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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挂职锻炼制度
组织干部部  制作
202X年XX月

文件履历
文件名称
干部挂职锻炼制度
文件编号
**-ZCMIMA-ZD-0XX
受控等级
非受控一般机密
文件
版本
更改日期
文件更改内容简述
生效日期
组织干部部编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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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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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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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挂职锻炼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拓宽公司人才培养渠道,提高干部队伍素质,培养和造就一批政治思想坚定,具有战略眼光和现代管理能力的公司经营管理人员,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干部挂职锻炼是指公司选派各级管理人员到本单位内、外部进行短期或长期的、实质性顶岗担任管理职务,进行学习、借鉴、实践、提高的一种干部培养方式。
第三条 干部挂职锻炼必须坚持有利于公司各项业务的发展,有利于干部综合素质的提高,有利于公司领导班子建设和后备干部队伍的培养。
第二章 挂职锻炼的范围和对象
第四条 挂职锻炼的范围应是公司系统内设机构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部门副职、业务骨干等管理干部以及有发展潜力、有培养前途的优秀后备管理干部。根据工作需要,也可选派技术骨干参加挂职锻炼。
第五条 挂职锻炼的对象为各单位推荐或选送的优秀管理干部及业务骨干。
第三章 挂职的形式和期限
第六条 根据选派人员的职务及培养目标不同,挂职可采取以下形式:
(一)系统内挂职。根据系统内机构调整或业务发展需要,在本系统内不同管理岗位进行轮岗或挂职。
(二)系统外挂职。根据集团或总行要求,选派人员到系统外金融机构或大中型企业集团挂职学习;根据业务合作需要,选派人员到相关业务往来单位进行挂职学习。
(三)总行(公司)集中选派到各分行(公司)挂职锻炼。根据分行(公司)业务发展需要
及总行(公司)干部培养计划,由总行(公司)统一选派人员到各分行(公司)进行挂职锻炼。
第七条 挂职期限一般为1-2年,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延长或缩短。
第四章 挂职岗位安排及待遇
第八条 挂职岗位应安排与选派人员具有相关性或相似性的岗位,确保学习、借鉴、实践的可行性。同时,应明确挂职具体职务及工作内容,以便更好地开展工作。
第九条 挂职期间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并按月发放挂职津贴。如选派到偏远地区挂职人员津贴标准可适当提高。
第十条 挂职期间如遇职务升迁、岗位变动等情况,按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挂职锻炼的申请与审批
第十一条 各级干部申请参加挂职锻炼,需填写《干部挂职锻炼申请表》,并附《干部挂职锻炼计划书》,由所在单位领导审核推荐,报上级主管领导审批同意后实施。
第十二条 上级主管领导审批干部挂职申请时,应听取本人及所在单位领导意见和建议,同时根据工作需要及个人情况作出同意与否的决定。
第十三条 经批准参加挂职锻炼的干部,由组织部门统一安排并组织实施。
第六章 挂职锻炼的管理与考核
第十四条 参加挂职锻炼的干部要按照《干部挂职锻炼计划书》认真履行职责,努力完成工作任务,并按月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工作进展和思想认识情况。
第十五条 挂职期满后,本人要按时提交书面总结材料,内容包括工作开展情况、学习体会、工作收获及对今后工作的建议等。所在单位领导也要对干部挂职期间的表现作出书面评价,并提出使用意见。
第十六条 挂职锻炼的管理与考核由上级主管领导负责,可采取定期考核与不定期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定期考核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不定期考核可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进行。
第十七条 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政治思想表现、工作作风及工作效率、业务素质及工作能力、工作实绩等。在综合评价时,要注重工作实绩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和效果。
第十八条 对在挂职锻炼中成绩突出、表现优秀的干部可给予表彰和提拔重用;对在挂职锻炼中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职责的人员要给予批评教育;对在挂职锻炼期间以种种理由不执行计划、严重影响工作秩序的人员可采取组织措施。