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专业合作社
定义
我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在第一章总则第二条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了简要的定义,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方面,从概念上规定合作社的定义,即“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另一方面,从服务对象上规定了合作社的定义,即“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合作社是怎样产生
合作经济是一个全球性的概念和时间活动。早在19世纪,西方一些国家就开始了合作经济的探索。国际合作经济发展大体经历了三大阶段:
(1)启蒙阶段。19世纪初,以欧文、傅立叶为代表的空想社会主义者开始进行合作经济的探索,成立了一些生产、生活高度集中统一的合作社,由于脱离实际,都以失败告终。
(2)起步阶段.1844年,为了应对零售商的盘剥,英国罗虚代尔镇28名纺织工人组建了罗虚代尔公平先锋社,标志着世界上第一个合作社的诞生。罗虚代尔公平先锋社每个人出1英镑股金,同意采购面包等生活必需品,为大家提供服务.到20世纪30年代,罗虚代尔先锋社社员发展到4万多人,创办了屠宰场、加工厂,拥有上百家分店.罗虚代尔先锋社的成功主要归功于其章程规定的社员入社、退社自由,管理充分民主,按社员的交易额分配盈余等原则,同时也激发了欧美其他地区劳动者创办合作社的积极性,罗虚代尔原则也被各国合作社所采纳,形成了国际公认的合作社原则。
(3)稳步发展阶段.随着合作社的发展,合作社之间也有分散走向联合,并从局部地区联合发展到国内乃至国际间的联合。如法国的合作社联盟,日本、韩国的全国农业协同组合联合会等。1895年国际合作社联盟在英国伦敦成立,标志着合作经济已进入稳步发展阶段。1946年,国际合作社联盟成为获得联合国咨询地位的非政府性机构,在联合国经设理事会享有第一咨询地位。目前国际合作社联盟有来自120多个国家的240多个成员组织,代表着7亿多合作社社员,社员遍布全世界。
合作社基本特征 
自愿、自治和民治管理是合作社制度最基本的特征.合作社作为一种独特的经济组织形式,其内部制度与公司型企业相比有着本质区别.股份公司制度的本质特征是建立在企业利润基础上的资本联合,目的是追求利润的最大化,“资本量”的多寡直接决定盈余分配情况.在合作社内部,其决定作用的不是成员在合作社中“股金”,而是“交易".合作社的主要功能是为社员提供交易上所需的服务。合作社与社员的交易不以盈利为目的。合作社的盈余,除了一小部分留作公共积累外,大部分要根据社员与合作社发生的交易额的多少进行分配。实行按股分红与按交易额分红相结合,以按交易额分红为主,是合作社分配制度的基本特征。当然,合作社与其他经济主体的交易也会是以营利为目的。
具备下列条件成立
(一)有五名以上符合规定的成员,即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但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
农村经济合作社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置备成员名册,并报登记机关.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
  成员总数二十人以下的,可以有一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成员总数超过二十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五。
(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章程;
(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组织机构;
(四)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
(五)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
  2006年10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
设立的程序
1. 发起筹备
2。 制定合作社章程
3。 推荐理事会、监事会候选人名单
4。 召开全体设立人大会
5。 组建工作机制
6. 登记、注册
遵循下列原则
(一)成员以农民为主体;
(二)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
(三)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四)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
(五) 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照本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农民专业合作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责任。”
  “国家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
  “国家通过财政支持、税收优惠和金融、科技、人才的扶持以及产业政策引导等措施,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
  国家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力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服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有关组织,依照本法
规定,依据各自职责,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给予指导、扶持和服务。"
合作社章程
(一)名称和住所;
(二)业务范围;
(三)成员资格及入社、退社和除名;
(四)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五)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任期、议事规则;
(六)成员的出资方式、出资额;
(七)财务管理和盈余分配、亏损处理;
(八)章程修改程序;
(九)解散事由和清算办法;
(十)公告事项及发布方式;
(十一)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一)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
(三)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
(四)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