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行政村、社区领导班子(以下简称村级领导班子)和行政村、社区干部(以下简称村级干部)的管理,充分调动广大村级干部的工作积极性,促进各项工作的开展,根据有关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目标管理考核,是指对村级领导班子和村级干部完成年初制定的工作目标任务情况进行考核,以分数量化考核结果。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行政村、社区“两委”班子和在职的村级定员全额补贴干部。上级选派到行政村、社区挂职干部的考核按照有关规定进行。
第四条对村级领导班子和村级干部的考核遵循民主公开、客观公正、众公认和注重实绩的原则。
第五条村级领导班子和村级干部目标管理考核工作由乡级党委负责组织实施,考核结果报县(市、区)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二章考核内容
第六条村级领导班子目标管理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经济发展、社会事务、中心工作、自身建设等。
第七条村级干部目标管理考核主要内容包括政治素质、决策能力、执行能力、工作态度、民主作风、众基础、生活作风、遵纪守法和勤政廉政等。
第八条村级领导班子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分值比例安排,一般经济发展占20%,社会事务占30%,中心工作占30%,自身建设占20%。各县(市、区)、乡镇(街道)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以上四个方面考核内容及所占分值比例进行适当调整;村级干部目标管理考核内容的细化和分值的安排,由各县(市、区)、乡镇(街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第三章考核办法
第九条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工作述职。村级领导班子、村级干部撰写述职报告,并在村级考评会上公开述职;
(二)民主测评。在参加村级考评会的人员中进行民主测评;
(三)目标考核。对照村(居)党组织、村(居)委会以及村级干部年初的工作目标进行考核。
第十条村级考评会参加人员:
(一)联系该村(居)的乡级干部;
(二)村(居)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全体成员,共青团、妇女组织和村(居)委员会下属专门委员会负责人;
(三)屯级党支部(党小组)书记(组长),村(居)民小组长;
(四)党员、村(居)民、离任村级干部代表20人左右。
第十一条村级领导班子和村级干部目标管理考核实行结构分数制,由民主测评得分、目标考核得分和奖惩分组成。民主测评、目标考核的基础分分别为100分。
第十二条奖惩的计分办法:
(一)荣获国家、自治区、市、县、乡级荣誉称号,集体荣誉的分别给村级领导班子和每个村级干部加15分、12分、10分、8分、6分,个人荣誉的分别加10分、8分、6分、4分、2分。荣获同一事项多个级别荣誉称号的,以最高荣誉计分;荣获多项多级别荣誉称号的,分别按最高级别的分值,进行累加计分;
(二)作为先进典型代表党委、政府迎接上级检查或召开先进现场会的,按国家、自治区、市、县、乡级,村级领导班子和村级干部个人都分别加10分、8分、6分、4分、2分。同一事项多次迎接上级检查或多级召开先进现场会的,以最高级别计分;不同事项的多级检查或现场会,分别按最高级别的分值,进
行累加计分;(三)工作被通报批评的,按国家、自治区、市、县、乡级,分别给村级领导班子和村级干部每人扣10分、8分、6分、4分、2分。同一事项被多级通报批评的,以最高
级别扣分。不同事项被多级通报批评的,分别按最高级别的分值,进行累加扣分;
(四)村级干部违纪被党纪处分的,按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每人次分别给干部个人和村级领导班子扣2分、4分、6分、8分、10分;被政纪处分的,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每人次分别给干部个人和村级领导班子扣2分、4分、6分、8分、9分、10分;
(五)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安全生产工作被一票否决的,每项给村级领导班子扣10分;
(六)村级干部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每人次给村级领导班子扣15分。
第十三条村级领导班子和村级干部目标管理考核计算总分办法:考核总得分=民主测评得分×30%+目标考核得分×70%+奖惩分。
第四章考核结果运用
第十四条村级领导班子目标管理考核等次分为优秀、良好、一般和差。村级干部目标管理考核等次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
第十五条村级领导班子和村级干部目标管理考核得分在90分及以上的,可以参加优秀等次的评比,但领导班子和干部优秀等次比例应分别控制在20%以内;考核得分为80-90分之间的(不含90分),分别可以参加良好、称职等次的评比;考核得分为60-80分之间的(不含80分),分别可以参加一般、基本称职等次的评比;考核得分在60分以下的(不含60分),分别评为差、不称职等次。
第十六条村级领导班子和村级干部目标管理考核等次与实绩奖励挂钩,根据考核等次分别给予一定的实绩奖励。在考核中被评为差的村级领导班子,不发实绩奖励。
第十七条村级干部个人实绩奖励不得平均分配,根据个人目标管理考核情况,按优秀1.2、称职1.0、基本称职0.8的系数比例,由乡级党委、政府直接发给村级干部。在考核中被评为不称职的村级干部,不得享受实绩奖励。
第十八条村级干部在目标管理考核中被评为基本称职的,当年内不能评为先进,连续两年被评为基本称职的给予诫勉;被评为不称职的给予诫勉,连续两年被评为不称职的,按法定程序予以调整。
第五章考核纪律
第十九条在目标管理考核工作中,考核人员、考核对象、有关部门和人员必须遵守以下纪律:(一)不准弄虚作假,向考核组提供虚假数据和情况;
(二)不准干扰和妨碍考核工作;挂职干部
(三)不准搞非组织活动;
(四)不准故意夸大、缩小、隐瞒、歪曲事实;
(五)不准泄露考核机密。
第二十条对违反第十九条规定的,视其性质、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进行批评教育。造成考核严重失实的,此次考核结果无效,并根据情况给予有关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各县(市、区)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中共来宾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2008年12月8日)
宝鸡市公开选拔的村级主要干部管理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切实加强对公开选拔的村级主要干部的教育管理,正确评价其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充分发挥他们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的骨干带头和示范作用,促进农村基层组织和基层政权建设,根据市委办公室批转的《关于公开选拔村级主要干部工作的实施意见》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全市公开选拔的村级主要干部(以下简称"公选"村干部)的教育培训和管理考核。
第三条管理考核工作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的原则;
(二)实事求是的原则;
(三)注重实绩的原则;
(四)众公认的原则。
第四条管理考核坚持任期目标管理、年度目标管理与日常管理相结合,以年度目标管理为重点,考核结果与"公选"村干部的工资报酬、评优树模、升降去留等相挂钩。
第二章管理教育
第五条"公选"村干部管理考核工作由市委组织部负责宏观指导。具体管理考核工作在县区委领导下,由县区委组织部负责实施,乡镇党委协助做好日常管理。
第六条建立"公选"村干部档案,健全"公选"村干部管理教育制度。乡镇党委每年与 "公选"村干部签定目标任务书,定期召开"公选"村干部工作例会。县区委组织部对"公选"村干部的工作至少每半年检查考核一次。
第七条"公选"村干部必须爱岗敬业、自觉履行职责,坚守工作岗位,坚持吃住在村,认真记好工作日志,每月工作时间不少于22天。
第八条"公选"村干部因私事离开工作岗位必须履行请假手续。1天以内向村委会主任或村党组织书记说明并记载;2天以上3天以内向乡镇党委履行书面请假手续;3天以上经乡镇党委同意后报县区委组织部审批,市级部门、单位到村任职的干部同时报市委组织部备案。
第九条县区委组织部和乡镇党委要采取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的办法,检查"公选"村干部坚守岗位和履行职责情况。市委组织部每年至少安排2次抽查。
第十条坚持动态管理原则,实行"能者上、庸者下",对众意见大、不胜任工作或存在违法乱纪行为等
问题的"公选"村干部,属非财政供养的,由乡镇党委按有关规定和程序予以免职或依法罢免,并报县区委组织部备案;属财政供养的,由乡镇党委提出意见,经县区委组织部研究后,由乡镇党委按有关规定和程序予以免职或调整,其中市级部门、单位到村任职的干部,有关县区委组织部要提前向市委组织部汇报通气。
第十一条加强对"公选"村干部的教育培训。各县区每年要对"公选"村干部至少进行一次3-5天的集中培训。各乡镇也要采取专题培训、以会代训等方式进行两天培训。要以全面提高政治业务素质、
增强带领众建设新农村的能力为目标,坚持实际、实用、实效的原则,科学设置培训内容。重点抓好政治理论、党在农村的方针政策、农村基层组织建设、民主法制建设、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以及履行职责所必备知识的培训。
第十二条市、县、乡有关派出单位要关心支持"公选"村干部工作,协助乡镇党委做好对"公选"村干部的管理,认真落实有关待遇,帮助解决后顾之忧,为他们发挥作用创造条件。
第十三条县区委每年要对"公选"村干部工作进行一次专题研究,听取工作汇报,分析存在问题,研究加强工作的意见和措施。
第三章考核测评
第十四条对"公选"村干部的考核工作每半年进行一次。年中考核由县区委组织部提出安排意见,乡镇党委具体实施;年终全面考核由县区委组织部牵头,乡镇党委参与。
第十五条考核内容:以年度目标任务书为依据,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公选"村干部工作实绩、遵守有关管理制度和廉洁自律情况。
第十六条考核采取查阅资料、察看现场、走访座谈和民主测评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参加测评人员为村全体党员、村两委会班子成员、村民小组长、村办企业负责人和村民代表。
第十七条"公选"村干部的考核结果分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格次。
第十八条"公选"村干部经考核达到下列条件者,应评定为优秀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质高;
(二)组织领导能力强;
(三)密切联系众,工作作风好;
(四)工作实绩突出;
(五)清正廉洁;
(六)民主测评优秀和称职票的得票率达到90%以上。
各县区评定为优秀等次的人数,总体上应按照不超过"公选"村干部总数30%的比例掌握。
第十九条"公选"村干部经考核达到下列条件者,应评定为称职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质较高;
(二)组织领导能力较强;
(三)联系众,工作作风较好;
(四)工作实绩比较突出;
(五)能做到廉洁自律;
(六)民主测评称职和优秀票率达到75%以上。
第二十条"公选"村干部经考核符合下列情况者,应评定为基本称职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质一般;
(二)组织领导能力较弱;
(三)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某些不足;
(四)能基本完成年度工作目标,但工作实绩不突出;
(五)能基本做到廉洁自律,但某些方面还有差距;
(六)民主测评称职和优秀票率达到60%以上。
第二十一条"公选"村干部经考核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评定为不称职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质方面存在突出问题;
(二)组织领导能力差,不能胜任现职领导岗位;
(三)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严重影响班子团结或工作作风存在严重问题;
(四)存在不廉洁问题;
(五)工作不负责任,给组织和众造成较大损失;
(六)连续两年未完成年度工作目标,工作实绩差;
(七)民主测评称职和优秀票率低于60%。
第二十二条考核评为不称职格次的,应视具体情况,予以免职、责令辞职或依法罢免。考核评为基本称职格次的,要进行诫免谈话,连续两年被评为基本称职格次的,予以免职、责令辞职或依法罢免。
第二十三条机关、事业单位的"公选"村干部,在村上任职的年度考核结果可作为本单位的年度考核结果。
第四章报酬待遇
第二十四条凡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经考核评为称职及以上格次者,非财政供养的"公选"村干部年薪发给1万元左右,由县区财政负责解决;财政供养的人员年发给3000-5000元的生活补贴,原有的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工资开支渠道不变,并上浮一档职务工资,任期结束后经考核称职者可转为固定工资。
年终考核评为基本称职者,其报酬和补贴标准按称职人员的70%发放。
年终考核评为不称职者,非财政供养的"公选"村干部,只发给每月的基本生活补贴,财政供养人员不再发给生活补贴。
第二十五条市级部门、单位到村任职的"公选"村干部,被评为优秀格次者,年终发给生活补贴5000元;评为称职格次者,年终发给生活补贴4000元;评为基本称职格次者,年终发给生活补贴2800元;不称职者不发生活补贴。市级部门、单位到村任职的"公选"村干部的生活补贴,由市委组织部统一发放,市财政负责解决。
第二十六条凡财政供养的 "公选"村干部,下村任职期间由原单位每月报销2次往返交通费,不再领取下乡生活补助费。
第二十七条凡"公选"村干部中任职满三年以上且工作实绩突出的非财政供养人员,县区可视情况为其办理养老保险。
对表现特别优秀、工作业绩特别突出、众反映特别好的市县乡机关和事业单位到村任职的"公选"村干部,连续三年考核优秀,原任正科级以下职务的,任职期满后晋升一级职务;原任正科级职务的,列入后备干部名单,优先予以提拔使用。
第二十八条对于"公选"村干部中的优秀分子,各级党组织可以采取适当方式予以表彰奖励,并优先安排他们外出考察、参加市以上学习培训。
第二十九条各级党组织要认真落实"公选"村干部有关待遇,在政治上激励,工作上支持,生活上关心,权益上保护,待遇上落实,为他们开展工作创造良好的条件和环境。
第三十条各级宣传部门、新闻单位要大力宣传推广 "公选"村干部中的先进典型,为全市公开选拔村级主要干部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各县区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试行,由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大山镇村级干部考核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规范村级干部管理,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建设勤政、廉洁、高效、有为的村级干部队伍,为我镇经济社会大发展和和谐社会建设提供人力支持和制度保证,经镇党委会议研究,特制定本考核管理办法:
一、管理村级干部的范围
本办法管理的村级干部是指全体村干部。
二、村级干部选拔的原则和管理办法
村级干部的选拔和后备干部的培养应遵循以下四个原则:一是立足基层、服务基层;二是注重公理、德才兼备;三是精简效能,宁缺勿滥;四是公推公选、两推一选,竞争择优。对村级干部管理实行阶段考核,年终汇总,综合评估,奖罚分明。
三、村干部的待遇
村级干部的工资补贴共分两部分,即基础工资、奖励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