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局挂职锻炼实施办法3篇
卫生局挂职锻炼实施办法第1篇
一、干部挂职锻炼目的和要求
干部双向交流挂职锻炼是提高干部能力素质的重要措施。干部双向交流挂职锻炼工作,是要把干部的教育培养同工作实践锻炼紧密结合起来,让局机关干部到下属医疗卫生单位经受锻炼,进一步磨练意志、转变作风、增强服务基层意识,进一步了解基层实情、开阔视野、积累经验、提高组织协调能力;让下属医疗卫生单位干部到局机关挂职锻炼,有利于他们进一步拓展工作视野、了解全局卫生情况,增强全局意识,提高卫生行政能力。
二、干部挂职锻炼的方式和资格条件
根据工作需要,定期从局机关科室选派若干名在编在岗干部到下属医疗卫生单位中挂职锻炼,从下属医疗卫生单位选派若干名后备干部到局机关科室挂职锻炼。
选派挂职锻炼的干部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是:拥护党的路
线、方针、政策,热爱卫生事业,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思想作风端正,有一定的组织领导能力和发展潜力,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身体健康。
三、干部挂职锻炼的办理程序
双向交流挂职锻炼的干部人选,由局组宣人事科根据卫生系统干部培养实际需要,并征求机关科室和下属单位意见提出初步人选,提交局党委会研究通过后实施。
四、干部挂职锻炼的管理和教育
干部在挂职锻炼期间,原则上与派出单位工作脱钩,并到挂职单位分管具体工作。挂职干部只转党员组织关系,人员身份性质和人事关系不变,职级晋升和原单位、原岗位工资福利待遇不受影响,并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享受派出单位或挂职单位相应职级同等待遇。
干部挂职期间的工作安排、学习教育等,由挂职单位负责管理。派出单位应主动听取挂职单位的意见和建议,了解干部的现实表现情况。挂职期满后,派出单位会同挂职单位对干部进行认真的考核鉴定,有关材料存入个人档案,并作为评价干部的重要参考。
五、干部挂职锻炼的有关要求
干部双向交流挂职锻炼是加强局机关干部与基层干部交流的有效途径。局机关各科室、各医疗卫生单位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认真配合做好干部双向交流挂职锻炼工作。
接收单位对挂职干部应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监督,给挂职干部分工定位,明确职责,帮助尽快进入角,有意识地交任务、压担子,鼓励大胆工作。派出单位和接收单位要热情关心挂职干部,妥善解决挂职干部生活上的实际困难。挂职干部应克服临时观念,珍惜锻炼机会,大胆开展工作,并自觉接受挂职单位的管理。
卫生局挂职锻炼实施办法第2篇第一条为加强对干部挂职锻炼工作的管理,增强挂职锻炼效果,根据中组部有关精神,结合农业部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干部挂职锻炼包括援藏、援疆,西部地区及东北老工业基地、国家重点工程挂职,定点扶贫地区、部长联系点、基层挂职以及到部属单位和信访岗位锻炼等。
第三条挂职锻炼的主要任务是:深入基层,深入众,增强宗旨意识,强化责任意识,增进对“三农”工作的了解,提高科学民主决策、组织协调、应对突发事件和处理复杂矛盾的能力;积极宣传贯彻中央关于“三农”工作的方针政策;认真履行挂职岗位职责,做好农业农村工作,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协助组织、督促部管项目的实施;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反映基层的新情况、新问题,总结新经验,推广好做法。
第四条干部挂职锻炼工作在部党组的领导下进行,人事劳动司做好组织、协调、管理、服务工作。
挂职干部第五条根据干部培养锻炼要求,结合基层工作需要,重点选派德才素质较好、缺少基层工作经验的中青年干部挂职锻炼。司局级干部一般在50岁以下,处级以下干部一般在45岁以下。
第六条人事劳动司根据干部选派计划发布通知,经干部自愿报名、单位同意、人事劳动司审核(司局级干部须报部领导同意),确定选派对象。特殊情况也可直接选派。
第七条挂职锻炼时间一般为2-3年。特殊情况需提前结束挂职锻炼或延期的,由干部本人或派出单位提出,人事劳动司征得地方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后,履行审批手续。
第八条挂职锻炼期间,行政、工资关系不转;是中共党员的,转组织关系。
干部挂职锻炼期间有关待遇按照《关于我部援藏、援疆等挂职锻炼干部待遇问题的通知》(农人发[2001]12号)执行。
第九条挂职锻炼干部的日常管理,由地方组织人事部门、人事劳动司、派出单位共同负责,以地方管理为主。
第十条人事劳动司商地方组织人事部门妥善安排干部的工作岗位和职务;组织行前集中培训,明确挂职锻炼要求;及时了解干部挂职期间的工作、生活情况,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第十一条地方组织人事部门拟提拔挂职锻炼干部任职
或给予奖励须事前征求农业部人事劳动司同意。挂职锻炼干部年度考核按照《农业部干部年度考核工作规定》(农党组发[2008]21号)执行。
第十二条派出单位要与挂职锻炼干部保持经常性联系,主动了解干部在挂职锻炼期间的表现;在职务晋升和待遇方面要一视同仁。挂职锻炼期间,一般不得再向干部分配工作任务。
第十三条挂职锻炼干部要认真贯彻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加强自我管理,严格遵守组织纪律;执行党的,尊重当地习俗;挂职锻炼期间,一律不得私自驾车,不得无故离开挂职岗位。因私事确需请假的,须由干部本人提出,经挂职单位同意后,报人事劳动司审批。
第十四条挂职锻炼结束前,由人事劳动司组成考察组进行考核,重点考核干部的政治表现、能力作风、工作业绩、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情况,作为干部使用的依据之一。
挂职锻炼干部本人填写《农业部挂职锻炼干部考核登记表》,挂职单位、上级组织人事部门、人事劳动司填写评价意见后,存入本人档案。
第十五条博士服务团成员的选派和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人事劳动司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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