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交流轮岗和挂职锻炼实施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提高素质能力,促进勤政廉政,根据《科技集团公司领导干部管理办法》和《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后备领导干部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国务院国资委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集团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暂行办法。
第二条干部交流、轮岗和挂职锻炼工作指导思想:以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严格执行中央、国务院国资委以及集团公司有关文件规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开展。着眼于锻炼培养干部,促进干部的流动,优化干部队伍结构,提高干部能力和素质,增强干部队伍活力;着眼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为营造风清气正、蓬勃向上的发展环境、为“人才强企”战略的顺利实施提供坚强有力的组织保证。
第三条干部交流、轮岗和挂职锻炼工作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有利于集团公司事业科学发展,有利于各项工作规范化,
有利于优化干部结构,有利于培养锻炼年轻干部的原则;
2、坚持量才适用、择优上岗的原则;
3、坚持组织推荐选拔,个人自愿申请,个人服从组织的原
则。第二章交流、轮岗
第四条干部交流、轮岗适用范围:适用于集团公司管理的中层副职以上领导干部、总部职能管理部门和重要子企业的内设机构副职以上以及关键岗位的干部。交流、轮岗的重点是集团公司管
理的中层副职以上领导干部。
第五条干部交流、轮岗的对象主要是下列人员:
1、因工作需要交流、轮岗的;
2、需要通过交流、轮岗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
3、在一个单位或者处室工作时间较长的;
4、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
5、其他原因需要交流、轮岗的。
第六条干部交流、轮岗的方式:干部交流、轮岗可以在一个单位内部不同岗位之间,也可以在集团公司总部职能管理部门与所属单位、所属单位与所属单位之间进行。重点做好总部职能管理部门与所属单位副职以上领导干部的交流、轮岗。
第七条干部交流、轮岗的条件:
1、集团公司中层副职以上领导干部在可以交流、轮岗的同一职位上连续任职满6年以上的,根据工作需要一般应有计划地交流
或轮岗。在同一关键岗位任职满8年的一般应有计划地交流或轮岗。
2、因优化班子结构、培养锻炼干部和工作需要进行交流或轮岗的干部原则上不受任职年限和任期的限制;
3、有下列亲属关系之一,并在同一领导班子任职或在同一单位双方担任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单位中从事纪检监察、组织人事、财务等工作的干部,不受任职时间限制,应予交流、轮岗:
(1)夫妻关系;
(2)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
挂职干部
子女、外孙子女;(3)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妹、堂兄弟妹、表兄弟妹、侄子女、甥子女;
(4)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进行交流、轮岗:
(1)在年度考核或民主评议中评价较差、众反映比较强烈或有较严重工作失误的,应随时调整其职务;
(2)离退休年龄不满三年的;
(3)因健康原因影响正常工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