的,须经应到会社员(代表)三分之二 上通过。表决过的合作社合并、分立、终止的决议,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 处)核准,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实施。
第十条  社管会是社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和日常工作机构, 对社员大会负
(一)社管会设成员      名(普通 3 至 7 名),由社员大会选举产生。
社管会每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二)社管会设社长 1 名,由社管会在其成员中推选产生。社长(代表 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本社的法定代表人。
(三)社管会成员可以与村党组织、村委会成员交叉任职,但不得与社监 会成员交叉任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